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设计 > 阶级划分 [共同的基础和阶级上的对立]
 

阶级划分 [共同的基础和阶级上的对立]

发布时间:2019-04-16 04:41:24 影响了: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国共两党主要法律文本中的“人民”一词及相关词语使用的统计,描述其在双方法律中使用的特点,然后通过分析双方对“人民”一词使用的共同基础和阶级对立,指出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中国革命的共同历史背景和国共两党各自代表的阶级利益的完全不同。
  【关键词】人民 土地革命战争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2)02-0076-02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指1927年大革命失败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的十年。本文中的国共两党法律文本来源主要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和《袖珍本六法全书》。以下两书分别简称《选编》和《六法全书》。而“人民”主要指的是法律文本中的“人民”,某些论述中则指的是人民性。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要法律中“人民”统计数据
  《选编》中涉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共701页,374,563字。共出现“人民“189次,其中“人民委员“121次,类似的“工农"548次,“公民”45次。
  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尽管中国共产党人当时是第一次独立领导革命并建立政权,但已经在法制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具体到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人民”一词的使用,有很多值得注意的特点,简述如下:
  1.使用数量比较少。特别是在宪法性文件方面,中国自辛亥革命南京革命政府的《临时约法》以来在宪法中就有大量使用“人民”一词的传统,一直到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概莫能外。其中1912年《临时约法》和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甚至单列第二章为“人民”,同时期的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36年《五五宪草》也将第二章命名为“人民之权利义务”。但是当时的苏区宪法性文件却绝对是这种传统的一个例外,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仅仅出现一次。这一现象在其他法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在《选编》多达700多页的法律文本中,“人民”一词仅出现189次,这同目前对“人民”一词的大量使用有很大的差别。
  2.即使是为数很少的“人民”一词的使用,其意义也和现今经常性地带有浓厚的政治意味和阶级烙印的“人民”的使用大为不同,而主要是中性的,作为一定地域内全体成员的总称。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最后一段出现这样的描述“地主、豪绅、资本家、军阀、官僚一中国人民中万分之一的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中史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合议通过)》“根据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犯有下列各条之一的人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如下;“本宪法第七十三条所列举的三种人民之一,而犯有七十四条各项之一的,也同样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与“人民”的使用很少相反,统计数据显示“工农”一词为548次,足足是“人民”一词的三倍有余。而“工农”一词不仅单独使用,也大量在以下组合中使用如“工农兵”、“工农红军”、“工农群众”、“工农民主政权”等。也许这些词组对于现在不是很常见,但只要把这些词组中的“工农”或"SE农兵”换成“人民”,就变成了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词组“人民军队”、“人民群众”、“人民民主政权”等。虽然不能说这些法律里的“工农”就是现在我们经常使用的“人民”,但肯定存在某种意义上的渊源和类似的含义。
  二、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中“人民”一词的使用
  以吴经熊校勘:《袖珍本六法全书》(会文堂新记书局1935)为主要统计依据的统计数据为:总字数353,904字,“人民”一词使用次数为69次,类似的“国民”194次。
  在涉及到“人民”一词的使用上,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人民”的次数比苏维埃政府在《选编》的法律文本中的次数更少。共69次的“人民”一词的使用中,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36年《五五宪草》这两个宪法性文件中就占了60次。另外的9次包括1930年民国《土地法》3次,1935年《民国土地施行法》2次和1934年民国《刑法》中4次。其它主要法律如民法中则完全没有。
  2.“人民”一词的意义基本上为中性,不含有阶级色彩,主要指的是在中国范围内的所有人的集合。如1934年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民国人民在敌军执役,或与敌国械抗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3.“人民”一词除上述的几种法律中有出现外,其它法律根本没有。甚至篇幅最为浩繁的国民政府《民法》,也没有半个“人民”在内。而另外一个与之相类似的词“国民”使用次数则高达194次。当然,这种频率和“工农”在《选编》中出现的548次还是有很大的差距,但也比“人民”一词本身的使用次数要高很多了。
  三、“人民”一词使用的共同基础和阶级对立
  从以上对法律文本的数字统计和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共两党在法律文本中使用人民一词存在某些共同的地方,当然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地方也不在少数,而这些共同和不同,下面将结合当时共同的时代背景以及国共两党不同的阶级立场和政治环境,试着对国共两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法律文本中“人民”一词的使用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人民”一词在国共两党法律中使用的共同基础
  1.双方法律文本都具有一定的人民性。自辛亥革命创立民国以来的艰辛历程和刚刚过去的大革命的经历,不仅使主权在民的思想深入人心,而且使国共双方都认识到人民力量的伟大。因此即使是大肆屠杀工农革命群众的代表大资产阶级大地主的南京国民政府也不敢在正式的法律文本尤其是政治宣言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里将占人民绝大多数的“工农”排除在外。《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1936年《五五宪草》“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且这两部宪法性文件的第二章都是以“人民之权利义务”作为标题,章下各条更是全部以“人民”一词为主体。而《选编》中这一时期的法律文本中除189次人民的使用外,工农的使用多达548次,其人民性是毋庸置疑的。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