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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大群体性事件_浅议群体性犯罪事件刑法适用的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2019-04-26 04:12:44 影响了:

  摘 要:群体性犯罪事件是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已成为影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罚的预防目的和刑法不得已原则三个方面,从理论角度分析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刑法适用,用以弥补社会治理的缺陷,再结合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对群体性犯罪主体施以与其刑事责任相当的刑罚。
  关键词:群体性犯罪事件;刑法适用;刑罚裁量;刑事政策
  群体性、暴力对抗性、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典型特点,这使得这类犯罪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格格不入,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已是刻不容缓。本文将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罚的预防目的和刑法不得已原则三个方面,从理论角度分析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刑法适用。
  一、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继承与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注重对犯罪人从宽处断,又注重对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依法予以严惩,力求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基于群体性犯罪事件发生的特殊原因,首先,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合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比直接运用严酷刑罚,能够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群体性犯罪事件中部分犯罪是基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采取分化措施,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实行刑罚个别化,合理使用刑罚替代措施,有利于化解人民与国家的敌对情绪,使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群体性犯罪事件中参与人多,犯罪形态复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交织在一起。因此,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群体性犯罪事件时,需把握好“宽”与“严”各自适用的对象、边界。
  二、刑罚的预防目的
  刑罚的预防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实现防止犯罪发生的社会功利效果。刑法明确规定一定刑罚,使行为人认识到在犯罪后需受到何种惩罚,使其受到痛苦,让行为人将犯罪与痛苦联系起来,使其对犯罪的必然后果——刑罚产生畏惧,从而达到行为人犯罪的预防目的。刑法正是通过刑罚这种国家强制手段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法益。
  群体性犯罪事件中的参与者的行为不是一致的,根据其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非犯罪人和犯罪人,非犯罪人是指在群体性犯罪事件中基于合法诉求,为实现其自身合法利益而实施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人,而犯罪人则是指在群体性犯罪事件中实施具体危害社会行为的不法分子,根据其在犯罪活动中分工不同分为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刑罚通过处罚群体性犯罪事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方面预防被处罚的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另一方面也警示未被处罚的参与者。参与者并不承担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全部责任,用过于严厉的刑罚处理不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因此,处理群体性犯罪事件时,对其中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适用刑罚以体现其特殊预防的目的,而对一般参与者或其他非犯罪人应从宽处理,以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
  刑法不得已原则是指:国家为保护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等权利不受侵犯,为了保障相应的国家法律制度得以实现,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被迫动用刑法这一暴力手段去对付少数的犯罪人。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是我国最早有关群体性事件的规定,其中第2条明确提出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概念。当时群体性事件属于治安事件,依据行政法有关规定处罚。但是随着近些年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升级,已经演变成带有暴力性的犯罪事件。当前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多发给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威胁,并造成国家公共财产的损失,再根据行政法处罚已经不能有效控制其发生。特别是群体性犯罪事件中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已经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刑法在众多法律中是惩罚最为严厉的法,也是其他法律的最后屏障和保护法。刑法作为一个最后法、保护法,更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必须是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不能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无法达到维护社会基本生活秩序以及连这些法律规范本身都面临着崩溃的危险时要动用刑法予以规制。但是,对犯罪人的行为动用刑法,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发动刑罚,也不意味着滥用重刑,而是应该做到,动用刑罚刚好达到保护法益即可。
  在运用刑法处理群体性犯罪事件的过程中,首先我们得改变观念,要从多角度来审视该类犯罪,不能仅用刑法具体的规定,同时应该着眼一些宏观的刑事立法政策,更大限度和更宽范围内找寻处罚群体性犯罪主体的法律依据。其次我们需要对群体性犯罪事件中行为人的罪性进行分析,因这类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特别应该着眼于共同犯罪的分析,明确各行为人在参与群体性犯罪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而明确其应受的刑罚,区别对待。最后在刑罚裁量时,应该结合犯罪人的行为特点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对其刑罚的各方面效果而予以适当的刑罚,做到罪当其罚。
  参考文献:
  [1]李希慧:“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法治研究》,2011年第 2 期.
  [2] 王凤涛:“群体性事件的刑法因应”,《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 5 期.
  [3]章荣、胡宇翔,“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案件中的运用”,《理论导报》,2007 年第 1—2 期.
  作者简介:姓名:樊丽花(1984.03--), 性别:女,籍贯:河南开封,学历:大学本科,职称:助理讲师,研究方向:法律教育,从事工作:中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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