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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9-06-24 04:12:49 影响了:

  摘 要: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是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因而受到各国立法机构和政府的重视。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美国和澳大利亚在法律建设、职能部门设置、投诉处理程序、行业自律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方面构建了本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我国目前尚未形成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问题争议难以得到有效处理。为此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加强金融行业自律,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争议处理程序
  Abstract:Well-established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mechanism is the social infrastructure to ensur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system and thus it attracts attention of national legislative departments and governmen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financial interests of consumers,the United States and Australia set up domestic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mechanism including the legal construction,functional department,complaint handling procedures,industry self-regulation and consumer education etc.. China has not formed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laws yet,and complaint channels are blocked,so the relevant problems are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dispute. This needs to study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and to promot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and to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and the financial consumer education.
  Key Words: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legal system,dispute handling procedure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7-0034-06
  一、导言
  2008年,肇始于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在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发展理念提出了挑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深刻认识到,在金融发展过程中如果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势必会破坏金融业赖以生存及发展的社会基础,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后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如国际消费者联合会副会长比耶内?彼得森所言:金融危机最早在美国次贷市场爆发的原因是银行在事先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不负责任的借贷。从本质上说,金融市场出现这种危机源于缺少对消费者的保护。关于未来,我们需要的不是向金融体系中注入资金,制造一切照旧的假象,而是一种具有不同价值的不同模式,这种模式应从保护消费者和规范市场开始。
  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一般不包括专业性的投资机构。在金融领域,由于交易活动中双方的角色不同,金融机构具有信息优势,金融消费者成为交易活动的弱者,而弱者的权益容易受到强者的侵害。在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专业性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信息收集和理解方面的困难,造成了交易的不公平,其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成为金融风险的最终承担者。随着金融创新的加快,各类专业性很强的金融产品不但包含期限、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还涉及不履行承诺的惩罚机制、费用负担和纳税义务等问题,如果不能全面知晓并准确理解这些内容,在与金融机构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便容易受到侵害。解决这一问题,一般需要通过适当的外部约束力量,促使金融机构在交易活动中不能轻易侵害客户利益,从而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从国际来看,一些国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形成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我国目前尚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运行机制,需要大力推进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本文对美国和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践进行分析,以期发现有益的启示,并提出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建议。
  二、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起步较早。在社会需求与政府推动下,美国国会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并授权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具体落实。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主旨的金融法案,如《贷款诚实法》(1968)、《公平信贷报告法》(1970)、《公平信贷结账法》(1974)、《平等信贷机会法》(1974)、《房屋抵押披露法》(1975)、《消费租赁法》(1976)、《公平债务催收法》(1977)、《财务隐私法》(1978)、《房屋贷款人保护法》(1988)、《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1988)、《储蓄诚实法》(1991)、《家庭住房权益保护法》(1994)、《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公正和准确信用交易法》(2003)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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