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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砂船舶突出海事违法行为分析及应对措施_海事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9-06-25 04:08:33 影响了:

  摘 要:近年以来,由于长江宜昌段全面禁止采砂,江砂价格居高不下,在暴利的驱使下超载运输、未按规定办理船舶  签证、碍航采(吸)砂等突出违法行为难以从根本上予以杜绝。从涉砂船舶的概念、涉砂船舶存在的突出海事
  违法行为、涉砂船舶存在各类突出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成因以及针对涉砂船舶突出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应
  对措施四个方面,对涉砂船舶突出海事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析并就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涉沙船舶 海事违法行为 安全管理
  近年以来,由于长江宜昌段全面禁止采砂,江砂价格居高不下,在暴利的驱使下长江宜昌段非法采砂活动十分猖獗,从而使长江涉砂船舶(以下简称涉砂船舶)。超载运输、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碍航采(吸)砂等突出违法行为难以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因涉砂船舶违法航行导致的各类水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为确保长江宜昌段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保持稳定,实现辖区“零死亡”目标,就势必要求长江海事部门对长江涉砂船舶突出违法行为整治及防范进行认真研究。
  
  涉砂船舶的概念
  顾名思义,涉及在长江(及其枝杈河流)流域进行砂石作业的船舶即为长江涉砂船舶。但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具体有哪类船舶为涉砂船舶。通过长江海事部门多年以来现场巡航工作掌握的情况来看,长江砂石作业主要分为采掘和运输两个环节。按此分类,在采掘环节主要存在大型采砂船舶和小型吸砂船;在运输环节主要存在自卸砂船和非自卸散货船。由此,我们可以将涉砂船舶概念定义为:在长江流域(及其枝杈河流)从事砂石采掘、运输的各类船舶,具体有大型采砂船舶、小型吸砂船、自卸砂船及非自卸散货船等。
  
  涉砂船舶存在的突出海事违法行为
  通过宜昌港区海事处2006至2011年现场巡航工作以及行政处罚工作分析,我们得知涉砂船舶存在的各类突出海事违法行为,主要集中表现于大型采砂船舶、小型吸砂船、自卸砂船三类船舶。
  大型采砂船舶存在的突出违法行为:①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作业。②未按规定持有检验证书擅自航行作业。③未经批准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进行采掘作业。④未按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小型吸砂船存在的突出违法行为:①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作业。②未按规定持有检验证书擅自航行作业。③未经批准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进行采掘作业。④未按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超载运输货物。⑤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自卸砂船存在的突出违法行为:①超载运输货物。②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③未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④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⑤未按规定擅自夜航。
  通过对涉砂船舶以上各类突出海事违法行为按照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分类,我们可以看出,涉砂船舶突出违法行为主要存在于“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违反船员管理秩序;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所规定十大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中占六类之多。
  涉砂船舶存在各类突出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成因
  涉砂船舶存在的各类突出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及秩序,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究其成因,我们认为涉砂船舶存在各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其根源在于长江采砂活动的非法性以及暴利性。
  采砂活动的非法性导致涉砂船舶长期游离于海事依法监管之外。就长江宜昌段大型采砂船舶及小型吸砂船舶现状来看,多数大型采砂船舶由其船主从湖南、江西等地购置二手船舶,小型吸砂船舶多由其船主私自进行改造,此类船舶均未依法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因而缺失船舶登记的必要条件,其合法的航行作业权更无从谈起。采砂活动的非法性使其采(吸)砂船舶船主非法采(吸)砂面临被长江水利部门巨额行政罚款,于是造成了采(吸)砂船舶船主“偷采一次是一次,偷采不了再转行”的心态,因而竭力降低生产成本,奉行产量至上的原则,使其忽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故而长期存在各类海事违法行为。
  采砂活动的暴利性导致涉砂船舶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据长江海事部门现场了解得知,一艘载重吨30多吨位的小型吸砂船,每晚能采砂100多吨,稍大一点的船采砂量更为可观,禁采条例出台后,砂价一度高涨至每吨70元至80元。据测算,一艘投资300万元的“吸砂王”,昼夜偷采5个月便可收回成本。由于江砂质量高,江砂价格上扬,暴利吸引了众多的非法采砂船只争相参与采砂活动。这些采砂船主原本是从事航运行业的,看到有利可图,他们放弃原有的合法经营而走上非法的道路。在高额回报的驱使下,江砂成了“软黄金”,碍航采(吸)砂、超载运输等海事违法行为便在高额回报的刺激下屡禁不止。
  针对涉砂船舶突出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对措施
  涉砂船舶存在的各类突出海事违法行为与其采砂活动本身所带来的非法性与暴利性“原罪”密不可分,要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其突出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以净化辖区通航环境,稳定辖区通航秩序,我们认为应从标本兼治入手,从采掘和运输两个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方可取得实效。
  1、以多部门联合执法为平台,从采掘环节严厉打击非法采(吸)砂活动
  在砂石采掘环节有效遏制非法采(吸)砂活动必须以作为长江采砂管理与监督的事权部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与海事、公安、航道等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一支执法资源互补,执法功能完备的联合执法队伍。在非法采(吸)砂活动突出的水域采取长期联合执法、派员合署办公等各种联合整治方式。
  以多部门联合执法为平台,进一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海事、公安、航道、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治理非法采砂工作情况,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在现场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意见,用以针对性地指导工作,解决工作中产生的新问题。
  2、强化海事现场整治宣传力度,保持打压涉砂船舶突出海事违法行为高压态势
  通过长江海事部门近年以来对涉砂船舶各类突出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使其超载运输、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等严重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所遏制,但涉砂船舶严重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尚未从根本上予以扭转。我们认为在现有条件下,长江海事部门应充分运用如“电子巡航”、CCTV等现代化监管手段,辅以传统巡航方式,全天候无死角有效监控涉砂船舶航行作业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将影响辖区通航秩序的涉砂船舶各类海事违法行为消除于萌芽状态。
  在保持对涉砂船舶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现场高压态势的同时,要强化对涉砂船舶船主、船员的安全宣传教育。长江海事部门应通过走访、现场检查全面掌握辖区涉砂船舶基本情况,定期召开涉砂船舶船主、船员安全管理会议,广泛宣传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政违法成本。
  深入研究《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与整治涉砂船舶突出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行政强制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海事部门应结合《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组织课题研究针对涉砂船舶超载运输、未持有船舶登记证书等突出海事违法行为,如何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其整改到位,海事违法社会危害性得以根本性消除。
  结语
  实践表明,涉砂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长江干线通航安全,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大局,而海事部门是否能够有效整治涉砂船舶突出海事违法行为关系到海事部门社会满意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有效遏制涉砂船舶突出海事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目前仍然存在各种难以预计的困难。但是,我们相信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齐抓共管下,在海事部门依法行政、全面履职理念的指引下,广大海事官员定能克服困难、真抓实干,取得扭转涉砂船舶突出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工作的实效。
  (作者单位:宜昌港区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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