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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格式及范文_遗嘱范文大全

发布时间:2019-06-25 09:33:32 影响了:

篇一:自书遗嘱范文: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

年 月 日

篇二

  立遗嘱人_______(化名),男,86岁,江苏__人,现住上海市__路150弄28 号202室,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__,约58岁,住上海市___村106号801室;次女于__,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__,52岁,住上海市___村145号802室;四子于__,约48岁,住上海市____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__、外孙女___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__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_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__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__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__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__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__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___(现住上海市___弄1号602室,手机1391_______)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___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篇三

  立遗嘱人:___,女,20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5102311942_________。

  遗嘱受益人:___,男,一九七五年八月十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5_________。

  我,立遗嘱人___是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___号___单元___层___号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之一,该房屋属于我的份额是我的个人财产。我老伴___在一九九八年八月九日去世后,我至今未再婚。为防止日后因该房屋产生纠纷,现经我慎重考虑,并在我头脑完全清醒的情况下立此遗嘱。

  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___号___单元___层___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赠与给我儿子___一人所有,并且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二、上述房屋如被拆迁,产权交换后所得房屋属于我的份额也按本遗嘱执行。

  三、遗嘱内容完全是我个人的意愿,他人无权干涉。

  四、本遗嘱我不委托他人执行。

  五、公证员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向我解释清楚。

  六、本遗嘱是由公证员根据我的意思打印,我确认无误并在本遗嘱上签名、捺指印。

  七、本遗嘱是我的最终意思表示,若其他任何遗嘱与本遗嘱意思相违背的,均为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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