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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条例全部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6 09:29:37 影响了: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

  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

  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

  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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