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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的通知 占用林地

发布时间:2019-07-28 09:37:29 影响了:

各县(市、区)林业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土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为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内容和职责,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地保护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属地管理、就地负责的原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占用林地的最初受理机关,负责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和对违法使用林地的处罚等具体工作;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严格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要负责林地申报项目的登记、审核、校对和现场查验,以及对林地违法案件的督查、商办、催办和重点督办等工作。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及程序的宣传力度,形成宣传小册子,分发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使用林地的项目业主。同时要加强与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的联系,把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前移,变被动申请为主动办理,从而防止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发生。

三、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林地审核制度,共同把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关,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征占用林地会审小组,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会审制度。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登记台帐、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登记统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发放登记管理等制度,认真做好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受理的登记、填写,及时了解掌握使用林地项目动态情况。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按照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粤林〔2004〕133号)的要求,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逐项进行严格认真审查校对核实,重点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无涉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种子园、实验地和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及批准文件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等,把好初审第一关。

五、对未批先用、批少占多等违法使用林地的项目,县(市、区)林业局林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通过停工、处罚和限期补办等形式进行处理;市局林地办将加强督查,严格把关,通过商办、催办和专案督办等形式进行跟踪,对违法使用林地者进行严厉打击。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经审核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做到凭证采伐,并妥善保存有关凭证,以便今后检查核实。另外,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情况,请各县(市、区)林业局于每季度未上报市林业局备案。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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