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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界限及其罪名适用]罪名

发布时间:2019-07-28 09:44:40 影响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界限及其罪名适用

【摘 要】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界限及其罪名适用而展开论述:介绍了该罪名的法律特征,说明其违反我国金融业特许专属经营的规定;阐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募集资金以及非法集资行为的区别,指出行为目的、参与主体、营利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扩大化的社会心理原因,警示了非理性地以刑事司法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会激化纷争与矛盾,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募集资金非法集资罪与非罪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及建筑业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公民与组织之间的金融活动日益增多,其总量十分庞大,因而不断由此引发各类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阻滞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国《刑法》的若干规定落后于社会转型,显得不够详尽与清晰,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未及时跟进,故有关部门在处理金融纠纷时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素及其司法解释比较粗略,因而容易产生理解和罪名适用上的误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的适用有扩大化的趋势。因此,必须划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募集资金以及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界限;既准确惩处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又依法保护正当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活跃与发展。

1 《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我国1979年的《刑法》未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资本市场的日趋活跃,金融领域的纠纷不断增多,必须及时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而全国人大常员会于1995年6月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

第七条确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该罪名列为第176条,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做出解释。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的活动。当然,这一解释并不详尽具体,也不具有立法解释或是司法解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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