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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5 09:50:17 影响了: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水建管[2008]214号【颁布日期】:2008-06-18【生效日期】:2008-06-18【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水利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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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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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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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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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附则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水 利 部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他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1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制订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水闸安全评价工作;   (三)进行工程现状调查;   (四)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筹措水闸安全鉴定经费;   (六)其他相关职责。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五)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职责。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   (五)其他相关职责。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水闸安全鉴定审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大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1/3。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1/3。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汇总所管辖的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 工作内容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应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执行,工作内容包括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工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等。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现状调查应进行设计、施工、管理等技术资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况、设计和施工、运行管理等基本情况基础上,初步分析工程存在问题,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检测包括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法,主要是针对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质,防渗导渗和消能防冲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和耐久性,闸门、启闭机的安全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观测设施的有效性等,按有关规程进行检测后,分析检测资料,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工程复核计算应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测成果为依据,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闸室、岸墙和翼墙的整体稳定性、抗渗稳定性、抗震能力、水闸过水能力、消能防冲、结构强度以及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等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评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水闸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必须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经安全鉴定,水闸安全类别发生改变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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