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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立法刻不容缓] 加强团的基层建设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9-03-12 03:59:37 影响了:

  信息公开、信息保密、信息市场监管、消费者维权等一系列问题交织在一起,加快了信息立法的步伐。   前不久的“艳照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很多明星深受其害,亚洲各国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予以制止,把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话题推到一个空前的高潮。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信息市场的繁荣、信息产品和应用的普及,出现了涉及资源共享、重复建设、信息公开、信息保密、信息市场监管、消费者维权等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信息立法应该引起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信息立法三层面
  
  信息化建设是一个涉及面广、问题分散的系统工程,既要有主要领导者的高度重视,也要有协调、监督和管理机制作保证。
  第一层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立法。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事关整个信息化建设的大局,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资金投入和人才保证。不合理的布局,容易产生重复建设,造成资源和人才上的浪费。当前,一些城市的光缆铺设没有合理的规划,今天刨明天挖,造成很多路面受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一些单位购买设备不考虑需要,今天买明天换,缺乏合理监督。有了立法,就可以使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立项,并使整个实施过程受到指导和监督,可最大限度地控制重复建设。
  第二层面,信息资源管理需要立法。有了信息网络就有了“信息公路”,“公路”上跑什么?“车”里面用什么?给人们提供什么?这些重要的元素肯定是信息资源。当前信息资源在信息化建设中面临的仍然是条块分割、共享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整个信息系统的建设与服务。我们现在要解决的就是一些部门建不建资源、给不给资源、能不能共享等问题。通过立法,可以敦促一些部门加快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建设,保证这些部门信息资源的合理共享。
  第三层面,信息化推进工作需要立法。韩国最早建立了《信息化促进法》,使信息技术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迅速推广,信息化建设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信息化首先是信息技术化,有了完善的基础设施,就必须要强调应用。尽管我们各领域各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大了力度,但仍然有部分管理者不注重这方面的工作,仍然有很多人消极抵触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有了立法,就要对那些阻碍信息化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确保信息化建设畅通无阻。
  
  信息市场立法
  ――维护消费者权益
  
  信息市场是个庞大的市场,几乎每个单位和家庭都拥有信息产品,而这些信息产品在采购、安装、维护和维修过程中到底应该享受哪些保护,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何鉴定等问题,都需要相关的法律做保障。信息市场的行政执法也需要有执法依据,具体应包括以下领域:
  ●信息产品市场的管理。信息产品一般包括手机、计算机、家电产品、数码产品等,信息产品市场当然就是经营这些产品的销售场所。当前,信息市场的监管要依托于公安、工商、质量监督等多家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仅提供技术支持。手机市场由通信管理部门主抓,但地区级以下行政区域,没有通信管理机构,出现了管理盲区。手机、计算机、数码产品领域残次、假冒、走私产品仍然很多,缺乏技术支持的消费者很难鉴别真伪。国家应迅速建立和完善信息市场管理条例,明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依法管理好这个市场,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基本的保障。
  ●信息产品维修安装市场的管理。维修安装领域涉及到行业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水平。我国由于信息人才匮乏,有很多维修场所的技术人员没有持证上岗,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不具备维修和安装的技术水平。经常出现设备越修越坏、配件偷梁换柱的现象。通过立法可制约维修市场及技术人员,使其达到一定的资质,保证维修安装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信息服务市场的管理。
  通信市场、信息咨询业市场都需要严格的制约。我国电信法只明确了电信业的公平竞争、资费管理、普遍服务等等,没有明确一些具体的制约细则。当前,一些通信部门垄断国家号码资源,哄抬号码资费(采取最低消费等),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信息咨询业缺乏相应的电子认证方式,信息来源做不到完全真实,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信息服务市场广大,亟待信息立法管理。
  
  个人信息保密立法――保护公民隐私
  
  个人信息保密立法在发达国家已经不是新鲜的话题,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缺乏对个人信息保密和信息安全的管理措施。如对个人电子邮件信息、电话信息、各种IC卡信息都需要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国家应制定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个人信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与制约。个人的电话信息、家庭住址信息、工作信息等等需要得到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刚刚换上新的手机号码,就有人向你推销产品,甚至有人可以随意克隆相关的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侵害他人的权益。
  其次,个人信息更改应该受到制约。个人的名字、年龄、身份等信息的更改,要有明确合法的手续,要履行必要的程序,确保信息不会出现有差别的现象。国家应该明确个人信息在什么时候可以发布,以什么形式在什么范围发布。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在任何时候、任何领域应加以必要的保护。
  ●明确个人信息侵害的惩罚措施。个人信息侵害案件有些是可预防的,有些则是不可预防的,对于不可预防的信息侵害,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制约,没有惩罚措施,就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有些移动运营商疏于对短信平台的管理,致使一些代理商发虚假或**信息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比如有的短信信息称用户的本月消费金额已经够参与活动的标准,可参与“砸金蛋”活动,多砸多得话费,结果砸一个8元,消费者并不知情。还有一些诸如办假证、诱骗消费者上网消费的行为也很多,国家如不及时制定法律,严惩虚假行为,将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加强信息安全的管理。将个人或部门的相关信息转让或泄漏给他人,本身就是一种工作上的严重失职。各领域、各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个人信息、单位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和本部门的信息安全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避免因黑客窃取、内部人员泄漏等造成信息侵害事件发生。对于那些故意泄漏他人应该保密的信息、泄漏单位机密信息的人,国家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人力资源等具体岗位的人员泄漏有关信息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应构成渎职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务信息公开立法――增强公民知情权
  
  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不是相互对立的。保密不是绝对的保密,公开不是绝对的公开。在电子政务推进进程中,有一项工作就是推动信息公开。其实,推动信息公开就是增强公民的知情权。
  ●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打破传统的政府信息自上而下地逐级下传模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化、智能化。相关的政务活动信息应该允许新闻媒体知情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实现信息公开。行政立法必须要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使公众有查阅的便利条件。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政府信息公开往往局限于会议发布或电视播放,这种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方便公民的浏览和查阅。政府应拓宽发布渠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有针对性地向公民公开有关部门业务的办事流程、注意事项等,杜绝“暗箱操作”、“办事神秘”现象发生。通过多种形式推动信息公开,不断增强政府办公的透明度。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不可以杂乱无章,不可以缺乏法律依据。公开的内容要保证使公民方便浏览、查阅和保存,应该规范公开信息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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