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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矩则定方圆?】 规矩方圆

发布时间:2019-03-23 03:57:48 影响了:

  责任编辑/柚 子   大家都知道。电子竞技的现实情况是由体育部门、文化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等多部门齐抓共管。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很多。现在体育部门的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上述现象会不会得到彻底解决呢?这就是下面这篇文章所要探索的问题。
  
  自此一家独大?
  
  在本次颁布的电子竞技管理办法中,“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子竞技项目和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以及全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的说法并不鲜见。
  而且,还有更明显的设权条目:“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至少从字面看,全国电子竞技的管理权属于体总秘书处(或者说今后属于电子竞技单项协会)似乎没有疑义。
  在前面对上述5个管理办法的法律根据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只要体育竞赛项目经由目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即体育总局)经过法定程序行政确认,它的管理权由体总和单项协会享有几乎是必然的事情。除非以后对《体育法》进行修改,否则目前这种体总秘书处(按照我们可以理解的现实条件,这一任务往往会由某个全国体总秘书处的委托机构完成)直接管理电子竞技竞赛的局面就很难改变。这是不是就如某些人所说的“以后,体总说了算”呢?
  在2005年8月下发的《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三批违法游戏产品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六点明确指出:“各地要加强网络游戏比赛活动的监管。举办全国性的网络游戏比赛(含电子竞技)活动须向文化部备案,举办地方性的网络游戏比赛(含电子竞技)活动须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凡从事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单位应当取得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比赛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用于比赛的网络游戏产品应当经文化部的内容审查或备案。凡未取得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比赛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擅自从事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应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网络游戏比赛活动中使用的网络游戏产品,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或备案的,应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上述文化部的通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行政决定。也就是说,违反上述规定会遭到文化部的查处几乎是肯定的。但是,据了解,目前业内获得此项备案的赛事只有GOC和中国国际网吧俱乐部联赛寥寥几家。对于那些没有完成上述备案的赛事来说,是不是体总管理办法出台以后,依其办理就万事大吉了呢?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十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消防、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很显然,上述文化部《通知》就属于这里所说的“其他审批手续”。
  
  在最近,我们还必须要注意这么一条新闻: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司长肖时国在“2006中国电子竞技产业国际高峰论坛”上透露,《互联网游戏出版管理办法》已经进入审定中,该办法对开展电子竞技活动做出相关规定。
  《互联网游戏出版管理办法》被视为中国首个网络游戏管理政策,该办法将全面体现我国在网络游戏管理方面的策略。
  肖时国表示,电子竞技活动覆盖面广、环节多,需要出版、体育、电信等多部门齐抓共管,需要游戏开发商、赛事组织、俱乐部等多方面相互协作。因此,要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使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依法管理,使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保障我国电子竞技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最新消息,这部审定中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管理办法》将把管理对象从“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修改成为涵盖范围更广的”网络游戏出版物”,“使之更加符合监管的实际状况”。于是在可见的未来,电子竞技又将多一个婆婆似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可能部分读者会说,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管理的对象是网络游戏,而电子竞技不是网游,只是社会对此了解不深,以后大家认清网络游戏和电子竞技的本质,就可以排除掉文化部门的管制。情况果真如此么?
  在重复那些“电子竞技不是网游、是阳光产业”等业内老调之前,我们有必要看看文化管理部门口中所称的网络游戏究竟是什么,否则必然陷入某种循环论证的逻辑困境。
  在上述《网络游戏出版管理办法》未正式出台之前,文化部门对于网络游戏的官方定义是“网络游戏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和实现的互动娱乐形式,是一种网络与文化相结合的产业”。这一定义引自《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属于部门性规范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请注意“信息网络”绝对不限于很多人想当然的互联网,严格的说,信息网络是包括电信网、移动互联网、有线电视网以及卫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等各种以IP协议为基础的能够实现互动的智能化网络的互联。电子竞技业界同仁尤其是体育部门人士津津乐道的“电子竞技不接入互联网”,这忽略了局域网环境也在信息网络范畴之内。
  简言之,体总的电子竞技定义在文化部门定义的网络游戏范畴之内当无疑义,除非将来有新的法律规范出现。当然,如果要说体总的电子竞技不在体总认为的网游之列,这个说法显然是对的,只是体总目前还不具备指挥文化部门的权力。所以,不管体总的宣传口径如何,由广电总局发布的禁播通知还是能把电子竞技卡死。
  文化部门与体育部门在电子竞技领域的权责区分不明并不是什么新闻,只是,笔者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体总管理办法的出台不见得就改变目前的“分治”状况。只是,体总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以前谁说了都算的局面应该会有所改变,毕竟象IEF、GOC、CIG这些经过文化信产部门许可的全国性比赛如果违反体总管理办法,会不会受到处罚,目前这还是一个不好说的问题。
  至于局面会不会变成谁说了都不算,就真的更不好说了。谁都能审,但是谁都没法批,每一个婆婆都要满意,这对于产业发展来说可能不见得是好事。
  
  电子竞技究竟是什么?
  
  这似乎是一个很好笑的问题,但至少在此次颁布的5个管理办法中,我们没有看到体总方面对于电子竞技定义的明确规定。所以,今后的电子竞技体育项目定义仍将延用“利用信息技术为核心的软硬件设备作为器械进行的、在体育规则下实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对抗性运动。通过这项运动,可 以锻炼和提高参与者的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心眼四肢协调能力和意志力”的提法。
  从逻辑上说,这个定义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电子竞技是运动;其二,电子竞技是人与人之间的对抗性运动,而具体的游戏软件仅在“器械”层面出现。换言之,游戏本身的暴力因素和消极因素,仅仅是器械或者载体出现的问题,而玩家沉迷于具体游戏本身,也是这个层面的问题,所以几乎不会出现沉迷电子竞技运动的情况。
  从2003年开始,为了回答为何将电子竞技运动列入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为了避开社会对电子游戏负面效应的指责,电子竞技运动倡导者们就进行了大量电子竞技与网络游戏的比较。例如:“电子竞技运动与目前同样流行的网络游戏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竞技运动旨在锻炼和提高参与运动的‘真实人’的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心眼四肢协调能力和意志力:而网络游戏“练级”的目的则完全只是在提高游戏中‘虚拟人’的‘技能’、‘魔法’、‘等级’。出发点和目的不同,获得效果也完全不同。”以及从技术上(互联网与局域网)、本质上(虚拟社会与人和人对抗)、规则上(约定与可变、强制与非商业)等方面进行比较区分。
  从逻辑上说,做“电子竞技与网络游戏”的区分,其实是没有意义的。毕竟按照体总的定义,电子竞技是一项运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网络游戏只是与前述“器械”和“载体”同一位阶的事物。
  所以,实质上,区分应该在“电子竞技的具体项目”(用于竞赛的游戏软件)和“网络游戏”之间进行。
  比如,我们不会去分辨足球运动与街头足球的区别,但是我们可以轻易说出沙滩足球与街头足球之间的区别。而为什么不把问题限定在这个范围,要用空洞的电子竞技运动去与所谓的网络游戏去做比较,说到底还是害怕“游戏”的出现会冲淡体育项目的概念吧。因为如果问题具体到CS与《传奇》的区别、魔兽争霸与mmorpg的区别等等,电子竞技就不见得有那么阳光了。
  按照上述定义,显然大部分棋牌类网络游戏和大部分体育题材的游戏都属于电子竞技范畴,而且,魔兽争霸3还不见得是电子竞技游戏,因为如果玩魔兽争霸3的任务模式,显然不符合“人与人的对抗”要件。
  本次管理办法只选取了少数几款游戏作为正式的比赛项目,不过也留出了今后将加入新项目的“出口”。只是如何判别何种游戏属于电子竞技体育项目范畴,至少在目前,想要得到理论上站得住脚的明确结论是不可能的了。
  至少在目前的电子竞技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竞技性”和“体育规则”其实还算是相对明确的概念。
  比如CS比赛,我们可以描述成“利用CS游戏软件的竞技部分,在体育规则下进行的比赛”。类似的,电子竞技比赛可以定义为“利用选定游戏软件的竞技部分,在体育规则下进行的比赛”。
  可是,目前用来与“竞技性”做比对的是“网络性”,而不是更合常理的“娱乐性”,所以就出现前面提到的关公战秦琼场面了。
  如果还要在“网络”上打转,从逻辑上说,以后只有用游戏机或者一台电脑就能完成对抗的游戏才能叫做电子竞技运动项目了。
  一个棋牌职业选手十年后还可以从事同样项目,但FIFA游戏选手则需要根据每年更新的软件不断改进自己的技战术、学习新的人机交互、虚拟现实技术下的新操控,而很难想象星际争霸职业选手十年后甚至五年后还会再从事这个项目――
  这意味着不同项目选手个人的发展前途和人生道路会有很大不同,对于项目管理者和竞赛组织者而言,这些因素都必须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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