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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正》一课引出的关于法律价值的思考_公正课

发布时间:2019-03-30 04:33:59 影响了:

  摘要:从十七、八世纪开始法学家、哲学家们就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如何对人及其行为的价值进行衡量?当两种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取舍?法学界数百年探讨一直没有结果。随着社会发展、人类思维的多样化,答案越来越模糊;而现实中,此类问题的出现却变得频繁。思想上的无定论与现实的迫切需求间矛盾冲突愈加明显。如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重新从理论入手。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重新唤起读者对生命、自由与尊严价值冲突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自由主义;多数人利益;价值;康德的道德观;
  一、引言
  设想你是一位电车司机,你的电车正以每小时60英里行驶。你发现车轨的尽头有5位工人在干活,你想尽办法停下来,但是停不住,你的手刹不灵了。你感到非常绝望,因为你知道,如果你撞向这5位工人,他们必死无疑。你不知道怎么办才好,直到发现,在电轨的尽头刚好有一条分岔,而在那条分岔路上,只有1位工人。你的方向盘没有失灵,所以你可以选择把电车拐向那条分岔路。撞向一位工人,但却救活了另外5位。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做?
  二、生命、尊严和自由的价值
  通过现实生活中我们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描述,笔者认为可以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三大类:具体物的价值、尊严和自由,任何其他的权利其结构都是以这三种基本权利相互结合的形式表现。我们具体地探讨这三种基本权利的价值大小。
  1、物的价值的最高体现:生命的价值
  在理性人看来:任何价值都是可以用一定的尺度去衡量。即便是生命,我们也能将其量化从而去估算它的价值。例如火灾现场消防员救人,一个窗口有一个人呼救而另一个窗口有三个人呼救,消防员根据利益最大化进行价值判断,通常会选择先救三个人。在理性人看来三个人生命要高于一个人生命的价值。
  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主张“人的生命是无价之宝,除了生命不存在与生命对应的等价物。”②生命权具有不可衡量性和丧失不可恢复性。这一观点在法律实践中得以体现,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中对财保的规定是补偿性质,但对人保却是赔偿性质。如任何价值均用数字量化,我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任一正数乘以+∞的结果仍是+∞,由此一人的生命与五个人的生命在法律上的价值相等。康德、罗尔斯都反对功利主义,他们认为:功利主义单单从结果的快乐与痛苦的角度去揣摩道德的意图是极其片面的理解。③
  2、自由的价值
  自由的价值更为抽象,因其没有确定的标准作为参照。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行为采取双方平等、意思自治,但《合同法》又规定“合同的订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可见合同自由的法律价值小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
  《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作为物权最重要权利即表明个人对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价值要大于抽象的多数人对该处分行为评价的价值。但是同时民法中又规定个人在处分自己财产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这说明自由价值在内部具有平等性和可比较性。
  至此我们得出结论:个人合乎道德的自由行为价值为+∞,而人身自由是自由最基本也是最高的表现形式,价值为+∞。
  3、尊严的价值
  尊严同样属于比较抽象的概念,各国也均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承认人格尊严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充分尊重有色人种的平等权,吹响了结束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此说明奴隶尊严价值应大于美国南方基于奴隶制度产生的经济利益; 1989年“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国旗焚烧案)中我们得出公民言论自由的价值要大于国家尊严的价值;1973年“罗诉韦德案”暗示与妇女堕胎相关的选择权、隐私权价值大于传统宗教在公民心中树立的信仰的价值。由此我们似乎可得出:尊严的价值应介于实物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
  康德赞同这一观点:“……,而从道德世界来看,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有自己为自己立法的自由,当人们遵守法则而行动时,就摆脱了仅仅作为一个自然存在的他律地位,道德法则的自律性使人脱离了动物性,具有超越感性的,超越一切自然存在之上的价值,在道德世界里,人的理性得到了提高,人的尊严得到了肯定。”④然笔者认为,尊严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有着不同于生命与自由的特殊价值,是人作为人类本身应当被他人所认可的一种评价,代表了人之为人的价值。尊严的价值应与生命、自由的价值相当。
  三、道德因素在价值判断中所起到的作用
  康德提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的三个标准:1、该行为是遵照职责作出而非仅凭公民个人的偏好;2、该职责的作出是基于行为人完全理性的自主思维而非受他律影响;3、理性自主的思维意味着该职责的动机符合定言命令模式而非假言命令模式,也就是说该行为作出的最终目的是为适应该行为的存在,并最终指向了人,尊重了人。⑤
  根据其描述,一个完全道德的行为集聚了生命、自由、尊严三者的价值,由此我们有理由推断:一个完全道德的行为其自身的价值也应是无穷的。这就很好的解释了在法律上为什么一个无价的权利会因为行为人本身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瑕疵:一个人杀死了另一个人,他的生命权利会因他基于不良动机所做的行为而产生道德瑕疵,而道德瑕疵的存在将会影响该行为人的本体价值。我们无法判断行为人剩余本体价值大小,只得从社会实效等其他方面去确定对该行为应当给予的处罚,且处罚措施是剥夺行为人相应的价值。由于生命本身可以认为是时间的叠加,于是产生了徒刑,并随着动机偏离道德的严重性被剥夺的时间延长,直至完全消灭生命。
  四、波斯纳实用主义思想的应用
  至此我们总结出:生命、自由、尊严三者无论在道德意义上还是法律意义上都应是无价的。而根据它们各自所代表的人类存在的意义,笔者认为这三者之间无法进行相互的比较,三者共同构建的空间可以容纳任何形式的其他权利之价值。
  如此便产生问题:当发生价值冲突的时候,我们如何从中进行取舍?对此我们可以用实践理性的方法对疑难问题作出决断,即“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所使用的各种方法,最为常见的就是依据权威和类比推理。”⑥而法律规则的指引作用也正在与此:当一个人面对复杂问题无法做出有效的价值衡量时,最好的方法就是依照现有的规则或者先例。
  注解:
  ①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第12页,转引自《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e?博登海默著,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9页。
  ①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4页。
  ① 迈克尔。桑德斯:《公正 该如何做是好》,哈佛大学公开课。
  ① 康德:《道德与形而上学基础》。
  ① 同上。
  ①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第12页,转引自《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e?博登海默著,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9页。
  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4页。
  ③ 迈克尔。桑德斯:《公正 该如何做是好》,哈佛大学公开课。
  ④ 康德:《道德与形而上学基础》。
  ⑤ 同上。
  ⑥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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