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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_正确地地全面地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发布时间:2019-04-09 04:52:27 影响了:

  一  中华人民共利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要“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以上均引自该法第一章)。因此贯彻执行婚姻法,是完成反封建的民主改革的一部分工作,又是建设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建设美好的幸福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重要步骤。所以贯彻执行婚姻法,不仅可以使妇女群众挣脱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享受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美满生活,而且也可以使男子生活在美满的家庭和幸福的社会中,并从而使全体男女老幼,同心协力,积极推进新中国的建设事业。
  有人说:“婚姻法是妇女法。”这是不对的。事实非常明白,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及与之相伴随山重男轻女的传统,不但长期地极端野蛮地残害着妇女群众,剥夺了无数妇女的青春、幸福以至生存的权利。同时买卖婚姻,也使不少贫苦农民及其他劳动力辛勤一辈子而娶不起一个妻子,做鳏夫而终其身。包办强迫的婚姻,重婚、纳妾、童养媳、老少婚等不合理婚姻陋习,使绝大多数家庭陷于不和状态,夫妇不睦,婆媳吵架,孩子们当作“出气洞”,男女双方不得已而另找新欢的现象,到处普遍地存在着。据福建闽清县十六个乡的调查,不和的家庭占家庭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六左右。在这种不和的家庭里,受苦最深的是妇女,但是男子也不能从这里找到任何乐趣。因婚姻纠纷家庭纠粉而自杀被杀者之中,妇女当然占大多数,但同样包含着男子和无辜受害的子女。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的统计,从一九五0年五月到现在,因婚姻和家庭问题
  而自杀被杀的人,妇女占三分之二,男子占三分之一,而其中青壮年男女又占绝大多数。发生这种事情,不仅是个人及家庭的不幸,而又对社会有用的劳动力来说,也是一个重大的损失。还有许多男女,因家庭不和,而无心生产,也阻碍了社会生产的发展。
  另一方面的事实又证明,凡是打垮了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的地方,只要生产勤劳,思想进步,学习努力,不论庄稼汉、城里人,不论工农分子、知识分子,都可以找到自己心爱的对象,用不到金钱、用不到彩礼,再不受父母的意旨的支配,可以自由自主地结成如意婚姻。几千年来受封建婚姻痛苦的青年男女,几千年来受买卖婚姻束缚而娶不到妻子的贫苦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从此就可以建立美满的婚姻、幸福的家庭。凡是经过自由婚姻而组成的家庭,又实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七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第八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第十三条),那么一定能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不仅妇女们能够过着美满的家庭生活,男子同样能享受家庭的乐趣,子女们也能在愉快的气氛中成长起来。
  凡是美满地解决了自己的婚姻问题的青年男女,对于参加生产劳动、社会活
  动和学习的积极性,是不断地高涨着。在工厂在农村,不少自由结婚的青年夫妇和挣脱了封建婚姻束缚、而享受婚姻自由的男女,已经成为生产、学习和各种工作中的模范。这对于发挥广大群众的潜在力,迎接国家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是有直接的作用的。中共中央早已指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一九五0年五月一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开放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由此可知,把婚姻法看作是“妇女法,仅仅对妇女有利,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实行婚姻法是有利于妇女,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全体人民、国家建设的法律。
  有人或者又要问:“既然婚姻法不是“妇女法”,为什么又要侧重保护妇女呢?”这是由于中国妇女,几千年来,在对建婚姻制度和重男轻女的思想支配之下,受苦最深,受害最重;直到今天,这种封建传统习俗和封建的重男轻女的残馀思想在中国人民中尚有着深厚的影响,因此大太阻碍着妇女们享受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权利。为此,要使妇女们能真正享受这种权利,必须特别注意保护妇女利益和实际支援妇女反封建的正义的斗争。因此婚姻法上特别提出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并规定了若干具体照顾妇女的办法,仍是扶助长期处在不平等不独立不自由状态中的妇女;走向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必需的步骤。而且保护妇女的这种利益,与男子的利益和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又是一致的,因面是完全正确的。
  有些人拘於“男尊女卑”的成见,认为保护妇女利益,就是“抬高妇女欺压男子”,这都是与婚姻法的整个精神不相符合的,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必须加以纠正。
  二
  有人把婚姻法说成为“离婚法”,也是不对的。
  关于结婚离婚问题,婚姻法上明确规定了:“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第一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三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第十七条)
  因此婚姻法是全面地保障了男女婚姻自由权利,就是包含了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权利,并特别规定了建立美满家庭的具体条件及具体政策。如果完全实行了男女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等,并按照第三章中和第四章中所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来批评教育不和的旧家庭和建立新家庭,那么如意婚姻、美满家庭,将在各地普遍出现了。
  婚姻法对于离婚问题,采取了极端审慎的政策。因为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尚支配着中国人民的两性生活和家庭关系,所以婚姻法必须保障男女离婚自由权利,使受封建压迫极端深重的男女,特别是妇女能有挣脱它的权利;同时为了对离婚问题采取审慎的态度,婚姻法第十七条又赋与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调解和判决的权利,法制委员会经政务院批准正式解释“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为”县或市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有正常原因不能继续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的判决;否则也可作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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