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
【摘 要】资产证券化最早发起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且因其具有较强流动性和较低风险性等特点迅速风靡全球,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进步其不仅在解决融资人整体信用不足方面有着良好表现同时还强化局部资产的利用效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和银行肩负太多的政府职能等原因性使得许多优质的项目因为融资渠道窄、资金短缺等问题无法顺利进行,在这样的环境下就使得资产证券化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广泛的好评。本文在简单介绍资产证券化定义和发展的基础上,就风险隔离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建立方法进行了分析,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SPV建立
1.引言
对于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定义,许多不同国家不同学者有着各自不同的定义,就美国学者Thomas Albrecht和Shenker就分别认为资产证券化是由发起人将其现金流和金融资产重新包装、汇集或分离之后作为流动证券进行销售和转让和过程或者是将具有独立或财产集中的所有权益股权或债券进行出售并最终达到使作为这些债券或股权的基本财产更加市场化、流动性的交易。此外还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流动性差资金或债券通过创立当事人和构筑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来进行流通的制度,而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通过一个具有特定目的机构将发起人也就是资产拥有者的资金通过获得使用与管理权作为资产基础像投资者进行证券销售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突出特点就是增加了融资人的信用等级和降低了证券所有人的破产风险。
2.风险隔离机制的基本原理
从上文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相对于其他投资和融资形式,这种机制的突出特点就是实现了投资者和发起人之间的风险隔离。美国的次债危机不仅导致了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坏账的巨增和还款违约率的上升同时还给全球的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为了避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对宏观经济造成影响,就风险隔离机制的原理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下图为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基本原理图。
3.风险隔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在了解了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基本原理之后从证券化资产的合格性、特殊目的机构的合格性及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相关管理和法律牵制等四个方面简单介绍风险隔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3.1 审查证券化资产的合格性
证券化资产合格性的确定不仅包括产权明晰、具有可预期的经济利益和未来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期等的内在特征确定,同时还包括满足相关的经济与法律性标准,法律性标准包括资产可以进行转让、具有可预期性等。此外资产风险的计算也是确定资产是否合格的重要方面,选择风险小、现金流量稳定的资产是确保风险隔离机制顺利进行的基础。
3.2 确保SPV的合格性
特定目的机构SPV即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实现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核心环节,它不仅能够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能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的风险隔离,所以在进行这一特殊载体的设立时一定要满足下面两项要求。首先SPV必须是由第三方机构发起的独立法律主体,这里的独立不仅包括具有独立的会计、管理和资产同时还包括具有独立的董事会和章程,避免出现SPV属于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导致的破产时资产重新认定归属性等问题。其次是对于SPV业务范围和兼并重组的限制,SPV的设立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且主要业务是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所以为了最大程度消除SPV的破产风险要求其不得从事与资产证券化无关的业务活动和证券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解体、清算或兼并等。
3.3 确保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最主要的资产转移方式有真实出售和信托方式两种,由于信托方式与我国法律中的“一物一权”相违背且存在成为发起人破产财产的可能性,在是一种失败的资产转移形式。而真实出售是通过真实出售的模式使SPV在法律意义上真正享有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也就避免了发起人破产后对证券化资产进行重新确认的风险和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
3.4 从管理和法律的角度进行牵制
所谓的管理牵制是指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方要进行义务关系划分的职能牵制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这就要求托管人要在监督计划经营运作的同时对管理人的投资、清算等指令进行监督,此外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出具托管人报告和代投资人向管理人进行追偿也是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和对受益凭证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牵制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具具体的相关法律,但《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进行了牵制。
4.结语
通过上文对资产证券化及相关风险隔离机制的简单介绍,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和认识到虽然资产证券化对增加不良资产的流动性和拓展融资渠道有着明显的优势和利好,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相关资本证券化制度发育的不完善,使得我们在加快其发展步伐的同时还要立足于长远和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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