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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重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19-05-02 03:55:12 影响了:

  【摘 要】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了目前实施的独立董事制度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迫切需要在制度体系方面作出重大改革。作为一种新制度的构想,本文探讨了独立董事注册制的必要性和设立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的可能性,并详细论述了注册独立董事公会的性质与职能。
  【关键词】独立董事;注册制;事务所;行业公会;上市公司
  自2001年8月我国从英美国家引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简称“独董”)制度以来,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的特殊性,决定了独董往往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推荐,使得独董根本无法制约其推荐人,因此,直接照搬英美国家针对解决股权分散、内部人控制问题而设计的独董制度的必然结果是我国独董“不独立”、“不懂事”、“不作为”等弊端丛生。由此可见,只有改变独董“花瓶”的现状,才能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一个构想是在实施独董注册制的基础上设立“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简称“事务所”)并成立相应的“注册独立董事公会”(简称“公会”)。
  一、普通独立董事与注册独立董事
  独董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二种:
  其一是管理咨询功能,由于独董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凭借其学识和经验,可在公司发展、运作管理、资源配置等重大战略性问题上做出独立判断,为董事会制定合理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其二是监督保护功能,主要是指在中小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通过赋予独董的特殊权限,监督企业管理层(及大股东)的行为,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董行使咨询职能一般比较容易,但若要对控股股东或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现行的独董制度则必须加以改革。
  为了更好的行使独董的不同职能,建议将独董分为两类:
  (一)“普通独立董事”,其特点是:对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及重大决策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大股东和股东大会选聘;主要行使“管理咨询职能”;以兼职为主;监管当局对其人数占董事会的比例不作规定,完全由上市公司自己决定。
  (二)“注册独立董事”,其特点是: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取得“注册独立董事”资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聘;主要行使“监督保护职能”;注册独董完全职业化(不得兼职);监管当局对其人数占董事会的比例作明确规定。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在对独董进行选择时,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往往选择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校教师、社会名流,这些独董可能是理论家或某一方面的专家,但他们普遍缺少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监督控制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而无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为了保证独董的执业能力,迫切需要建立注册独董资格制度,具体办法是:由“注册独立董事公会”(隶属于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推行独董资格考试制度,规定报考条件,确定考试科目(财务会计、证券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等科目),拟定考试大纲,经考试合格,相关条件审查,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取得任职资格后,始可担任注册独董;其次,目前独董多为兼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全面系统地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因此行使监督职能的注册独董通过职业化,使得有些人以担任独董为职业,与律师、会计师等并立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中坚力量。
  二、设立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
  参照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新设立的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是在工商管理局登记、由注册独董自发建立、依法开展独立董事业务、自负盈亏的中介服务机构。
  事务所经营范围:(1)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推荐派出注册独立董事(核心业务);(2)向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推荐派出普通独立董事;(3)受各类企业委托,对其注册独立董事和普通独立董事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考评;(4)为企业提供有关独立董事业务的咨询、培训;(5)委托人委托的其它与独立董事有关的事务。
  (一)设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有利于注册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和选聘的市场化
  事务所的设立将自然人的注册独董法人化,有利于注册独董业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它即可以避免各自分散的注册独董成为“散兵游勇”,也使他们有了职业归属感。为了规避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弊端,建议由股东大会所辖、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注册独立董事选聘委员会”(主要由取得注册独立董事资格的人担任)向事务所提出邀请(或竞聘),并附详细邀请(竞聘)材料,包括邀请(竞聘)书、股东大会决议等。事务所审议后回函,并组织上市公司与事务所推荐的注册独董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双向选择,最终由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签订协议,同时由上市公司向选聘的注册独董发放聘书。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即上市公司应授予注册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应具备相应的权利,及注册独董应切实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二)设立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有效发挥注册独立董事的团队作用
  为了有效行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保护功能,注册独董往往需要具备法律、会计、财经、科技、工程、管理等某方面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既应该是某(几个)方面的专家,但任何注册独董都不可能是一个全能性人才。建立注册独董事务所可以弥补单个注册独董能力的不全面或不足,因为在其背后有事务所的职业经理人、投资专家、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支持。注册独董在上市公司遇到涉及中小股东利益或有关重大预案需要表决前,可以先在事务所进行讨论,在征询事务所有关专家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如此可以弥补注册独董的种种不足,有效发挥事务所的团队作用。
  (三)设立注册独立董事事务所有利于独立董事独立地行使职权
  独董要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地作出客观判断,必须具有独立性。建立事务所是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一种有效手段。所有由事务所推荐派出进入上市公司的注册独董薪酬不直接从上市公司领取,改由事务所向上市公司收取管理费,其中一部分对任职注册独董发放,所剩部分作为事务所人才信息收集、储备、培训、交流与日常管理支出。这样做的优点是能从机制上解决独立董事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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