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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发布时间:2019-06-04 14:42:48 影响了: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

   摘要:本文对***省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概括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类型:1.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3.妇女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总结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特点;分析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6大原因;最后结合***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近年来,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歧视女性及侵害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于2012年10—12月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入户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分析

    随着农村土地的价值日益凸显,农村各个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在这种利益冲突的调整过程中,相对弱势的妇女群体,特别是出嫁女、丧偶妇女等特殊弱势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2010-2012年,我省妇联系统受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投诉案件分别为69、116、84件/次,其中2011年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类型

    调查显示,我省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在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不能再承包原村集体的土地,甚至强制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离异妇女户口迁回娘家,娘家所在地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三是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规定“农嫁城”、“农嫁农”的妇女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户本村。从我会发放的1000份问卷调查中看出,“本村妇女婚后留在娘家居住,户口也在娘家,村委会是否为其分配土地”的一题中,28.2%回答“分配”,43.8%回答“不分配”,27.8%回答“不清楚”。

    2.在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方面。在***农村,宅基地是一项包含很大经济利益的福利,农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多以男性为户主来划分宅基地使用权,许多妇女无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如海口龙华区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其婚生子不能单独立户。

    3.在妇女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方面。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虽然市县、镇街道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但实际操作中,部分村仍存在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的现象。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纠纷。如海口部分乡镇户口不在本村的外出男子可享受村集体福利,但“农嫁城”妇女仅享有村分红的50%,其子女不能享有;“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分文不能享受;迁回本村的再婚妇女,再婚前后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与本村男性再婚的除外)。

    (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特点

    调查显示,在侵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是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已结婚,但户口仍在村集体的妇女(俗称“外嫁女”);

    三是投诉土地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情况复杂:一是户口仍在村集体,并在本村生活,且履行村民义务的;二是户口一直在本村,但不在本村生活,且不履行村民义务的;三是户口仍在村集体,不在本村生活,但履行村民义务的;四是户口仍在原村集体,并在本村生活,且履行村民义务,但已在夫家获得相关土地权益的。此外还有投诉其子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四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出现新倾向。一是以预支、借款等形式规避法律;二是故意瓜分全部土地征用补偿款等,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1.从法律层面上看,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

    一些法律政策表面看似中性,但在实施过程中容易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国家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大稳定,小调整”,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承包给家庭的土地是否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出嫁女分割娘家或夫家的土地。

    2.从村民自治角度上看,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发村仍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3.从经济发展方向看,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

    随着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等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许多出嫁女不愿意迁出户口,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渐突出,“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分割了,故极力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从思想认识上看,重男轻女思想仍大量残存

    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突出的表现为农村户主几乎都是男性,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女孩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

    5.从司法救助上看,救济缺乏得力措施

    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或街道,被认为土地是村里的,如强制执行,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找到妇联,妇联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市县、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可操作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也较难。

    6.从妇女自身而言,妇女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薄弱

    ***妇女是世界上最勤劳、勇敢的妇女之一,但也是最逆来顺受,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妇女。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多***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意识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往往是少数,大部分妇女选择“认命”,没有采取实际的行动去与侵害行为抗争。可喜的是,2012年发放的1000份调查问卷显示:42.7%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打官司,57.3%的妇女会找村委会帮助解决,仅有15.7%的妇女不知道该如何维权,除反映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也反映出妇联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在不断扩大,全民普法工作的效果在不断显现。

    二、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为此,根据***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开展宣传,加大普法工作力度

    大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乃当务之急。可通过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可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广泛深入地开展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村级领导班子应在制定村规民约前向村民讲解依法建章建约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着力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联动,强化行政司法救济手段

    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落实,归根结底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上,政府是最关键、最主要的力量,相关部门的参与配合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首先应建立一套政府主导、社会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机构合作的工作局面。其次,要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共同关注,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和案件的调查研究,积极化解矛盾,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构筑妇女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全面清查,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已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建议市县、乡镇两级人大、政府组织力量对各村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除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外,重点检查村规民约的内容,如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应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各蹲点中小学少先队员课间活动调查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我先少先队工作,全面了解我县学校少先队课间活动现状,更好的解决少先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和少先队工作方式的改革创新,促进我县学校少先队员的全面发展,我县就所属3所小学和3所初中的少先队员课间活动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蹲点调研。

一、基本情况

6所学校在校学生近4000余人,教师300余名,各校均有少先队辅导员,并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待遇。

二、活动开展情况

我们在落实少先队工作中不仅仅是把学校做为少先队工作的唯一阵地,而是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开展各式各样的课间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同时让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良好的发展,真正体现了少先队工作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以下是学校开展少先队课间活动课情况:

1、每所学校上下午的设有大课间,大课间内容为:跑操、广播操、校园集体舞、眼保健操、各班的分组活动。

2、各班活动项目及器材:

羽毛球、投沙包、跳绳(长绳、短绳)、游戏、踢毽子、羽毛球、皮筋等。

3、每所学校每个星期选取一节课作为少先队活动课,活动内容为:校园集体舞、各班的分组活动和各兴趣小组活动。

4、兴趣小组活动项目有:

芦笙兴趣小组、绘画兴趣小组、书法兴趣小组、乒乓球兴趣小组、大合唱兴趣小组等。为确保大课间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多部门合作的管理模式,明确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辅导老师和体育教师负责活动的指导工作,任课教师共同参与管理,人人有责人人负责。少先队干部和校领导在活动中加强巡视和认真考评,鼓励为主,定期公布,使大课间活动真正落到了实处。

三、面临的具体困难

(1)在现有师资条件下,课间活动的专业教师人员安排捉襟见肘。

(2)操场还没有建设完善,学生分组活动时安排不下,只能分散到楼前空地,不便于管理。

(3)由于种种原因,活动器材受局限,只能选择价格相对便宜的器材,羽毛球、毽子等器材的破损的比较频繁,往往更换不够及时。

(4)没有室内活动场所,课间活动受天气影响比较大。

(5)由于学校是新建学校,配套设施还不齐全。

总之,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将克服困难、迎难而上,因地制宜,科学安排课间活动,切实保证队员们能得到充分的锻炼。

关于开展“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联合执法体制、网格化管理专题调研报告

自今年5月开展“美丽马山·清洁乡村”活动以来,古零镇认真贯彻落实区、市、县关于开展清洁乡村工作的要求,精心组织部署,不断拓展活动实施领域,创新开展“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对联合执法体制、网格化管理等两方面深入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古零镇清洁乡村工作中,联合执法体制、网格化管理如曙光初露。但联合执法体制的完善及网格化管理的强化仍刻不容缓、任重道远。现将具体情况与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联合执法体制建立的基本情况

为推动“清洁乡村”活动深入开展,古零镇成立了“美丽AA·清洁乡村”综合执法办公室,由镇政府牵头,派出所、工商所、城管、物业、镇机关各办(所)和各行政村共同参与,形成多位一体的联合执法体制,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综合执法小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行动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主要针对重点区域形成拉网式清理,重点整治镇主干道乱搭乱建、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小广告乱贴、路面环境卫生脏乱差等现象。7月中旬根据县政府部署,我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财政供养临时工8名。其中镇城建临时工4名,镇环卫临时工4名,负责古零街、杨圩街的市场整治及卫生清洁工作。8名财政供养临时工10月份参加了农村集市综合治理培训,目前已全部到位上岗工作。为推进集贸市场常态化管理,我镇按县委、县政府要求成立了城管中队,城管队员每天早上8点至下午5点始终在市场巡查整治。近六个月来,古零镇共出动5700多人次,整治路段26条,与县级相关部门联合执法3次,取缔出店经营30多个,流动摊点50多个,违章车130多车次。联合执法行动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全镇面貌也得到了有效的改善,有利于群众养成良好的清洁卫生习惯,进一步推动“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深入开展。

(二)网格化管理基本情况

为推进全县“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向纵深发展,建立健全清洁乡村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及驻村工作队的作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改进我镇清洁乡村工作管理模式,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果,8月9日制定了《“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将全镇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形成《“美丽AA·清洁乡村”村屯责任网格一览表》及《集贸市场网格一览表》,将14个行政村(社区)各自然屯,划分责任区,分片区、明责任,将清洁任务落实到人,确保清洁工作管理全覆盖,将参与“清洁乡村”活动干部全部纳入网格进行管理,实行“多网合一,一网多格;一格多员,全员参与;同格同责,同奖同罚”,实现全县 “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精细化、高效化,建立职责明确、渠道畅通、服务有效的网格体系。

活动开展以来,全镇召开镇动员会1次,推进会4次,各村召开动员会,屯干和群众代表大会225场次,全镇出动干部群众5.9万人次,车辆112台次,勾机铲车31辆次,清理长期堆积的垃圾988吨,清理河道62公里,清理田园7506亩。制作固定标语、宣传横幅269条,警示牌394块,张贴285张宣传海报,统一制作公路沿线村屯宣传栏88个,192个自然屯全部制定张贴村规民约,聘请村屯保洁员、清运员,成立环境卫生整治理事会,负责处理村屯日常环境卫生事务,督促检查清洁乡村落实情况。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古零镇在联合执法、网格化管理方面虽做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联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1、执法人员不足、办公用房紧缺狭小,车辆及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匮乏。目前古零镇只有4名城建临时工,负责古零街、杨圩街的市场整治,但商贩惯于与综合整治人员打“游击战”,需加大整治力度,执法人员不足。

2、队员素质参差不齐,根据工作职能,城管基层中队长期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经常性进行的是简易执法程序,从理论高度切实掌握和熟悉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很少,对一般程序学习不够,了解不透,有的队员甚至对完整处理一个简易程序案件的诸多要素和环节还存在模糊认识。

3、破解管理难点问题,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二)网格化管理存在问题

自网格化管理模式实施以来,我镇健全组织机构,合理划分管理区域,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等,做到了辖区分片、责任到人,并上墙公示。网格化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但还存在网格化管理并未完全落实到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责任意识不强,工作缺乏热情。

清洁乡村网格化管理是一种建立在科学发展观基础上的全新的科学管理模式,但网格化管理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管理人员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在调研中发现,少数管理人员对网格化管理的意义认识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够强,或畏惧网格化管理可能承担更大的管理责任,对待上级布置的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心态,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宁可少一事,不愿多干事,宁可听从上级安排,不愿主动行政,往往被动应付,导致网格化管理的各项措施未得到彻底落实,工作难以向纵深发展。

2、制度保障不够,缺乏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网格化管理是一项全新的管理模式,其推广、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基层干部通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外,还要求上级能够出台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推行网格化管理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我镇虽然出台过有关的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制度,但尚未形成全面规范、科学有效、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监督、考核、评价、奖惩机制。

3、突击任务较多,长效机制短板。

网格化管理是一项长效的管理机制,不是一项临时性的专项整治活动。在当前整个清洁乡村工作大环境中,许多整治工作本应纳入长效管理机制,但上级时常以临时性的、专项性的突击整治代替长效的管理,因而必然影响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导致网格化管理的长效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联合执法体制

1、进一步加大对联合执法体制的考核和改革;

2、强化县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基层联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有效地解决基层执法队员知识恐慌和本领恐慌的问题;

3、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完善基层中队建设的考评和奖励办法,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二)强化网格化管理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为网格化管理的落实提供思想保障。

2、科学部署,减负基层,为网格化管理的实现提供时间保障。

3、重心下移,强化基层,为落实网格化管理提供后勤保障。

4、加强培训,规范管理,提高干部网格化管理的能力保障。

5、强化巡查,严格督查,确保网格化管理措施的监督保障。

6、强化激励,奖优罚劣,为落实网格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古零镇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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