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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外就医条件审核的思考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发布时间:2019-06-16 03:57:51 影响了:

  摘要:保外就医是我国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方法之一,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保障重视罪犯的人权更显重要。但保外就医条件的审核必须做到以罪犯所患的疾病为事实依据,使保外就医的执行程序化、法定化、制度化。
  关键词:保外就医 条件 审核 执行
  保外就医,就是被判处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一定的疾病,而由罪犯亲属作为保证人将罪犯从羁押场所领回,到社会医院进行救治的一种制度。1979年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正式将保外就医列入法律之中,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罪犯保外就医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保外就医条件审核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审核条件。
  一、保外就医疾病伤残标准问题
  根据目标前的司法实践,保外就医疾病伤残标准一直沿用的是1990年所颁布的标准。事融三十多年,当时的刑事政策与现在的刑事政策已发生民很大的变化,所以,许多保外就医疾病伤残标准问题仍然存在。
  1.内容繁杂,理解有一定难度。在实际保外就医审核中,审核人员往往涉及适用标准问题,由于该标准中涉及的疾病类型几乎涵盖了临床医学的所有疾病,条文虽不多,但集中高度概括,如关于各种精神病,其内容就是一本厚厚的精神病学,机时且对该种疾病,法律规定必须经专科性医生作出鉴定结论后方可执行。这样就出现“鉴定之中的鉴定”,给人一种繁琐的感觉。还有内外科等多种疾病,规定必须达到损害器官功能的一定严重程度才能保外就医,该种病的程度则又有临床医学所规定的若干项具体指标所组成,该指标则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这样,病种、程度、指标构成一个复杂的网络体系,要完全理解操作这种复杂体系不是单个或数个审核人员所能胜任的。
  2.标准比较严格,缺少变通规则。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可准予保外就医。这些规定虽然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有许多问题很难界定,如“疾病如发生”、“年龄多在算年老”、“短期究竟是多长时间”等,对这些问题大家在实践中已经难以把握。同时,本办法对保外就医对象又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办法第三条规定,罪犯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不准保外就医;第四条又规定对累犯、惯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从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罪行严重,民愤很大”不应当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更让人难以把握。
  所以,要解决标准体系问题,必须对原来的标准作必要的补充、修改,如对数种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做出具体规定。还要赋予具体审核人员邀请各科专家参加会诊、鉴定的特权,给予审核人员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限制性自由裁量权。
  3.标准漏洞。所谓标准漏洞是指申请保外就医审核的疾病种类或疾病期限不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举的范围内,即该范围第30条所概括的“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由于该标准出台时间早,近年来医学技术又突飞猛进,疾病的认识能力、诊断水平、治疗方法均有较大提高,标准漏洞的出现在所难免。但是罪犯保外就医审核人员不能以此标准漏洞为由拒绝表态,也不由此为由一律出具否定性意见,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对保外就医认识误区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明确规定,保外就医的资格条件为“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身体条件为“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患有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可见,申请保外就医的对象只能是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的已决犯。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认为在审理阶段的未决犯也可以申请保外就医,这是一种错误认识。事实上,在审理阶段只是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而申请保外就医是将采取变更执行场所的措施,两者是不一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保外就医认识误区是“以保代刑”。他们认为只要申请保外就医成功,就等于不会再收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到一年”。所以,保外就医期间结束时,罪犯家属甚至少数司法人员以罪犯患有重病为由要求让其监外执行,完全是对保外就医的误解。事实上,保外就医只是在罪犯病重时适用,体现的是一种人道关怀,不是以保外就医代替刑罚的执行。
  三、保外就医审核方法
  技术人员收到司法机关转送来罪犯本人的病历材料后,仅就医疗凭证中记载的疾病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文证材料记载的疾病症状、体征、临床化验、影像学检查、特殊检查等内容是否一致,相互间有无关联,是否有矛盾等,从而判断出临床诊断是否正确、疾病程度是否可靠,然后依照保外就医标准,得出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意见。这种只信病历不见其人的方法是具有一定缺陷的。要克服这些缺陷,必须从文证记录内容为基本入手,有针对性要求罪犯进行一些必要的客观检查,目的是难验证、重新评估的疾病的真伪、严重程度,以作出客观的结论。必要时还可邀请专家对罪犯进行会诊,从而获取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保外就医作为我国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方法之一,其条件必须严格审核,使保外就医的执行程序化、法定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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