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转型 [转型期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研究]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以利益为导火索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恶劣化程度均呈逐年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群众诉求机制的缺乏和政府管理职能的失调所造成的。这就需要群众形成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不受外来干扰的影响,同时政府机关要加强管理与预防机制,在事件爆发前就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事件的扩大化,维护社会的安定。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预防 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国内外均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在国外的表现形式大多为集体的行动、抗议游行等,以这种形式来表达他们的意愿。群体性事件在我国还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从客观的角度可以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往往是由于群众的意愿没有合适的表达渠道,而采取的一种集体行为。这种诉求的渠道,一方面是群众自我表达利益要求的渠道不畅通,另一方面是政府机关未能及时的体察民情,将群众的诉求置之不理,造成政府的失衡,更激发了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和信任危机。
1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近年来,社会各界也加强了对群体性事件的重视,多位学者也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将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科学和系统的分类,并对其特点加以详细的分析,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群体性事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据相关部门统计显示,2005年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8.7万起,2006年就超过了9万起,2008年又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一年,可见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多发,需要引起政府和人民的高度重视。
(2)参与主体多元化,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从最初的农民和工人,到现在的下岗职工、出租车司机、退伍军人、教师、学生、环境污染的受害者等各行各业的群众,这些人都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
(3)暴力程度增强,大部分的群体性事件都最终演变为了暴力冲突,例如2008年“3·14”拉萨打砸抢烧事件;“6·28”贵州瓮安事件;“7·19”云南孟连事件等,2009年“7·24”吉林通钢事件;2010年马鞍山万人群体抗暴事件;山东廊坊村民维权抗暴,赶官砸车事件等。
(4)网络谣言的参与度增强,其实很多事件的发生和扩大都具有偶然性,事件的当事人和群众受到一些谣言的激发,进而使得本就可以大事化了的小事闹成了众多人参与,恶劣程度激化的恶性事件,其中网络谣言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早在2005年,周永康同志就曾指出: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千方百计插手我国国内的群体性事件,有的借机炒作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蓄意将个别问题扩大化,企图把群众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引向对党和政府的不满。②2009年新疆发生的“7·5”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国外的反动分子企图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媒介手段,对不明真相的大众进行洗脑式教育,进行有目的的具有倾向性的不实报道,挑起事端,危害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人身安全。
(5)利益问题日益突出,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来看,多为以群众认为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而引发的,其中涉及到的利益问题与群众息息相关,进而使得那些具有相同或者相似利益诉求的民众引发同感,易引起众多群众的共鸣和支持,从而产生了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 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管理
群体性事件爆发前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准备期和酝酿期,群众首先会面临问题,进而想到诉求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但是政府部门在体察民情方面的工作做的不足。当地政府部门往往把上访和自身的政绩联系起来,不愿接受和体察群众的意愿诉求,导致群众对政府的反感和不信任,终究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因此,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至关重要。正如戴维·伊斯顿所说,如果一个系统不能在最低限度内满足大部分有关成员的起码要求的话,那么,就不可能阻止这些人发展自己深刻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首先是针对当局的。③地方政府部门要定期与群众进行交流和沟通,建立政府和当地民众之间的互访机制,倾听群众的诉求,加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及依赖感,在事件爆发的胚芽时期就予以解决。罗伯特·达尔曾说,如果公民不能在涉及政府行为的一切事务上自由表达意见,那么,他怎么可能让人们知道他的观点?又怎么可能劝说他的同胞和代表接受他的观点?而如果他们希望考虑别人的观点,那么他们首先应当能够听到别人说了些什么。自由的表达不仅意味着我们有权利说出我们的观点,它还意味着我们有权利听到别人的观点。④还要建立情报信息的共享机制,使当地民众能够了解到政府近期的发展政策和方向,在理解的基础上对政府的相关举措予以理解和支持;加强民众的法律教育,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就可以尽量避免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使民众知晓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诉求问题;建立公开化的听证制度,让民众对政府将要实施的方案有一定的参与权,站在民众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做到公开、公正;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在矛盾尚没有恶化到严重地步之前对民众进行心理疏导和相关的抚慰,与群众建立心对心的解答,调解矛盾的同时也能避免问题的扩大。政府机关的这种预防机制好比树苗在成长期的支架护理,帮助小树茁壮成长而免受外来风霜的干扰。帮助群众树立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是尤为重要的,外来的敌对势力和利益分子的干涉就无从谈起,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也能很大程度上的被发觉并予以制止。
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当地政府部门往往采取的措施是封锁消息,而不是尽早的公布于众。这种并不是补救的行为,相反却将问题更加的扩大化。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日益普及化,信息是无法被完全封锁的。人们可以通过手机和网络媒体等一系列手段得知内情,获取信息。而一旦人们得知政府隐瞒事件发生,便会无法判定事件的真相,反而会被他人所误导,政府就会因此先失去民心,进而就是对事件的被动解释。往往信息的透明度不高,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事件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同时反倒会扩大事态的严重性。进而人们会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例如打、砸、抢等。因此政府机关处理应急性事件的能力需要加强,要建立完善的事件处理机制,最大限度的信息公开,多与群众进行讨论和沟通,建立互相理解的关系。信息公开,是在事件爆发后最首先要做到的,使谣言止于真相,能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危机预警的作用。在面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时候,首先要信息公开,避免谣言的肆意传播,尽量与抗议民众及时进行沟通,取得互相的理解和信任,在此基础上,找到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尽量避免武力解决和警察维持的现象出现。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当地的领导干部要身临现场,与民众沟通,取得事态解决的主动权。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不能一味的推卸责任,事态的发展时刻变化,要找准时机,不可延误解决的时间,尽快做出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完善的协商治理机制,专业的讨论小组,是解决突发性问题的关键。
3 群体性事件的反思
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物,是人民的意愿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采取的群体性行为,是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当前正值我国社会转型期,民生问题日益引起多方重视,群体性事件也呈凸显上升态势,因此要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对人们的人身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家的繁荣富强至关重要。对待群体性事件,依据类别的不同要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面对非暴力的静坐、游行等,政府不应采取过激的抵触行为,不应采取暴力镇压的方式,而是应该和群众进行协商和沟通,并保障他们的言论自由。而面对暴力型的群体性事件,则应当对闹事的主要责任人予以看押和询问,若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损失,则应对责任人施以法律手段。要积极加强党委政府和群众之间(互相)的沟通和理解,做好群众工作;同时加强地方政府基层建设,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办事能力;加强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机制,进行合理的前期调研和事后的善后工作;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培养,尽最大限度的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妥善解决发生后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