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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版权授权模式存在的问题研究] 传统图案纹样

发布时间:2019-07-06 04:03:09 影响了:

  【摘 要】传统版权授权模式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对传统一次性授权、一对一授权等授权模式以及传统权利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做一点参考。  【关键词】一次性版权;一对一授权;传统著作权
  一、一次性版权授权模式的弊端
  所谓一次性版权授权,是指出版单位或是著作权人将一定使用期限的内容或作品一次性卖给数字出版平台,相当于将数字化内容的“产权”让渡给网络服务商平台,而出版单位或著作权人不再掌控作品的定价和销售情况,内容的定价权完全由数字化平台来掌控,由服务商平台利用自己的传播途径再转卖给消费者。在我国,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书、数字期刊在发展初期多是采取这种方式,因为当时的销售市场还没完全形成,多为批量销售。这种交易模式与我国在推行寄销制之前的图书销售情况很相似,批销商和书店以现款从出版社手中购得图书,再转卖给读者,销售商从中收取市场差价以获得利润。但是这种授权模式本身就存在着很多的弊端。一方面,销售商对数字作品的批量购买和销售,忽视了不同图书价值之间的差异性。数字出版平台一次性购买了数字版权,多采用使用年限进行付费的包库方式运营,这种情况多出现在B2B市场。这样一来,出版社更多的会将一些劣质内容掺夹到优质图书进行权利转让,而对那些畅销书则很多时候不愿意授权,导致劣质图书在市场上的泛滥。另一方面,出版单位一旦让权之后,就无法对作品进行定价,考虑到数字化文本的定价以及销售情况可能会影响到纸质图书的销售情况,因此,出版社方面会对这一模式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传统的一对一授权模式难以满足海量授权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在第八条也规定到:“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显然可以看到,在传统的著作权授权模式上可以分为两种授权模式:一种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谈判授权模式,即一对一授权模式,这种模式多出现在图书馆版权授权上,而另外一种则是著作权人的代理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代理模式,即集体管理模式。显然,一对一授权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出版产业的需要,更加不可能使得数字出版商在短时间内取得海量作者的作品使用授权,即便可以实现,当中的授权交易次数和成本将会无法估算。这巨大的交易成本,无疑会增加出版产业的运营成本,最终会阻碍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三、传统著作权权利的限制不适用于数字出版产业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赋予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以实现最大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标注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当中爆出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却有很多。如陈兴良诉某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过法院的取证后,最终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4800元。且看百位作家集体声讨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一案,也显示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已经无法适用于数字出版产业。著作权规定上的局限性,是数字出版商屡遭侵权诉讼的根源。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障碍更多的是在法律上不健全,且看一些网友对百度文库的评价,一位网民名为“freehj4321”说:“说实话,百度文库给我带来了很多好处,以前都在寻求的书,几乎都有,侵权可能是必然的吧?”对此,有人回应说:“反正现在国家还没出台政策制止,趁现在百度文库还在,我们还是无忧无虑地享受其便利吧。”要完善著作权授权模式不但需要国家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出面制止,同时也要协调好著作权人、使用者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利益,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之一。
  参 考 文 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2)
  [2]吴越.“百度模式”,走到十字路口?[N].文汇报.201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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