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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专家证人制度 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与价值理念

发布时间:2019-07-11 04:01:05 影响了:

  摘要: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完善成为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新的证人作证制度体现了刑事司法的重要价值理念,使证人作证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予以回归,期冀在实践中能够对刑事审判工作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完美的证据保障。
  关键词:证人作证制度 修改 价值理念
  一、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证人拒证现象的存在和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证人权利保障不到位密不可分,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一)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
  现行刑诉法第48条和第47条可以说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了比较理想的规定,符合诉讼要求,适应诉讼规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美好的规定未能予以落实,“作证难”成为中国迈向民主与法治之路一个重大的难题。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将出庭作证范围逐步扩大。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在第187条进而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立法所确立的这一证人出庭的范围,适用了比较抽象的“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在当今中国出庭难的情况下,到底哪些人应当到庭,立法把这个难题交给了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把握个案情况加以裁量。
  (二)规定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及法定情形下的例外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充分体现了以法治理“作证难、出庭难”,规范证人作证行为的决心。但是,立法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的义务。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只是对传统的免证特权制度有所吸收,不是对“大义灭亲”的彻底否定,被告人的近亲属仍有作证的义务,只是免除了他们强制到庭的义务。这主要是考虑到伦理感情和家庭关系的维系,也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三)规定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同时,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四)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惩罚与救济措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188条第2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当前证人作证难、出庭难的情况,对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无疑会对证人形成威慑力,督促证人可以更加积极地履行作证义务。
  二、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价值理念
  (一)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价值平衡
  任何制度的设计必须遵循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必须使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实现价值平衡。国家权力的行使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服务于公民权利。证人作证制度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现行刑诉法更多强调的是公民作证的义务,而对公民人身、财产等权利的保障力度远远不足,因而使该制度无法实现其设计初衷的功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无疑能够提高证人作证率,更加注重了对证人权利的保障,实现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更好的价值平衡。
  (二)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的价值平衡
  刑事诉讼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针对日渐增多的刑事案件,如何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来获取最佳法律效果,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也是保障公正的长远问题。刑事司法之所以设计证人作证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认证实现尽快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不仅提高审判效率,而且能够使有罪的人尽快受到追究,无罪的人尽快脱离苦海,实现公正审判。但是对证人来说,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对个人以及家人安危的考虑,现行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证人作证率低下使得审判法官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来查清案件事实,不可避免影响了审判效率,甚至有的案件事实不清以致导致错案的发生,极不利于人权的保护。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制度的改革无疑能够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从而能够使案件事实尽快得以查清,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三)法律规定和道德义务的价值平衡
  出庭作证从国家和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一种义务,但是从证人的角度考虑很大程度上是他们的意愿选择,体现了他们的内心道德水准。在国家不能够给证人最基本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即通过国家权力限制证人权利的行使,从而使证人陷入可能发生的危险之中,对证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障力度远远不够,法律赋予公民的作证义务无法实现,虽然与公民的道德水准可能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不能简单地仅拿道德说事。新刑诉法的规定更好地实现了对证人权利的保障,使证人解除后顾之忧,这就使作证这一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更好地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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