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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广州的冬防制度】我国民国时期的超然主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3 03:56:04 影响了:

  摘 要:冬防是民国时期广州的一项重要的治安管理制度,与警政建设有密切的关系。冬防主要是防犯罪与防火灾,是为了加强冬季特别是农历春节前后的社会治安管理而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民国时期,广州每年都实行冬防。
  关键词:民国时期;广州;冬防;警政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8.017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8-056-03   收稿日期:2012-07-22
  冬防是民国时期广州的一项重要的治安管理制度,与警政建设有密切的关系。民国时期广州一直实行冬防制度。冬防要“防”的范围非常泛,但主要是防犯罪与防火灾。
  一、民国时期广州的冬防制度
  冬防制度是民国时期广州的一项重要制度,“冬防为维持治安要政”。而设立冬防制度的目的,则是为了加强冬季特别是农历春节前后的社会治安管理。“本市位处要冲,交通称便,商贾行旅,尤盛于冬令,市廛状况,亦以年底为频繁。故每岁入冬以后,宵小之徒,往往乘机窃发。职司地方公安之重责者,为因时制宜、防范未然起见,所以有办理冬防事宜之规划也。” 实际上,每年的春节前后是广州市人员流动最为频繁的时候,也是案件发生比较多的时候,因此广州的警察机关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来加强春节前后的治安,维持社会的稳定。
  冬防的期限,基本上都是每年1月开始,至3月上旬结束,大体就是农历每年的十二月和正月,当然每年的具体时间视当年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别。如1924年的冬防期限就“定由夏历本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夏历明年元月底止” ,而1931年则“由二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三月一日止,为冬防期间”。 而1945年的冬防时间,则由1945年12月20日起至1946年2月10日止。
  冬防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当时公安局负责的各个方面的工作,“其主旨系以侦查巡察为要务,诚以歹徒之混迹市内,其行动不外藉端伺隙,乃能思逞。若检查周密,侦缉严厉,则摘伏自易。故于普通勤务之外,更督饬员司分头梭巡,罔敢懈怠。至于本局内外各部属职员之划分,与地方驻军、人民自卫团体之联络,亦皆率循有法,通力合作,以共谋闾里之安宁。” 公安局历年所制订的冬防办法,对于公安局所属的各种机构,如各分局、水上分局(或水警队)、保安队、督察处、侦辑课(或警探处)、消防总队等,在冬防期间各自的任务及应注意的问题,都有相当详细严密的规定。如1932年的《广东省会公安局冬防办法》中规定:“冬防期间陆上各分局应照左(下)列各条切实办理:1.长员应一律常川驻在分局,非经准假,不得擅离职守;2.应不分日夜,轮班选定警察十五名至二十名,全副武装,架枪预备出动;3.应不分日夜,选派武装或便装警察梭巡辖段;4.附近郊外各分局应在毗连郊外扼要路口加派岗位,或集合附近段警察,对于入市市民车辆一切,随时注意检查之;5.马路扼要路口或繁盛商场应加派双岗,或酌量抽调内街岗警,增厚其防御实力;6.应随时指导各班长警,认真注意户口有无异状、行人有无形迹可疑,分别侦察或检查究诘之;7.旅馆、戏院、酒楼、妓馆、码头、车站、车夫馆、杂居处所,一切流品复杂之地,应随时分派员警检查,并指示该段长警注意之;8.检查枪照应按照颁定办法切实执行,并注重便衣流动检查,不得稍涉敷衍;9.烟馆、赌馆,应限制夜后十时停止,严禁留客住宿;10.辖内不属水警范围之濠涌河■,所有趸船及来往船户,应随时检查之;11.训练课程,除体育及精神讲话外,暂行停止;12.附近驻扎保安队应随时互通消息;13.郊外毗连正式警卫队,应随时互商联络;14.各分局应不分畛域,随时互相照应。” 大体而言,公安局各机构在冬防期间都必须加派警力巡逻侦查,加强对各公共场所的检查以及对市民的盘查,并配备相应的武装警察以便随时出动。在二三十年代,冬防期间公安局还曾经在一些“僻处警界边陲、毗连乡落”及“段内多流品复杂之场合”的一些区署,特别设立了冬防巡辑队这种临时组织,以加强巡辑防范。
  民国时期,广州市内及市郊常驻有大量军队。冬防期间,当局通常要求“所有在市军队,一律会警协同办理冬防”。 如1924年冬季,由于受商团叛乱等事件的影响,广州的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广州市公安局于是咨请广东省警卫军会同办理是年冬防,并制订了《广州市公安局会同警卫军办理冬防简章》。 一般而言,军队参加冬防,由广州卫戍司令部(或广州警备司令部)召集军队、公安局负责人开会商讨办法,而后各自执行。军队一般会派出少量部队组成巡查队,划定各自的巡查区域,配合警察进行巡逻。而当时较为偏僻的河南地区,因为附近村落较多,辖区较广,平时的治安也一般由警察、军队、民团等共同维持。在冬防期间,河南地区更是以军队为主进行冬防。如1929年2月,驻守河南的第四军部队召集河南冬防会议,制定了冬防规章,指定由75团负责河南地区的冬防,并通知公安局协助实行。
  民国时期,广州局势一直动荡不安,社会治安形势也十分严悛。当时公安局实行冬防制度,也是迫于这种状况而实行的一种紧急措施。姑且不论冬防制度的政治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利弊,单就维持春节前后的社会治安、加强社会稳定这个方面来说,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 广州的冬防与消防
  虽然民国时期广州的冬防要“防”的内容十分广泛,但防火(消防)一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公安局所制定的历年冬防办法中,一般都有消防方面的一些特别规定。而当时的消防总队也积极参与冬防,甚至有意利用冬防这个时机来加强消防实力。
  民国时期广州历年的冬防办法中,消防方面的规定内容大体相似。如1945年的《广州市警察局冬防办法》中,首先规定各分局在冬防期间,对于“辖内消防器物,应即饬属保护,以备消弭火警。凡店户仍有未拆之竹木葵笪建筑物,应即饬清拆,其存有多量惹火及燥炸物品,应查报取缔”。其次,冬防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消防警察在冬防期间的任务:“消防总队在冬防期内(一)应严密防备火灾,所属员警应川驻队内候命,非因公不得外出。对于消防器械,须切实整理,并加强技术训练;(二)应派员会同各分局,查明市内自来水重要喉掣及水井位置,饬警妥为保护。对于店户存有多量惹火燥烈物品,并应会警查明,报请取缔。” 因为冬防时期一般也是广州市一年之中火灾发生最多的时期,这种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并非无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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