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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最新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8 09:34:59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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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张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

摘 要 近年来,公共场所等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加。本文主要就我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着重研究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适用范围等。但是,目前我国有关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为寻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我国立法关于此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 消费者

作者简介:张童,上海海事大学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海商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97-02

一、案例分析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0年12月19日19时许,陈女士到家乐福良乡店购物,将车辆放在指定的车位,在下车时,掉进车位内的一口无盖井里,造成陈女士受伤,后医院诊断为“左踝软组织肿胀,内外踝骨骨折,踝关节半脱位”,并住院治疗12天。后陈女士多次找家乐福及家乐福良乡店的经营场所金华大厦的开发商(万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在协商未果情况下,陈女士将其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并给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如道路、桥梁、隧道等,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万福房地产公司与家乐福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关于停车场方面的约定,家乐福公司所租赁的物业所在的建筑物四周的家乐福公司专用的地面停车场由家乐福公司负责管理。

家乐福良乡店作为地面停车场的实际管理人,应对停车场内停车人员的安全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陈女士在北广场停车位停放车辆时,因事故井井盖缺失,掉进井内并造成身体损害。家乐福良乡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余万。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依据此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若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要承担侵权责任……”豍家乐福良乡店作为地面停车场的的实际管理人,在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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