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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农民间新型合作关系的路径探析] 农民合作社是企业吗

发布时间:2019-02-14 04:30:45 影响了:

  摘要目前我国农民间关系非常松散,不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组织、正确运用重复合作博弈和正视农村宗族力量等方法,将会有效增强农民间的新型合作关系。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重复合作博弈;农村宗族力量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也削弱了集体时期凝聚村民的乡村组织的权威和作用,村民对乡村组织的依赖和服从大大减少,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家庭颇有点离群孤立。农民不仅在市场上成为弱势群体,而且在目前我国农村公共财政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村庄内部又缺乏有效合作,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从而制约了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1农民间关系现状及其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影响
  
  曹锦清先生于1998年在河南调查后得出结论说,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农民在合作的可能上越来越小,合作的成本越来越高。在村庄提供公共产品时,不能将那些不愿合作的村民边缘化,有些不愿合作的村民成功搭上“便车”,就会对其他愿意合作的村民以打击,集体行动最终不能达成,农村公共产品也就不可能提供。非常糟糕的是,贺雪峰教授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到农村调查的见闻,处处印证了曹先生的推论。贺教授曾在2002年、2003年到安徽、江苏和湖北的农村进行调查,“‘一事一议’能够不依靠行政强制而进行下去的村庄实在是极少数,‘谁受益,谁投资’的政策在当前农村更是降低了农民的合作可能性”。因为“谁受益,谁投资”的核心是让农民依托市场或协作来解决生产生活中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问题是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农民无法通过市场来获得这种公共产品,而协作的前提是农民具有合作的能力。但由于受益不可能绝对均等等原因,农民间很难合作;再加上许多地方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下降及权力滥用等原因,致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陷入一个不良循环:农民缺乏合作能力。因此,不能内生提供公共产品;乡村凭借行政干预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乡村凭借行政强力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允许乡村插手村庄公共产品的供给,由农民自己合作来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农民不能合作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乡村不能不插手公共产品的供给。贺教授在调查时深有感叹:到农村走一走,到处是淤塞的堰塘、被毁的渠坝,只需要农民投入有限的劳动力即可以建设好。但农民组织不起来,也就分享不了可以建设好的水利设施的好处。
  
  2增强农民合作能力的思路与分析
  
  合作实质上是一种秩序,没有一种秩序,人们就不可能信任他人,也无法对其行为产生预期;而要维护这种行为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即是制度,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保证合作的秩序,使个人乃至社会能在既定条件下实现目标的最大化。增强农民合作能力的路径就在于建立一种有效的规则或制度。
  2.1农民合作组织
  由于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推进了农民合作组织在国际范围内的蓬勃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是对单个农户各自独立面对市场时交易行为的替代,使外部性内在化,节约了费用。同时它作为一个集体投资主体,比较有利于提供农村公共产品,避免某些“搭便车”的环节。
  诚然,农民合作组织作用很大,但关键还在于它的创建和维持。因为与其他的经济组织相比,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合作成本相当高。这里所谓的内部合作成本,可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有着共同利益目标函数的农户之间,在寻求合作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组织成本,包括事前的信息联络、签订契约和制定规章等各项工作中所花费的组织成本,合作组织的建立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具有合作企业家素质的发起人,而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群众文化层次偏低,年龄结构偏大,思想相对保守,因此,把“善分不善合”的农户组织成一个有凝聚力和有效率的合作组织是相当困难的,需要支付昂贵的组织成本。另一部分是已经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要保持正常运转,维持良好的合作效率所需要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团体成员之间互通信息的费用、团体结构日常工作费用、监督团体成员违约并对之实施约束的费用等。农民合作组织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排他性特性不明显,而且收费困难,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要有效地对团体内部成员进行监督约束,或者是有效收费,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很高的,特别是对于单个农户而言,出头创建农民合作组织并不符合个人理性。因为对个人来说,“外部利润”的分配是分散的、有限的,而且别人将得以“搭便车”。所以,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可能性不会自发的转变为现实性。“没有合作企业家就不会有合作社”(普鲁克,1992),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人才是农民合作组织产生的必要条件。在合作组织的创建和早期发展中,具有合作思想的熊彼特式的企业家必不可少,他们意识到合作组织的优越性并身体力行,将利益相关者带动起来,创办起自办型的农民合作组织。以平等互利的方式,推动自身行业的发展;在个人业务获得较大发展的同时,也为同伴贡献了自己的资源。充分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精神,可以说,这些关键成员的素质、水平,甚至个性就直接影响到农民合作组织的创建、运行和发展。他们也是我国现阶段农民合作组织所需要的合作社企业家。而真实情况是,我国目前合作社企业家异常短缺,严重制约着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参加各种经济组织的农户仅占农户总数的3.5%,尚有96.5%的农户游离于各种组织之外。
  2.2重复合作博弈
  在经济学家看来,“免费搭便车”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有理性的选择,即只要有公共产品的存在,“免费搭便车”的出现就不可避免,特别是在人非常多的情况下,人们完全有可能在不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享受他人的捐献而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效益。
  但我们并不能因为“免费搭便车”的存在就不去提供公共产品,而且“免费搭便车”也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那就是在村民之间运用一种可信承诺的“重复合作博弈”,即如果某个成员破坏了一项合作制度,全体成员会在下一次合作中将其驱逐出局,从而建立起彼此合作的策略,并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监督的合作机制。我国学者崔之元通过去南街村的实证研究,说明了重复博弈和团体激励可以克服集体经济的“搭便车”难题。崔先生认为,在多次重复的博弈而非“一锤子买卖”中,合作行为(即不“搭便车”)是可能产生的,并由此推测,若想克服“搭便车”,就应设法增加博弈的可重复性,使集体成员具有长期眼光,不按“一锤子买卖”的逻辑去想事和行事。当然,在重复博弈中,“合作”是可能的,但不是必然的,合作能否实现,取决于博弈各方是否存在相互兼容的促进合作的预期。“好领导”的功能和艺术即在于在成员中创造出这种预期,并使之得以持续下去。用博弈论的术语,我们可以说,“搭便车”(不合作)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合作)都可能成为集体成员的平衡策略,究竟何者成为事实上的平衡,则取决于领导的行为是“吃苦在先”还是“以权谋私”,这是引导群众预期的关键。所以,一个有能力的村干部,一个有能力的村组织,一个有所作为的村党支部,可能就是解决农民合作问题的关键所在。老百姓常说:“给钱给物不如给个好支部”。这样的成功事例也屡见不鲜,如南街村、大寨等,但从总体上来说毕竟太少。因为“好领导”的产生往往是偶然的,也缺乏培养和培训的机制。
  2.3农村宗族力量
  在传统社会中,村民们团结起来,共同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其办法就是建立及强化以宗族组织为代表的传统组织体系。宗族组织起作用的原理是,将少数极端自私、不愿合作者边缘化,使他们的自私自利行为受到惩罚,使他们的不合作行为仅仅限制在自己身上,而不扩展成为村中大多数人的行动。边缘化不合作者的办法与对合作要求的强度有关,越是需要合作的村庄或宗族,边缘化不合作者的办法就越强有力。这种强有力的办法不只是对不合作者产生了损害,而且使其他村民从不合作者所受惩罚中感受到了传统的力量,而不敢违规。换句话说,在传统社会中,并不是不存在违规者,也不是不存在强烈“搭便车”欲望的“落后分子”,而是存在一套相对有效的惩罚机制,可以在某些方面将这些不合作者(落后分子)边缘化,从而改变了村中大多数人的预期。
  现在,人们往往把宗族组织与黑恶势力联系在一起,却忽视了宗族的增强农民合作的力量和作用。近年来,许多研究宗族的学者纷纷转向了研究现实宗族问题。众多学者大量的实地调查案例证明,在南方(如江西、福建等)地区的农村,还可以普遍见到宗族组织在形成集体行动方面的作用,且其作用不可小视。贺雪峰教授在江西一些宗族农村调查时发现,它们的确可以自足提供诸如小水利、村庄道路等公共设施与物品。刘良群在江西的调查也充分证明了宗族的作用(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特别是对“无职无权”的村民来说,在生产生活中,对宗族这种天然的血亲关系的感受和依赖最为强烈,把宗族的作用视为他们极为有限的社会资源中的重要部分。宗族组织成为村民们合作的天然纽带,可以弥补法律、行政等无法发挥的作用。
  
  3小结
  
  农民的确是分散的,世世代代的家庭个体经营的生产方式,使他们在现实中很缺乏自己“组织起来”的能力,真正把他们组织起来的,往往是外在的力量。
  (1)鉴于我国合作社企业家供给不足的现状,政府应重视企业家的培育与培训工作,同时各级政府以及涉农部门、涉农企业应适度介入农民合作组织的创建工作。其实,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就整体而言,既非单纯农户自发行动所能实现的诱致性变迁,也不是单纯的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政府主导下的内生需求诱导型制度变迁。正因为如此,制度环境因素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这里所指的制度环境因素大体包括宏观体制、法制、法律、行政介入、相关主体、文化影响等方面。
  (2)各级党委要保护好村组织里有影响、有作为的带头人,多给他们一些优惠政策,使他们有更多的发挥潜力的空间,多为民做事。同时逐步形成培养、培训带头人的机制如激励机制等。
  (3)农民合作组织在很多地方的农村尚没有建立,村民还需要借助宗族等传统组织进行合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不应简单地去排斥它,而是应该如何有效地利用宗族组织的积极作用,让宗族组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其特殊的历史作用。
  
  4参考文献
  
  [1]席恒.公与私:公共事业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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