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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浅识_建筑企业工伤预防

发布时间:2019-02-22 04:27:33 影响了: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根据5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该条例只偏重待遇的补偿,而对工伤预防没有规定。所以说,直到1996年劳动部发布266号文件前,我国工伤预防工作基本上是空白状态。1996年国家劳动部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首次提出了“工伤保险要与工伤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要求。2003年5月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规定,从立法上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搞好工伤预防的职能。而实际工作中,安全监察和工伤预防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工作方式方法上有所不同,这两件事分别由安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去做,既分工又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一、进一步提高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积极作用的认识
  
  综观国内外工伤预防工作的实践,在当前,搞好我国工伤预防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搞好工伤预防是与国际做法接轨的需要
  国际劳工局专家来华讲课时指出:工伤保险立法写入事故预防的规定是当代社会保障政策的要求。经济赔偿是传统工伤保险的原始目标,这是必需和首要的,但仅仅赔偿并不足以引起人们对事故预防的重视,因此,预防和赔偿应当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两个目标,而且社会保障部门也有条件做好预防工作。“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是事故预防活动的关键因素”、“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对于事故预防活动获得信息,给予财政支持和技术保障提供了极好的条件。”在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社会保障部门对事故预防做得比较好。加拿大对工伤预防十分重视,每个省都将工伤赔偿与预防紧密结合。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工人赔偿委员会每年安排3.48%的事故预防费,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和宏观管理。我国加入WTO已四年多,其工伤保险制度是否与国际上的做法接轨,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所以说,搞好工伤预防是与国际做法接轨的需要。
  (二)搞好工伤预防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从19世纪产业革命发展到今天的现代工业,工人操作各种机器进行生产活动,工作中会受到一种危险的威胁,它可能使人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他们应该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做好了抢救治疗、发放待遇等方面的工作,事后才去保护,而更重要的是事前要采取措施搞好预防,对职工的身体和生命进行保护。所以说,在搞好工伤保险的同时,要采取各项预防措施,通过规范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采取奖励等手段,搞好工伤预防,能达到消灭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目的。
  (三)搞好事故预防是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当前,我国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保险方面所做的工作,从程序上来说是一项滞后性的工作。我们往往是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发放伤亡待遇。这样,我们就陷入了重事后补偿,轻事前预防的泥泽。如果我们在事前就采取各项措施,指导用人单位搞好事故预防,有利于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去考虑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舍得花钱去整改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发生或少发生事故,这样,不仅用人单位的事故发生率降低,而且还有利于用人单位减少生产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经济损失,降低下个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同时又可减少所交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储备,加大工伤保险抗风险的能力,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发展。
  
  二、密切关注和研究我国工伤预防工作的实践动态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事故预防专项经费
  济南市和青岛市都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经费,用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评估以及工伤与职业病预防科学研究,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安技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等等。福建省劳动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相结合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地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工伤预防费”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二)定期进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费率科学合理定期的浮动是工伤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改革后,国内的许多城市对此进行了探索。如南昌市根据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情况,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定期浮动。济南市和青岛市浮动费率的调整指标大同小异,主要是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出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三)建立调剂返还和奖励制度
  为鼓励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对及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基金,又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大中型企业,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返还制度,南昌市规定,月缴费在5000元至10000元之内的按5%的比例返还;月缴费在10000元至20000元之内的按10%的比例返还;月缴费在20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返还。返还的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预防投入资金的不足。
  
  三、健全完善大型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发展思路
  
  工伤预防工作在工伤保险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被各级领导所重视。在2003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的第375号国务院令《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出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要求,从而用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搞好工伤预防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对此,笔者就如何搞好企业工伤预防工作谈谈几点看法。
  (一)设置科学合理的预防机构
  为从组织上确保工伤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成立工伤预防专门机构,抽调或聘请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的人员、专家组成。预防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组织企业对从事工伤保险人员进行培训,研究制定调整企业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施,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等等。
  (二)制定事故预防的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规定,要制定工伤预防方面的规定和措施,主要内容有:一是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最起码的措施和标准;二是企业和职工(或雇主和雇员)所必须遵守的职责和义务;三是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监督机制和措施等等。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
  工伤保险费率要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事故多的提高费率,事故少的降低费率,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这一经济杠杆,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使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逐步降低。
  (四)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预防就是防护。谁对危险认识得最清楚,谁防护得就更安全;谁对危险认识得更多,谁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所以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组织企业领导和从事工伤保险的人员,运用录像片、幻灯、图片等形式进行培训,同时,要经常深入企业,对所有职工或雇员进行宣传,使其掌握更多的保护自己的政策和措施,在生产岗位、上下班路上都能保护自己,减少事故伤害。
  (五)建立企业大型特种设备的资料档案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靠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全面掌握了解所有参保企业的机器设备、钻机、作业机、海上平台、起重设备、特种车辆等大型危险性设备的名单、布局和使用情况等资料,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建立内部资料档案。对部分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要求企业进行定期检测,或使用工伤预防费用帮助企业进行检测,使危险性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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