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断,财物纠纷如何处理?]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
编辑同志: 我是工厂的一名基层团干部,不久前厂里发生这样一件事:一对男女青工已经恋爱三年,恋爱期间男方家曾多次给女方买衣服及其他日用品,有时还给女方些零用钱。现在男方发现女方另有所爱,因此提出中止恋爱关系并要女方退还财物。他们为这事发生纠纷,双方家长的态度也失于冷静,矛盾近于激化。我们厂是大厂,青工多,类似的纠纷以前也曾经发生过,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纠纷呢?盼望给予答复。
吉林锻造厂 张文露
张文露同志:
现在,有一些青年同志在交朋友、谈恋爱时,往往是“财物”当头。八字没见一撇,女方本人或其父母就先提出要这要那,男方急于求成或者为了显示“大方”“富有”,则满口答应,一一照办。由于种种原因,如果恋爱不成,则恋人变“冤家”,情人成“仇人”,在财物问题上斤斤计较,互不相让,弄得不好还要大动干戈,发生不测事件。这些情况说明,加强对青年恋爱婚姻的指导,教育青年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是很有必要的。
因中断恋爱而引起的财物纠纷,情况错综复杂。按照我国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必须分清纠纷的性质、情节和原因,然后才能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解决。当前,在这类纠纷中,数量最大的是因“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造成的。它的特点是双方交朋友、谈恋爱基本上是出于本人的自愿。但与此同时,女方或其父母却向男方索取大量的财物。财物交齐成夫妻,财物不齐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中断恋爱关系,男方则要求返还财物。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从本质上讲并没有摆脱买卖婚姻的影响。它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们思想,加重人们的经济负担,给许多青年的婚姻造成困难,也会给婚后生活留下隐患。这种行为是不足取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反对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处理这一纠纷,可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必要的批评教育。对于具体争执,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如协商不成,则建议他们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由法院酌情处理。应该指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主要是思想认识问题,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对其财物一般不予没收,也不强制返还。如给受害者在生活上和生产上造成严重困难的,可适当返还一部分财物。
还有相当一部分纠纷是因“赠与”造成的。所谓赠与,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出于互相爱慕,主动地相互赠送某些财物或纪念品。这种馈赠系友好表示,它不是一方主动索取的,而是另一方主动送给的;不是被迫交付的,而是出于行为人的自愿。赠与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不同,一般来说赠与具有不可反悔的性质,除了对方自觉自愿地将所赠物品退回以外,既不能没收,也不返还。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因买卖婚姻和以婚骗财而引起的财物纠纷。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对于这类纠纷,共青团组织应该积极支持受害者的合理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其中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其非法所得一般应予以没收。
总之,希望你们在处理这一类纠纷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思想工作。同时要教育当事人双方一定要注意道德,依法办事,不可以感情代法律,更不能采取非法行动。否则矛盾不但解决不了,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悔之晚矣。
法学所 李勇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