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 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
【摘要】我国现代金融业发展已有30多年的时间,与之密切相关的金融监管也在持续的发展,本文希望在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发展历程的基础上,能够对我国的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用理论支持。
【关键词】金融监管,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金融业进入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期,建立了新的金融体系并逐步得到完善,与此同时,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也较以前完善。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定并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构成的监管体系,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分业监管。回顾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演变历程,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一、计划经济时期(1948年—1978年)
早在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之初,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能就由该行来承担。新中国成立后,确定了计划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和方式,金融业的运行也要服从计划。为了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相适应,“大一统”的银行体制诞生了。1950年11月的《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检查处,专门负责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别的银行没有这样的监管大权,这种情况直到1978年才结束。虽然当时没有金融监管理论支持,但国家领导人深知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和脆弱性,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是:全面接管官僚资本银行;限制外商银行,在接受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正常经营;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保障金融秩序稳定。通过金融监管稳定了市场物价,沉重打击嚣张的投机倒把活动,金融秩序步入正轨,使一穷二白的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得到了根本好转,为以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创造稳定的金融环境。那时我国的金融业没有分业或混业经营,金融监管主要是以检查计划落实情况。总之,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监管体制不是在现代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它只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罢了。
二、现代金融监管形成期(1978年—1992年)
1978年后,改革开放大潮席卷中华大地,我国的金融经济体制也开始了现代化变革,我国逐步恢复成立了四大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承担原来由中央银行办理的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在这一时期,一批具有不同股权构成的新型商业银行先后诞生,标志着“大一统”体制已经瓦解,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局面开始形成,现代金融竞争的格局已开始显现。
面对新的形势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发挥中央银行职能,开始探索现代金融监管。1982年金融机构管理司的设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金融机构设置和撤并以及研究金融机构改革。1983年《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的颁布更加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管理的地位。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的重要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在这一时期对金融业统一管理、宏观经济调控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但是好景不长,由于1985年到1992年间货币发行、固定投资和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使经济过热和财政赤字逐年增长,催生了通胀压力、银行超负荷运转等问题,经济效率低的问题越来越突显。虽然受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和监管手段较为单一等问题的困扰,即便施加了在提高利率,严控信贷管理和信贷规模等措施,金融监管政策依旧很难落实。
三、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和完善(1992年—至今)
自1992年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种类和金融业务品种在广度以及深度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金融业实现了分业经营。但是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清楚地感觉到来自如何监管证券市场和信托机构的违规行为,以及整顿由此而引发的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方面的压力。这种现实情况的变化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1992年8月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有了专门负责对证券业进行监管的工作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部分监管职能。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央行的重要地位。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代已经到来。
从1998年开始,亚洲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局势十分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出于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我国的发生和传播的考虑,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首先就是分业经营,具体要求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与其旗下的证券、保险、信托等经济实体脱离,各司其业。然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同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接手了人民银行对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针对,人民银行内部也开始了对银行业监管职能的调整和改革,一方面为了同一法人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分割监管的格局以及实现一对一的全过程监管,裁撤了稽核监督局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组建了银行监管一司、二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另一方面,为了强化人民银行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合作社等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能,撤消了省级分行建制,设立了九个大区分行和两个总行营业管理部。2003年国务院出于加强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其在宏观调控以及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同年4月正式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来履行原由央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存款类机构的相关职责。这一系列的举措有效地明确了金融监管分工,提高了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至此,我国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一行三会”的新格局基本形成。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监管的管理体制得到巩固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董小君.美国金融预警制度及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4年第4期
[2]刘明康.从美国次级房贷的教训看我国金融创新和开放.国际金融,2008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