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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与分配原则思考|收入分配要坚持什么分配原则

发布时间:2019-06-16 04:47:30 影响了: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从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当前我国的分配制度,分析我国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收入分配问题。并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国企管理层的收入必须与业绩和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挂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调整所有制结构等解决思路。
  关键词:按劳分配 收入差距 所有制
  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问题,从2000年开始,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则达到0.49,而且以每年0.1%的速度递增。按劳分配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产物,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发展社会生产力有重大作用。因此,要遏制两极分化,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把按劳分配解释为“不劳动者不得食”、“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主要原因是:在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的条件下,劳动者进行平等劳动,平等交换,任何人不能凭借对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特权来占取别人的剩余劳动成果;在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还只是谋生手段,并未成为人们生存的第一需要,同时,旧的社会分工依然存在;社会主义生产需要预先制定计划,再由社会中心组织进行,而不需要价值形态的商品交换和市场调节,从而排斥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归根到底由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决定。
  马克思不仅阐明了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依据,而且阐明了按劳分配的主要特征。即在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之前,首先要从社会总产品中进行以下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作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应扣除: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即社会救济。在对社会总产品中进行了各种扣除之后,再对劳动者的个人消费品进行直接的社会分配。
  确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我国当前要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要素所有权,从生产要素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的经济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参与分配的主体是要素所有者,依据是要素所有权;分配的客体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出来的产品;分配的衡量标准涉及到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及其贡献大小。我国目前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因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分配原则;市场经济则要求发挥各生产要素的作用,允许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现状
  (一)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收入分配问题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是生产力不发达,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同集体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等公有制经济将长期并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产生个体经济,由于其在解决就业及在经济发展中的有益作用,因此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随后,我国的个体经济不断发展,出现了私营企业,产生了规模比个体经济更大的私营经济。由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和所起的作用比个体经济更大,也同样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党的十五大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并对其重要作用作出了新的社会历史定位——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和引导。
  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同样适用于对当前非公有制经济的分析。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里创造了等于自身劳动力的价值(v),剩余劳动时间创造了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m),生产过程中商品的旧价值(c)随原有商品实物形态的变化转移到新的商品中。因此,商品的价值为w=c+v+m。这里的“资本家”是“纯粹的资本家”,即不参加任何经营管理的纯粹出资人。假如这个资本家既是出资人,又参与经营管理的话,那么,商品的价值公式就变为w=c+v+m+x+y,其中v+m是工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x+y是资本家作为管理者创造的价值,x指资本家作为管理者在必要劳动时间里创造的价值,y指资本家作为管理者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创造的价值。
  根据国家统计局报告和《第七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综合报告》,2009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199元, 而私企业主个人年收入平均数为18.6万元,资本家与员工的收入差距为十几倍。显然按照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差异来解释是行不通的,即x+y不应该是v的十几倍。虽然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复杂劳动等于倍加或自乘的简单劳动,但工人几乎每天8小时都在劳动,而资本家并不是一天8小时时刻都在进行管理,他们的劳动时间是不相等的。即使是相等,差距也不应如此悬殊。显然,资本家的收入应是x+y+m,工人仍然是v,即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
  有人认为,我国资本家的高收入正是体现了按要素分配原则,因为资本家提供了资本要素参与生产经营,理应收到高回报。确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但近年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并连续下降,企业财富明显向资本倾斜。据了解,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会占企业运营成本的50%左右,而在中国则不到10%。发达国家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一般在55%以上,在中国则不到42%,并呈逐年下降趋势;资本回报的比重却节节上扬。这种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导致我国收入差距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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