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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国际化现状2018_专业市场国际化背景下的“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9-06-17 03:50:47 影响了:

  摘要:“市场采购”贸易是在专业市场逐渐发展并由内贸为主向内外贸融合发展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特殊出口方式。我国“市场采购”出口额已具有相当规模,不少综合实力突出的专业市场已成为国际采购商全球采购的重要基地。但是,我国还未确立此贸易方式,也未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政策,不利于“市场采购”贸易的长远发展,迫切需要确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本文对“市场采购”贸易进行了内涵的确定,并对“市场采购”贸易产生的背景、特点、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从制度确立、管理规范、服务专业等方面实现“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制度化、贸易便利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制度监管
  随着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专业市场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国际采购商来我国专业市场采购商品,从专业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方式应用而生。“市场采购”出口额已具有相当规模,不少综合实力突出的专业市场已成为国际采购商全球采购的重要基地。但是,由于“市场采购”出口的商品来自于流通领域,且参与主体多元、商品种类多样、交易活动频繁等,有别于传统的贸易方式,采用传统的贸易监管方式管理“市场采购”出口,导致在海关监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税收征管、质量追溯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难题和障碍,不利于专业市场国际化的长远、有序发展,迫切需要确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监管政策。
  作为全国成交量最大的专业市场——义乌小商品市场,国际化发展迅速,市场外向度已达到60%以上,“市场采购”贸易额大,管理问题也最为突出。201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22号)(下称《试点方案》),在《试点方案》里明确提出了“加快探索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要求。由此,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加快对“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研究也显得更为迫切。
  一、“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
  “市场采购”贸易是在专业市场逐渐发展并由内贸为主向内外贸融合发展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特殊出口方式,此贸易方式根植于专业市场,服务于众多中小微企业,其产生与发展具有较强的内生动力。
  1.专业市场国际化催生“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业市场经历了“从立足本地,到全国经营,到走向国际”的渐进发展道路。目前,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新疆德汇国际广场批发市场、绍兴轻纺城、成都五金机电市场、深圳华强北电子市场等市场国际化发展突出,已有不少外商通过直接从市场采购或通过电话、电子商务等方式向市场经营户下单、或委托外贸公司向专业市场采购商品等方式,采购商品出口。以义乌小商品市场为例,2010年义乌小商品市场日均出口商品1400多个标箱,全年经义乌市场直接出口的集装箱达到52万标箱,有来自219个国家和地区的42.2万人次境外客商到义乌采购商品,在义乌居住半年以上的境外客商达到1.3万人。
  2.中小微企业国际化发展需求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我国有大量规模小、利润薄的中小微企业,但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拓展国际市场,建立自己的对外贸易渠道。专业市场通过集聚大量商品和境内外客商,形成规模经济,建立了专业化、精细化的市场商品出口链条,使市场出口商品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大为降低,贸易效率极大提高,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益的国际化经营平台。通过专业市场的“市场采购”贸易,市场经营户可以通过市场平台与境内外采购商洽谈外贸生意,这种外贸经营方式,交易简便,费用、责任、风险与国内贸易区别不大,大大降低了市场经营户开展国际贸易的门槛;另外,为专业市场供货的成千上万家中小微企业,通过专业市场搭建的国际化通道,实现了与国际市场的直接对接。如以义乌市场为依托,参与“市场采购”出口的市场经营户达到了6.2万家,全国已有20多万家中小微企业便利地参与了国际贸易,带动了1000万以上产业工人的就业。
  3.小商品国际化需求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小商品具有品种多、货值低等特点,根据《小商品分类与代码》的分类,我国小商品可以分成16个大类、9105个子类、170多万种单个商品;小商品单价低、单个利润低,以薄利多销为主。专业市场,尤其是小商品市场,以低成本提供小商品一个集中展示、交易的发展平台,使境外采购商能够以较低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和缔约成本,在较短的时间内采购到所需的商品,使小商品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被外商采购出口。由此,“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类似于义乌市场的全国各大型小商品市场表现尤为突出,这也表明“市场采购”贸易是小商品国际化的有效途径。
  二、“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内涵及特点
  目前,“市场采购”贸易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对其具体的内涵仍未有一致的定义。本文认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在国内流通领域(专业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贸易行为,有别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传统贸易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来源环节特殊
  与传统的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主要来自于生产企业不同,“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的商品通常是采购自流通领域,尤其是专业市场。通常境外采购商不与生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而是利用专业市场平台,直接与市场经营户洽谈并签订买卖协议,或委托外贸公司向市场经营户采购商品,而市场经营户则与生产企业即供货商建立业务联系。
  2.交易方式融合内外贸
  “市场采购”贸易融合了内贸、外贸两个环节,一是境外采购商或其委托的外贸公司以专业市场为平台,与市场经营户进行洽谈,达成买卖协议,收货后以人民币与市场经营户完成支付结算,该环节与通常的国内贸易相似;二是境外采购商通常不自行办理采购商品出口手续,而是委托外贸公司按其要求将货物出口,外贸公司代为办理采购货物的相关出口手续,该环节则与通常的外贸出口相同。
  3.参与的贸易主体庞杂
  经过多年发展,“市场采购”贸易形成了一条精细分工的产业链,涉及生产企业(供货商)、市场经营户、境外采购商以及大量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配套服务的外贸公司、货代公司、报关公司、仓储物流公司等众多主体。同时,这些贸易主体性质复杂,成分多元,有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外自然人,也有境内企业和办事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多种形式。
  4.出口商品组柜出口普遍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种类多,主要以工艺品、饰品、小五金、玩具、袜类、钟表、纺织品、服装、领带、文体用品等日用工业品为主。以义乌市场为例,从义乌小商品出口涉及的海关编码上看,义乌市场出口涉及2000多个税则号的小商品。境外采购商到专业市场,尤其是小商品市场采购商品,通常是多品种、小批量地采购,为降低出口成本,多个采购商拼柜、多种商品组柜出口的做法较为普遍,导致单个集装箱通常装有几种、几十种甚至上百种来自不同厂家、不同销售商、不同采购商的商品。
  三、“市场采购”贸易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难点
  为了能更好推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发展,各监管部门对其管理方式进行了不断地创新,如海关总署对义乌小商品采购出口试用了“旅游购物监管方式(0139);深圳市检验检疫局针对“市场采购”出口,出台了《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传统贸易管理办法》;昆山质检局出台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基本要求(试行)》等等,极大促进了“市场采购”贸易的发展,但是“市场采购”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无法回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1.监管缺乏上位法支持,综合管理机制尚未形成
  “市场采购”贸易作为一种全新的外贸出口方式,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未对这种出口模式作出定义,也未对这种出口方式的监管模式给予明确的规定,监管上缺乏上位法支持。正由于如此,海关、商检、国税外管等监管部门基本都是在参照一般贸易出口监管模式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市场采购”出口的特性,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有限的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各部门没有建立统一互信的协作机制,综合治理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如2007年海关总署对义乌小商品采购出口采用“旅游购物监管方式(0139)”,但外汇管理部门并未建立与该监管方式相对应的管理方式;同时,2010年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取消了对旅游购物商品经营资格核准,不再有单独的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海关“旅游购物商品(0139)”监管方式相应失去了上位法依据。另外,检验检疫部门已有的法律法规均在生产企业框架下制定,对流通领域出口商品的检验缺乏操作依据等。
  2.监管政策不完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采购出口存在诸多障碍
  目前的贸易管理政策在某些环节还较难适应“市场采购”贸易的发展,存在较多的发展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采购”贸易中的境外自然人采购商(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开展采购贸易缺乏法律和法规支撑。二是境外采购商中的外资合伙企业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2010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但是相关部门的配套措施仍不健全:商务部门仍无法为外资合伙企业办理进出口备案;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上的结汇业务;外资合伙企业的税收由谁征收,税种及税率如何,税务部门均无明确规定等。三是市场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外贸政策不完善。目前,个体工商户从事外贸的相关程序繁琐,费用较高,制约了市场经营户自营出口的动力。
  3.“市场采购”商品管理难,监管压力大、成本高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来自于专业市场等流通领域,质量良莠不齐、品种纷繁复杂、装运方式特殊等众多原因,导致监管难度很大。一是专业市场上的货源来自全国各地,从源头上对供货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提升和质量监管成本高、难度大。二是与专业市场相对接的生产企业,通常规模较小,很大部分是家庭作坊式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较差,使得部分商品的质量不能满足国外技术要求,其质量现状使“市场采购”贸易存在较大的出口风险。三是市场经营主体的质量意识淡薄,且有不少采购商以低价为首选而有意“忽略”质量标准的做法,造成了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四是“市场采购”贸易存在大量的组柜、拼柜出口的集装箱,这就极大增加了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等在检验、查验等环节的工作量。
  4.缺少市场准入和质量溯源机制,责任追究难
  由于没有“市场采购”贸易管理条例,对于参与此项贸易活动的主体并没有明确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目前市场上参与的主体复杂,且有不少代理中介机构,由于缺少经营准入、退出机制,当出现重大走私违规等情节严重现象时,监管部门查找责任主体难,无法实施责任追究。另外,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经营户,未建立完善的商品验收、购销、出口台账制度,一些为“市场采购”出口服务的外贸公司也未建立出口商品来源信息登记、申报、验证的溯源管理机制,“市场采购”出口的商品可溯源性差,当这些采购商品在境外被投诉侵权、产品安全通报召回等现象时,通常很难溯源找到生产企业。
  四、政策建议
  以实现“监管制度化、贸易便利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为发展目标,以《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批为契机,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体系与服务体系,并以义乌为试点,先行先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力促监管制度化,加快推动“市场采购”贸易获得上位法支持
  抓住《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批的机遇,加快完善“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参照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等特殊贸易的监管办法,积极推进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或国务院授权国家有关部、委(总署、总局)以规章形式制订实施与“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相适应的商务、海关、税务、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监管措施和办法,并确保相关监管措施和办法的衔接配套,建立一套便捷、顺畅、高效的“市场采购”贸易认定体系,构建起有法可依、便捷高效、相互衔接的“市场采购”贸易管理政策体系。
  2.着力贸易便利化,加快破解“市场采购”发展中的政策瓶颈难题
  扩大经营主体,积极化解境外自然人、外资合伙企业、境内个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的政策性难题,完善相关配套服务。由商务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建立完备的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并构建适宜的退出机制。海关增设“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并不断完善“市场采购”商品归类简化办法,进一步简化“市场采购”商品申报手续。检验检疫部门加快探索在“管得住”的基础上,探索试行简易检验程序,快速检验,减少抽检批次,减少每次抽检样品的数量,并探索直通放行模式。创新市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进、销项核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等。
  3.推进管理规范化,加快完善“市场采购”贸易的体制机制建设
  建立市场准入机制,针对“市场采购”出口主体复杂,经营操作欠规范等问题,重点加强对市场经营户、报关报检主体(包括外贸企业、货代企业、货运企业等),开展“市场采购”主体的许可、注册、备案等准入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不如实申报、虚报、瞒报严重,夹带相关违禁产品出口的,或出口具有严重安全问题产品在国外造成通报,严重影响市场声誉的行为,经查实,轻则对经营户进行警告教育,重则中止商位出租协议、取消出口登记备案,或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质量管理机制,切实形成工厂供货货源质量保证、市场经营户索证验货、各组货单位验货、科学仓储、海关商检严格查验等各环节齐抓共管的把关网络。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按注册地与信用等级相结合的分类管理政策,对于守法申报、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检验检疫、海关通关等环节,给予通关优先权和优惠政策的优先考虑;反之,在通关上、检验上实行严格的查验制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长远发展,减少短期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推进服务专业化,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
  注重市场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境内外客商、市场商户、外贸企业等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机制,加强全社会对贸易主体信用的监督与评价。加大对“市场采购”新型监管模式的宣传,不断强化“守法便利、规范便捷”观念,引导贸易主体规范操作、合法经营。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努力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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