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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论无效婚姻1000字

发布时间:2019-06-24 03:55:47 影响了:

  摘 要:不能单一的以是否治愈禁止结婚的疾病来判断,并且申请宣告无效的请求权不能赋予双方当事人。“疾病婚”,不适合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  关键词:禁止结婚;无效婚姻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4-0262-01
  一、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
  我国对哪些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的一一列举,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未作解释,法律实际上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医学机构去加以认定。
  《婚姻法》第7条第2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目前,对该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 10 条规定:经婚前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措施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目前,对艾滋病人的结婚问题,学者们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赞成艾滋病患者结婚。有学者认为,《婚姻法》规定,只有“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疾病”的人才不能结婚,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不是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病种。《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也规定:“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因此,在结婚前感染艾滋病毒的一方一定要让对方知道自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只要双方愿意并保证采取防止对方被传染的相应措施,没有理由不让他们结婚。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禁止艾滋病患者结婚,是一种歧视行为,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实践中也难以操作。第三种观点认为,隐瞒艾滋病史结婚违法。这种观点是不支持也不禁止,只是在患病一方隐瞒事实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该观点认为,如果艾滋病患者隐瞒了自己的艾滋病史与他人结婚的,在法律上应当视其为无效婚姻。艾滋病患者的配偶在得知实情后要与艾滋病患者离婚的,法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并且艾滋病患者应当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三种观点差异其实主要是考虑的出发点不一样,赞成的观点是基于保护艾滋病人的权益,维护其应有的合法地位不加以歧视,并且,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那些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反对的观点是基于从艾滋病的传染性出发,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折中的观点实际上是侧重于保护艾滋病人的结婚权利,只是在恶意隐瞒的情况下法律才予以干预并禁止。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是要保护谁的权利?我们保护的范围要有多大?如果只是保护艾滋病人,允许其结婚,没有问题;然而,艾滋病有很强的遗传性,考虑到我们的下一代,考虑到绝大多数的无辜的人,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那么这种保护就应该“适度”,就应该有个“边界”,对其的宽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应有底线,对他们的保护可以体现在社会福利、患者及其家属不受歧视等方面,而对于艾滋病人结婚这一点上,应该加以禁止。
  二、疾病婚形成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这一条文,就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此时无效婚姻就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因为立法所要防范的危害性就不会发生。问题是,在未治愈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因为恶意或者嫌弃患病另一方,法律是否还允许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允许,反而使无效婚姻的恶意一方当事人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多了一项特殊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不能单一的以是否治愈禁止结婚的疾病来判断,并且申请宣告无效的请求权不能赋予双方当事人,(《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然,还要认定当事人善意与否。但是,要区分
  善意还是恶意,在实践中还是不太好操作的。
  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之一,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后代的健康出发,侧重点在医学方面,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当事人采取措施不生育可以结婚,尽管一方患有疾病但夫妻双方婚后已建立起感情,配偶另一方也愿意照顾患病一方,不仅有利于社会稳定减轻社会负担,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就不能生硬的照搬法律,认定这种婚姻无效,这是从善的方面考虑的;从恶的角度讲,当事人一方若想抛弃患病一方,也不能依法认定婚姻无效,因为此时恶意的一方当事人已经把申请婚姻无效当作了一个工具。所以,这种“疾病婚”,不适合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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