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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报告

发布时间:2019-06-29 03:57:02 影响了:

  第9法疏导教育法:不孝子改邪归正案例:  2010年7月25日中午12时,绛县南樊镇司法所所长张海存接到本镇兰峪村村委主任陈学专的电话,称该村村民张希华、赵贵英夫妇与其子张某因赡养问题发生冲突,双方闹得不可开交,请所里立即派人平息矛盾。张海存与工作人员王新社立即驱车驶往事发地。只见双方破口大骂,挥拳欲打。张海存立即制止,召集他们坐到一起,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道理。
  经过了解,原来父亲张希华抱怨儿子张某不孝,不尽赡养义务;儿子张某怪罪父亲张希华一碗水没端平,在经济上、生活上偏袒其兄长,一气之下想撇下父母,离家出走。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张海存他们“对症下药”。首先,指出张希华在言语、行动上的偏颇之处,继而严肃批评张某乱找借口、不尽赡养义务的错误:“父亲即使有错,但相比将你拉扯长大、培育成人的大恩大德,又算得了什么?这错那错,忘恩负义、不养老人是最大的错误。”一番话说得张某羞愧难当,当下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孝敬父母,并当着张海存等人的面,签订了《赡养协议书》,每年按时支付给父母赡养费500元,直到父母寿终正寝。刚才还怒火满面的张希华、赵贵英夫妇顷刻间有了笑容。
  调解艺术分析:
  本案采用的是疏导教育法。张海存、王新社针对张某父子的赡养纠纷,先是以事论理,指出老人在言语、行动上的偏颇之处,继而针对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错误,从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方面。进行耐心的思想疏导和严厉的批评教育,最终消除了怨恨,达成了赡养协议,使此案得以圆满解决,并得到了村民的一致认可与称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10法把握心理法:夫妻破镜重圆案例:
  1987年,绛县仓丰村妇女英某与本村侯某结婚,起初家庭和睦,并相继生下2个女儿。后来,由于侯某喝酒**,夜不归宿,夫妻俩经常吵架。英某一气之下,去法院起诉要与侯某离婚,两人于2006年9月办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英某独自支撑着整个家庭。2个女儿相继考入高中,沉重的负担使她压力很大,有心再招一夫,又怕继父对女儿不好,若与侯某复婚,又担心他恶习不改。左右为难的英某找到绛县司法局安峪司法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指点迷津。所长郭峰当即委派司法员亓效和、李红梅和熟悉仓丰村情况的侯立生进行调处。离婚后的侯某行无踪迹,亓效和一行人找到侯某后,从他和英某当初美满幸福的婚姻切人,谈侯某不务正业招致家庭破裂,以及女儿没有亲父在学校的孤独,使侯某思想上的坚冰慢慢融化。接着,亓效和等人趁热打铁,将侯某、英某召集到一起,从法理到人情,从家庭到社会,循循善诱,终使双方重归于好。
  调解艺术分析:
  本案采用的是把握心理法。调处人员通过调查英某起诉侯某离婚一案,了解到如果侯某能够改邪归正,英某其实愿意复婚的真实想法。在洞悉英某心理的基础上,不厌其烦地到处寻找侯某,三番五次地做其思想工作。让侯某真正认识到自己的不良行为对家庭婚姻的不利影响,最终,侯某表示悔过,痛下保证,要与英某好好过日子。干警不失时机地将他们召集到一起,一番循循善诱,侯某认错,英某欣然接受了侯某的悔意。调处人员顿感轻松,终将一个几乎破裂的家庭重修于好。
  第11法过错剖析法:三方重归于好案例:
  2011年7月,山西省绛县西郝村村民魏小群雇佣邻村某建筑队为其盖房。刚打好地基,就遭邻居安双燕夫妇以房屋地基过高、厕所距自家房屋过近为由阻拦。建筑队半途停工,要魏小群赔偿因误工而遭受的损失,否则便将建筑队撤走。魏小群很生气,称要与安双燕夫妇拼命。西郝村民调主任雷希胜闻讯赶来,及时予以制止。
  雷希胜问明情况,勘验了现场,将三方当事人叫到民调办公室。他首先指出,魏小群家建厕所离安家房屋太近,影响到对方的房屋坚固和环境卫生,显然是错误的。接着,雷希胜对安双燕夫妇说:“魏小群家房基加高,是因为院外的路基本身就高,如果其房基低了,路上的水就要流到院里,应予理解,你们有事不找民调会解决,擅自阻挡他人施工,肯定也不对。”然后又劝说建筑队负责人,工程受阻是因为出现纠纷,并非魏小群家有意为之,应以谅解为宜。最后,三方达成协议:1.魏小群家建厕所须在离本人院落西墙1米处挖便池。2.魏小群建房期间,安双燕夫妇不得借故阻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安双燕夫妇赔偿。3,建筑队放弃向魏小群索要误工赔偿的要求。自此,魏小群家顺利建起房屋,邻里间重归于好。
  调解艺术分析:
  本案采用的是过错剖析法。在一般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只是双方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同。因此。调处人员在调查了解后,对责任大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应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雷希胜居于中立,先指出魏小群家建厕所离安家房屋太近,影响到对方的房屋坚固和环境卫生的错误,再引导安双燕夫妇充分理解魏小群家房基加高是为了阻挡院外雨水的实情,又劝说建筑队负责人工程受阻系纠纷所致,并非主家有意为之,让其谅解。由于雷希胜出于公心,尽管各方都受到批评,但由于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都认同。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12法同情理解法:垫付款有了着落案例:
  2006年5月,绛县农经局在本县大交镇东阳村进行农村财务审计。东阳村为了配合工作,成立了由彭海青牵头负责的5人审计小组,并决定审计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先由他们垫付,以后村里报销。此后,彭海青等5人配合审计工作队内查外调,干了8个月,共产生交通、食宿、补助等各项费用2万余元。工作队走后,彭海青他们找村委会要求报销,但村里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报销。彭海青他们干脆到北京上访,中央信访局批转至绛县纪委,绛县纪委让大交镇政府限期查办,大交镇政府责成镇司法所处理。
  2011年1月,大交镇司法所所长龚瑞接手此案后,面对气势汹汹的几位当事人,又是让座,又是倒茶,好言安抚,打消了他们的火气。接着,龚瑞让他们选出代表,详细述说事情来由。在彭海青滔滔不绝的述说中,龚瑞始终平心静气地凝神倾听,当事人心酸时,龚瑞与他们一起难过;当事人无助时,龚瑞与他们一起叹气,对他们表示极大的理解和同情。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之后,龚瑞多次走访东阳村,认真调查,耐心说服。最后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让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当双方说完后,龚瑞先是恳切地对彭海青讲:“你们为集体垫付款,村委会理应报销,但村里经济拮据,你们是否能降低数额?”接着又严肃地对村委主任说:“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不能因为经济困难就借故推辞。”双方见司法所长不偏不倚,很快达成了协议:1.村委会负责给付彭海青等人垫支的审计费用2万元;2.付款方式为分期分批,即2011年1月12日给付8000元,当年5月30日再给付6000元,当年9月30日,将剩余的6000元全部付清。3.双方严格执行协议,若村委会不能按期付款,承担逾期款项2%的月息;若应付款项全部到位,彭海青等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缠诉。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一起拖了几年的纠纷画上句号。
  调解艺术分析:
  1.以诚相待。大交镇司法所接手此案后,面对气势汹汹的几位当事人,司法所所长龚瑞又是让座、倒茶,又是问候、安抚,打消了他们的火气,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尊重,为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2.耐心倾听。在与当事人交谈时,龚瑞集中精神,让当事人说完,使之彻底地宣泄和释放,并与之同乐同悲,拉近了当事人与调解者的距离,从而使当事人乐意道出自己真实的心声。3.尽量公道。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龚瑞尽量一碗水端平,决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过于亲密的语言,也决不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严厉批评,这样避免了当事人产生偏袒的错觉。便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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