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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维权致媒体角色的异化|自媒体时代 异化

发布时间:2019-06-30 04:07:21 影响了:

  电视媒体维权栏目,以维权记者帮助民众维护权益的整个过程作为报道的内容。如果仅从服务公众、提供信息、帮助观众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角度来看,电视媒体维权节目本身并没有错误。然而,作为党的喉舌,中国电视媒体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力,如果处理不好报道事实,提供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维护正当权益与“越俎代庖”、干涉行政、司法等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的正常行为之间的关系,则很容易超越自身地位,导致角色异化,这种异化所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
  电视维权致媒体角色异化及危害
  媒体的社会监督权利异化为媒体对社会的执法权力。由于有强大社会影响的电视媒体作后盾,在帮助民众维护权益的整个过程中,记者往往是作为一种特殊力量而存在,并使这种维权从观众个体的维权行为,演变成占据强大道德高地的电视媒体的维权行为。记者采访收集、了解信息的过程,极容易演化为强制事情解决的过程,甚至使一些本应通过其他正常渠道解决的问题,也在电视媒体这种强行介入下越位“搞掂”。电视媒体从拥有社会监督的权利到社会的执法权力,实际上已经导致其权利的越位与偏差。而这种“越权行为”不但对于媒介自身、其他社会组织,甚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一种负面的、否定的因素。
  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异化为舆论个人化使用权。舆论作为公开的社会评价,其本质特征是一种民意的表达和民众力量的显示,它所实现的社会功能是以公开表达的集合式的公众意见直接或间接干预社会生活。但电视维权凭借其自身优势,通过构筑信息环境上升为舆论的制定者,形成了强大的“舆论霸权”,促成了一些问题在这种“舆论霸权”下得到解决。特别是由媒体维权成功的案例在电视中不断向观众展示,导致社会大众在认知媒体的时候发生某种偏差,把问题的解决看成是媒体的权力和威望所至,产生媒体是执法者、手中握有特殊权利、媒体更能解决问题的错觉。这种错觉一旦被社会公众广泛接收,极易产生媒介“舆论个人化”使用倾向,即利用媒体的这种舆论监督权的下移,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媒体客观中立者报道异化为事实发展的推动者。很多电视维权栏目的维权记者为确保问题的尽快解决,兑现“有困难,找媒体”的社会承诺,过多地采用了介入的方式,主导着整个维权过程的走向。这样介入式甚至是带有显示记者权力的“秀”式报道,不仅具有先入为主的功利色彩,而且在采访中容易情绪强烈,缺乏对事件的冷静思考和理性分析,立场易于倾向投诉方,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推动、改变事实的发展。
  媒体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异化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比如维权栏目中经常报道的市民定购了某物品后,出于各方面原因又不想购买了,便求助媒体想要回定金。而法律规定,定金是不能返回的,但常常看到在维权记者的“协调”下,最终市民都取回了定金。其中原委暂且不论,单就事情的结果来看,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而普通的电视观众,既不可能逐个搞清问题的原由,也不可能真实地了解维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加之自身在平常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遇到过这类问题无法有效解决的亲身经历。因此,每当媒体解决了此类问题,他们在为媒体这种行为叫好的同时,也对其他部门的“不作为”行为产生抱怨,甚至愤恨,容易导致将社会个别现象普遍化的印象,而媒体也在不知不觉中从社会协调发展的维护者,变成了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者。
  电视媒体角色越位导致异化的原因
  媒体市场竞争的环境压力以及商业利益的驱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方位的改革将大众传媒推向了市场,引入公平竞争机制,逐步建立起“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运作模式。体制上的变革和激烈的媒体竞争,让受众和市场成为大众媒体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条件。受众作为传播的主体因素融入到传播过程里,使大众媒体必须与受众构建一种供需关系,并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出发,追求受众的认同感,以此追求广告利润与整体经济效益。在此影响下,其更加迎合受众的喜好,并常常利用自己特有的社会优势,以解决百姓的需要为口号,帮助受众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种由媒体直接出面“伸手帮忙”的服务方式,不仅能为当事人快捷、彻底地解决问题,也契合了其他受众“解气”“解恨”的心理需求,使此类节目更容易受到受众的追捧。
  受众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困难为媒体介入提供了空间。当前,一方面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资源分配不均、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的社会多种诉求的并存,与满足自身诉求、保证自己正当权益不畅之间的矛盾的存在;另一方面,随着媒体数量、种类的不断增多,受众对媒体的选择越来越多样化,使用范围不断拓展,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对媒体的依赖性不断增强。为了解决或满足自己的各种利益诉求,社会公众越来越主动向媒体提供自己的乃至身边的这类问题,希望借助媒体的传播,引起社会的关注,占据舆论的制高点,寻求问题的快速解决,客观上也为媒体报道提供了更多的“新闻由头”。这也直接或间接地促使媒体对社会介入,甚至是干涉、干扰的进一步加深,并使之常态化。这又反过来强化了社会公众心目中媒介此类行为“合法化”的印象。而当“告状与其找法院不如找媒体”已经成为社会环境中的普遍认知时,“舆论个人化”使用,就成为公众解决问题成本最少、成效最高,最便捷、最省心、最省力的社会认同。
  对媒体监督权的片面理解。作为我国监督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舆论监督是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报道、揭露社会现象,扩大事件正面效果,以加强各级部门与民众的有效沟通,服务民生,引导社会公众,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正因为如此,舆论监督不仅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在监督政府行为、官员言行、司法审判、公众人物等方面发挥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因此,一方面,必须确保媒体舆论监督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另一方面,媒体自身也要正确认识媒体舆论监督权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不能误将这种舆论监督权与行政、司法等权力划等号,更不能因为其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而将其视为可以临驾于行政权力、司法权力之上的一种特殊的权力。
  加强媒体自律与他律力度,防止媒体角色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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