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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罪立案标准【欠薪入罪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07 03:54:01 影响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具体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某些明显的缺陷和漏洞,体现在转移财产、逃匿举证责任不明、数额较大的标准界定不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范畴模糊不清、造成犯罪行为严重后果标准理解不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该罪名在法律实践中的实施效果较差。笔者认为应当正视问题,通过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解析来弥补法条的缺陷、修补漏洞,完善我国的欠薪入罪制度。
  关键词:欠薪入罪 缺陷 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具体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目前的规定存在缺陷和漏洞,实践中操作性不强,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解析法条迫在眉睫。笔者就当前欠薪入罪存在的缺陷及如何完善的问题做了初步探讨,以引起关注和深入研究,使之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欠薪入罪之现状考察
  近年,因劳动欠薪问题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由劳资纠纷引起。有数据资料显示:2011年深圳市宝安区发生的30人以上的重大劳资纠纷案高达114宗,居各类社会矛盾之首;其中欠薪逃匿案件共30宗,在重大劳资纠纷案件中占据26%的比例。劳动欠薪波及面广、涉案金额大、受影响人数多,因讨薪发生的堵路、跳楼、攀爬高压线、围攻国家机关等事件屡见不鲜。基层政府出于维稳需要,为处置劳动欠薪事件、安抚劳动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收效甚微,恶意欠薪事件仍时有发生。
  恶意欠薪入刑之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用人单位和雇主欠薪行为的惩处仅限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惩治力度小、欠薪企业违法成本低,不足以制止和约束恶意欠薪行为。为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打击无良企业老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恶意欠薪纳入犯罪范畴。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之高度关注、寄与厚望。广大劳动者欢欣雀跃,认为能教育和警醒欠薪者,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专家、学者们认为采取公权救济的方式将恶意欠薪上升为刑事处罚,能震慑不法分子,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5月至今,恶意欠薪入刑实施已逾一年,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差强人意,全国案例仅百宗。以深圳为例,截至2011年年底,深圳市停产、关闭、老板欠薪逃匿企业虽有353家,但自恶意欠薪入刑以来,深圳市受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仅9宗,与公众期望相距甚远。
  二、欠薪入罪难之评析
  用人单位和雇主拖欠劳动者薪酬的原因并不复杂,无外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三角债所致或无良老板恶意所为。诚然,社会上不乏存在昧着良心,靠少发、不发、欠发工人薪酬,赚取工人血汗钱的黑心老板,但也有部分企业欠薪纯属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环境持续恶化。一方面订单锐减,另一方面原材料、人工等成本逐年上升,内外交困中许多中小企业陷入生存危机,关停、倒闭、无力支付工人薪金成为无奈之举。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的任务;二是保卫的任务。惩罚是一种手段,但不是目的。“欠薪入刑”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形式,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惩处几个人判几年罪,而是通过刑罚来矫正、规制不良老板恶意欠薪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雇主按时发放劳动者薪酬。
  通常,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要看决定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否达到主客观的统一性。鉴于欠薪主、客观真实原因难以辩析,立法者对待“欠薪入刑”的态度较谨慎,在“欠薪入刑”的法律适用上设置了一系列前置条款。即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要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而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前置条款的弹性幅度大、标准不明确,难以定性,操作起来困难重重。
  首先,转移财产、逃匿由哪个部门来举证?谁来证明,如何证明欠薪者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遭遇欠薪事件首先会找用人单位或雇主协商,协商不成后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据此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然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欠薪者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看其犯罪主观方面是是否具备犯罪意思,即故意而为之;也要看其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欠薪者的内心活动状态是隐性的,很难从事实表面现状判断欠薪者是主观上确实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还是客观上不具备支付条件而不支付,这都需要通过对其行为进一步调查来佐证。欠薪者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资金支付而拒不付、是否存在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要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证据来确定,做为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能、权限决定了其无法调查取证,至于欠薪者的逃匿行为、去向,更因缺乏刑侦技能和司法权限无法跟踪。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曾于2012年3月联合发文,对拒不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各自的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劳动监察后,认为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调查报告、涉案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一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但在具体操作上,部门间协调性不足,公安机关认为转移财产、逃匿逃避支付行为难以准确定性,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欠薪者以上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
  其次,数额较大的标准界定不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工资水平上存在差异,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同等欠薪涉案金额产生的社会影响、效应不同。标准偏低,打击面会过于宽泛,体现不出宽严相济;标准过高,起不到应有效用。深圳市劳动监察支队为解决《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欠薪入刑”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于2011年9月召开了劳动监察疑难问题研讨会,会后以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深圳地区欠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以“十万元”起计。撇开会议纪要确定的事项不能做为行政机关执行和法律审判依据外,深圳各区由于地理位置差异、经济发展水平起点不一等原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济发展模式,“十万元”欠薪入刑的计征标准在深圳不同区域产生的法律效应将出现偏差。例如,做为深圳产业大区的宝安,企业数量众多但良莠不齐。有数据资料显示,宝安区工业企业多达2.1万家,其中起支撑作用的不过480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从各街道信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信息来看,相当一部分的涉案劳动欠薪企业规模小、甚至无证照,抗风险能力较弱,市场环境稍有变化即可能经营亏损,老板见势不妙马上逃之夭夭,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数额达不到十万,但涉案企业总量多、人数多也能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十万元”欠薪入刑的标准将使不良老板逍遥法外,起不到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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