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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反洗钱大额交易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09 03:57:16 影响了: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基本概念及性质的分析,阐述**的危害及金融业反**的必要性,并通过对我国金融业反**法律漏洞的分析,得到其应对方法,最好进行总结。  【关键词】 **;反**;金融;法律
  一、**的定义及性质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法律意义上的**的含义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该公约把**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的来源,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金融机构反**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二、**的危害及金融业反**的必要性
  从法律角度看,**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 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行为隐蔽复杂,属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暗流,**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是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也是引发**上游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行为成功,就会使犯罪分子实现其犯罪的经济目的、造成犯罪行为的恶性循环,进而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制止并严加防范。
  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机构,拥有各种金融工具,提供各种资金转换手段,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者利用现金交易、账户往来、离岸业务等方式,将违法犯罪收益通过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保存和划转,使其合法化。即使不是直接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在其**的某一阶段,还是会利用到金融系统存储或划转资金的。可见,金融业和金融机构对**行为的防治是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心环节。
  三、我国金融业反**法律漏洞及其应对方法
  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和国际范围内的**活动日益猖獗,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的主要渠道,防止**者利用金融系统**成为建立和完善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任务和内容。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也将会逐步加快、程度也将逐步加深。但是我国金融业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反**法律制度。完善金融领域的反**法律漏洞将极大促进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领域的发展。
  1、金融业**的法律规制缺陷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我国反**工作预防、控制和打击的基本法律框架和监控制度体系,为我国金融业开展反**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上的保障。但是我国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仍然有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制**罪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第191条对**犯罪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是该法的规定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罪的上游犯罪狭窄。现行刑法对**罪的规制是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完善的,通过该修正案**罪的上游犯罪由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四种变为七种,但是除以上八种犯罪以外,我国刑法并不能通过对**罪的规制遏制其他财产性犯罪。
  (二)现有法律规定的我国金融机构反**内控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第一,一些内控制度流于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是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该法第15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该条文赋予金融机构制定反**内控制度的权力,但是却没有相应监督机制,在如何及时探索并建立新的、有效的反**制度方面缺乏制约机制,这必然影响到反**的效果。第二,反**激励、补偿机制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三章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义务。追求高效益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但是金融机构履行反**义务义务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并没有给予金融机构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因此,在现有制度下,金融机构从事反**工作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小于付出的成本。这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参与反**工作的积极性。
  2、金融业**的完善措施
  (一)扩大**行为的上游犯罪。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对**犯罪的规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规定狭义的上游犯罪,即仅规定一种或几种犯罪作为**罪的上游犯罪;另一种是规定广义的上游犯罪,即对所有犯罪所得的**行为或超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所得的**行为进行惩处。例如,根据七国集团反**金融行动工作小组对**的定义,以及瑞士刑法典对**罪的规定,所有的犯罪均为**罪的上游犯罪。意大利、美国等国家刑法的发展趋势都是惩处一切犯罪所得收益的清洗行为。如果我国效仿这一趋势,在刑法中对**行为的上游犯罪进行扩大规定,不但有利于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也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的接轨。
  (二)制定统一的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的内控制度,进而形成相应的实施细则,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力度,进一步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工作岗位,明确反**内控制度的制度内容,取得反**工作的良好效果。针对金融机构参与反**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的现状,相关立法或者金融监管机构在制定相关的立法和制度时应当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国家在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会越来越成熟,在反**方面的监管和惩治措施会越来越完善,更多的**犯罪活动会绳之以法,我国的金融秩序会得到改善。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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