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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受法律保护吗 [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探讨]

发布时间:2019-07-14 04:01:02 影响了:

  摘要:重点分析了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在法律、地方性法规等方面完善和加强其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
  我国政府认为每个民族都有其发展与繁荣的权利和要求,不仅是经济与政治方面,更包括文化与思想方面。国家通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及《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和实施,给予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以最大的生存空间,以保持少数民族传统的延续、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随着时代而发展。甘肃特有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其文化权利也受到了国家和甘肃省政府以及民族地区政府的关注,但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保护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仅就其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措施进行探讨。
  一、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应当承认,由于经济条件、政治制度、自然资源以及人文观念等种种因素的影响,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保安、东乡、裕固三个特有民族优秀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环境在急剧改变,经典的婚礼祝词已支离破碎,保安族的宴席曲基本已没人再唱,少数民族与其信仰有关的祭祀活动和民间礼仪,因为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不复存在,民族记忆趋于淡化。传统的传承机制日益遭到破坏,传统技艺濒临灭绝,保安腰刀、东乡族擀毡生存状态堪忧。还有大量散落在民间的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艺术品,正在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海外;一些神话、历史传说、工艺技术等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着一些艺人的去世而消亡。而面临的困境与我们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以下问题和缺陷有很大关系。
  1.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立法重物质轻精神。目前,我国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分两条线,一条线是关于少数民族物质文化的保护,这部分国家重视保护的比较早,建国初期至20世纪60年代以行政命令保护为依据,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以及地方法规和规章,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另一条线是对精神文化的保护,相对于物质文化来讲这方面的保护还存在欠缺,从1990年以后才开始注意,虽然颁布不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精神文化遗产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例举了具体表现形式,但范围依然比较窄,文化认同权、发展权、合作权、保护权还未进行类型化保护,甘肃省文化权利保护情况更是如此。
  2.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零散不完整。当前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性保护,专门的保护内容散见在《著作权法》的第6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及行政法规阶位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保护法规零散。
  3.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缺乏专门立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缺乏专门立法。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方面地方性立法要比国家立法发展快,一些省份已经颁布了专门法条。自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之后,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和民族自治区也相继颁布了地方性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但是作为少数民族也比较集中的甘肃省对精神文化保护的专门立法的价值和意义的认识不够,法律保护几乎空白,对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主体、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都没有相关规定,这与甘肃省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差距很大。
  二、文化权利保护的地方立法缺乏操作性和民族特性
  甘肃省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主要依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这些条例缺乏操作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主要作用在于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因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立法对少数民族权利(包括文化权利)的保障是宏观的,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民族,每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及每一民族地方特定事物的特点。而各地的自治条例则主要针对某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和某个专门问题作出规定,所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要有很明显的民族特点、地方特点。甘肃省地方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民族的特点,如结婚年龄特殊规定,民族节日放假等规定。但总体看大多是对《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性保护条款的照搬、照抄条文;没有结合本地民族的特点制定操作性强的地方立法,无法满足对这些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需要。
  我国对诸多文化权利都有确认,但是却没有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使权利无法落实。我们不仅要提倡和尊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还应该通过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政策,保证权利得到真正的体现。这方面我们显然做得还不够。如甘肃三个民族的自治条例都明确规定各族享有包括对少数民族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的文化认同权。但对权利如何落实,责任人如何承担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又如条例都规定各自治区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先发展教育,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等。但实际上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课程设置上并没有安排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课或虽然安排了但无法实施。笔者在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调查中得知,该县学校没有开发少数民族乡土教材和开设民族传统方面的课程,导致部分学校入学率低,民族群众以牺牲正规教育,自行通过非正规教育的途径习得民族文化。肃南裕固族地区极少数学校虽然开发了一些以本民族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乡土教材,开设了相关课程,但总体实施上步履维艰。大部分家长对子女学业成就的高期望和升学竞争的客观存在,加上中考、会考无法全面反映和衡量学生的各种素质,学校面临追求升学率和教育评价制度的压力,乡土教材课程教学计划在具体的执行中大打折扣。[1]可见只确定权利,不设定责任,不明确责任人及其违法承担的后果,文化权利将变成一种奢侈和悬置的权利。
  三、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措施
  (一)完善文化权利的相关法律
  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立法相对滞后。在加快立法中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尽快选择适合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模式。第二,要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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