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吊技术交底_汽车吊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安 3-6-2 分项工 程名称 作业内容 交底内容: 1.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 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3.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安全保护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无松动; 5)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4.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 JGJ 33-2001 第 3.2 节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 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 30℃时,方可开始作业。 5.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 不大于 1/1000(水准泡居中) 。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 紧稳定器。 6.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 再行调整。 7.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 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 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 留出适当的空间。 8.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 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9.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 方可作业。 10.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1.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 前方起吊。 12. 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 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 降,下降停止前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3.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14.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 中严禁制动。 吊装工程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部位 施工期限 数 量 年 负责 部门 月 日— 施工部门
年 月 日
15.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6.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重量的 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7.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8.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 不得超过 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19.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 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0.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 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21.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 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2.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降落到安全地方,并 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 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3.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 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24. 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 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5.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 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 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26. 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 80℃~90℃ 范围内,水温未达到 80℃时,不得高速行驶。 27.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 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28.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交底人签字 操 作 人 员 签 字 作业班组长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