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述职报告 > 现行资源税【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和财产税的实验分析报告】
 

现行资源税【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和财产税的实验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9-07-19 10:04:24 影响了:

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和财产税的实

验分析报告

实验目的及要求:

通过对资源税和财产税的调查研究分析,了解资源税和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征收部门以及征收这种税的目的,同时对于这两种税制制度提出他们不足之处。 实验步骤:

1、 通过课堂知识对资源税和财产税进行简单了解。

2、 从有关书籍中、网络上查找各种与之有关的资料和实例。

3、 研究分析所找的资料实例对其进一步了解,并提出自己对这两种税制得看法。

实验结果及分析:

(一) 现行资源税

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是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收益,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它的作用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中央和地方的资源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我国于1984

年10月开征资源税,按当时的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包括原油、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但根据当时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为了避免企业既得利益受影响,资源税实际征税只限于少数煤炭、石油开采企业。资源税开征时,是按照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确定税率征收的。1986年,鉴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下降的情况,为了稳定资源税收入,决定将资源税计税办法在原设计税负的基础上,改为按产量和销量核定税额从量征收。

现行的资源税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是统一税政,简化税制,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简化原盐税征税规定;二是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规定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一定的资源税;三是对资源税的负担确定与流转税负担结构的调整做统筹考虑,一部分原材料产品降低的增值税负担转移到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资源税实行按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设置有上下限的幅度税额,同类产品资源条件不同,税额也不相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矿产资源产业的市场化、现代化不断推进,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

地位日益显现。目前,从国际国内市场看,矿产价格增长较快,矿产开采企业的利润也相应增长,而我国在资源产业中普遍存在着严重浪费和破坏环境的现象。因此,于2004年对山东、陕西、山西、青海、内蒙古五省区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进行调整,2005年又调整了河南等12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了全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单位税额,还调整了部分金属矿产品的资源税单位税额。自2007年8月1日起上调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其中,铅锌矿一等矿山的矿石,资源税由原来每吨4元调整为每吨20元;铜矿一等矿山矿石由原来每吨1.6元调整到7元;钨矿三等矿山矿石由每吨0.6元提高到9元。这是自资源税开征以来第一次大幅度调整这三类矿石的资源税,预示着为了贯彻节能减排方针,将加快资源税改革的步伐。

(二)现行财产税

财产税是历史最悠久的税收,是现代国家三大税收体系之一,具有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收的总称。财产税在我国的香港称为物业税。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一个税收体系。财产税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财产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课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另一类是对财产的转移课税,主要是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我国现行的具有对财产课税性质的税种有房

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契税,土地增值税也属于财产税的一个税种。

我国当前的财产税具有以下特征:(1)财产税收入比重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2)财产课税制度设计不尽规范,计税依据、税额标准不够科学。(3)征税范围较小,税基偏窄。房产税对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的房产、广大农村的经营性房产及位于农村的企业房产均免税。(4)内外税制不统一。目前,对内资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土地除外) 和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 ,两套制度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4)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与经济发展脱节。1994年出台的税制改革,其侧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改革,而对财产税的触动不大。如现行房产税法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现行车船使用税的基本规范也是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的税种是在20世纪50年代出台而至今基本上仍按当时的税法执行,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另外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财产税税种至今尚未开征。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