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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

发布时间:2019-07-29 09:14:03 影响了:

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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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性支出

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性罚款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四)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行政性罚款

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纳税人参加保险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净损失可以扣除)

(六)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和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

(七)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对于广告性赞助在税前扣除时,应以前述"广告费"的相关具体规定参照处理。

(八)担保支出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回扣支出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准备金

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

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

(十一)已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折旧费用和修理费处理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房屋的折旧费和维修费。

(十二)房改房出售损失

(十三)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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