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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 [国外农机社会服务产业化发展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9-02-15 03:59:49 影响了:

  摘要农机社会服务产业化对农业机械化具有积极的意义。概括了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农机社会服务产业化的基本现状,总结了其基本发展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我国农机社会服务产业化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农机;社会服务产业化;启示
  中图分类号 S23-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1-0291-02
  
  发达国家大多在20世纪40~60年代就实现了农业机械化,20世纪60年代前后相继实现了全面机械化。尽管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背景等条件不尽相同,采取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也不尽相同,但在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世界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农业机械化实现方式和农机服务模式的研究与探索,注重农机的合作与共享,走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路子。毫无疑问,农机社会服务产业化在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国外农机社会服务产业化发展模式
  
  由于历史、经济、自然、社会条件不同,发达国家农机社会化服务所选取的具体措施、方法不尽相同,大致出现了以下3种类型:一是地多人少,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二是地少人多,以日本为代表;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西欧国家,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在美国,由于中小农场无力购买必要的农业机械,单个农场购买某些专用的、昂贵的、复杂的农业机械在经济上不合算也不必要,因而农机租赁公司、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专业化、社会服务产业化便应运而生。开始是推广的、促销式的。如农业机械销售公司开展农机租赁以及代为操作业务,化肥公司配备专用机械代为农场主施化肥等,后来逐步发展为大部分农活都可以请专业公司代劳,如一个种水稻的农民把地整好,浇上水,便可以雇佣飞机来播种施肥,稻子成熟后,还可以雇佣收获公司把稻谷收获、烘干、入库储藏。美国的农机服务社会化水平如此之高,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农机使用社会化、商品化与财政管理的改革同步运行,也就是说,国家从开始就注意了对农机社会服务产业扶持。正因为如此,现在美国投资购买农机的不是农民,而是出租机械的服务行业。
  在加拿大,人均耕地资源是美国的2倍多。20世纪90年代后,劳均规模才超过美国,种植业农场平均规模约500hm2,每块条田的面积约60hm2,其产前、产后服务主要由专业合作协会承担(如农机行业协会),构成农业机械生产、推广、销售、维修、使用服务网络。企业主和农场主都是协会会员,协会在政府和工业、服务业、农场之间,充当了桥梁和纽带。政府通过协会了解信息,并向农场主提供贷款和补贴,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享受免税政策,为农机科研、开发、推广等提供经费支持等。农场主基本上采取机械化自耕方式,即在农场的场院内建有住宅、粮仓,备有各种农机设备,形成规模经营,机械化水平较高。
  日本由于小而全的农机装备方式,形成了其高昂的农业生产成本,因此自1972年日本开始推行农业机械银行,旨在促进国家、地方和农业团一体化,高效率地使用农业机械,降低成本,确保高度机械体系不断完善。20世纪80年代,日本为强化和扩大农机银行的职能,增加了农机的中介机构,对外出租农业机械。1988年,又开始推广更大区域的农机委托或农机出租,完善了信息服务体系。同时,在没有加入农机银行的地区,进行农业机械示范设点,在农户或农场主自愿的前提下,将农户的农业机械通过农协组织起来,进行集中管理和调配,从而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
  在法国,为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政府帮助组织了许多农机使用合作社。一些效率高、投资大、专业性强的机械,通过合作社集体购买。1975年,法国的农机使用合作社已经发展到1.04万个,平均每1 000个农场就有7.2个合作社。农机使用合作社拥有的拖拉机占全国总拥有量的4%,联合收获机占30%,牧草收获机占32%,耕整地机械占12%。合作社购买农业机械所用资金的20%按农户服务面积分摊,80%靠国家低息贷款。农机使用合作社为农户服务按规定标准收费,用收费偿还贷款。机械按5年折旧,农户5年之内不得退出合作社,但可以转让,5年之后如想退出,所交20%的机具费全部退还。
  在德国,由于农场平均规模较小,因此农业机械利用率偏低,机械化效益不高。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一方面鼓励土地集中,另一方面,通过农民协会组建各种农机合作组织,提高农民机械的利用率。德国共同使用农机设备的合作组织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农机环(又称农业银行)和农机租赁企业。该组织1986年就拥有16.25万个成员农场,占农场总数的40%,现在已基本覆盖全国,是成员最多的农机合作组织。这种组织在不改变农机所有权的情况下,经过统一协调,组织大型、专用农业机械跨农场使用,使农机所有者能够互通有无,相互合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型农业机械的作用。二是农机合作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专业服务组织,机器通常属于集体财产,大多是雇佣技术熟练的农业工人操作。三是农机联合体。是2个或多个农场共同购买农业机械,购置资金、使用费用和保养费用按成员的使用面积分摊。
  纵观以上几个国家可以看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大都是按产业化进行运作,使分散的农场主或农户通过以服务为主与经济组织合作,得到所需要的服务,分享增值利润,尽决富裕起来,并有效缩小工农、城乡之间的差别。
  
  2国外农机社会服务产业化发展特点
  
  由于各国的自然、经济、社会、历史发展情况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不尽相同,各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所区别。但是,农产品的微利和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使各国政府都关注农业服务业的发展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上有一定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结构大致相同。农机社会服务组织结构一般情况下都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公共农业服务系统,主要承担公共范畴的农业教育、科研、试验示范及推广等;二是合作组织,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为降低交易成本、消除私人垄断而组成的自我服务的民间组织,如供销、加工、信贷合作社或合作协会等;三是私人服务企业,如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农业生产过程专业化服务以及农产品购销、储运、加工厂商等。
  (2)服务领域基本相同。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一般按生产过程划分,可分为产前服务、产中服务、产后服务领域;如果按功能划分,可分为技术服务,生产作业服务,供销、加工、储运服务,信贷、保险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至于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依各国的自然、经济、社会、历史文化发展情况而异,是国家与制度的产物。美国和日本属于发达国家,但服务的模式不同。美国是建立在高度分工、专业化、产业化基础之上的市场主导的合同制为主的服务方式,而日本则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高度集中的社团组织主导的半行政体制为主的服务方式。
  (3)服务体系层次分明,结构完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明显分开。发达国家农机服务组织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4类:一是纯民间性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社团组织,美国的农机合作社和德国的农机环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二是与政府联系紧密,政府给予补贴,协助政府制定或执行有关政策明显带有中央性质的组织形式,例如日本的农协、日本农业机械化协会、日本农业机械工业会;三是纯盈利为目标的公司和企业,美国的农机经销商、农业机械租赁公司、农机公司,德国的农机租赁公司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四是纯政府机构和组织性质的组织形式,例如日本的肥料机械处、地方农政局和美国的农业部。
  (4)注重政策扶持和法律保护。农机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是农机社会化服务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美国的农业立法比较完备,在农业法中对农机化发展的农机教育、科研、推广、产品质量鉴定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德国制定的《农机法》规定农机制造厂商必须保证本厂农机产品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和农民操作安全。日本政府颁布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业机械的试验研究、普及推广、产品检查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促使农机化事业有法可依。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确立了农机化的主要参与主体农协的法律地位,并促进了农协的发展壮大。除法律保障外,各国还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扶持。虽然着眼点不同,但德国和日本在农业机械方面都实行了补贴支持政策。美国政府支持农业机械化的政策主要表现为信贷和税收政策。
  
  3国外农机社会服务产业化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在推动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农业机械化程,对我国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创新研究有许多好的启示和值得借鉴的地方。
  (1)分工专业化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基本前提。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实质,就是现代农业的分工体系。传统农业与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前者是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后者是生产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社会化生产程度越来越高,土地所有者、经营者越来越从生产的主导地位退化到从属地位的商品化、高效率为主的方式。可以说,农业分工、专业化水平越高,农业现代化的水平就越高。
  (2)市场体制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必要基础。从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传统上由农民直接承担的农业生产环节越来越多地从农业生产过程中分化出来,发展成为独立的新兴涉农经济部门的,并通过部门间等价交换的原则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现代农业的分工体系之间的契约交易关系,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关系。因此,健全完善的市场体制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3)主体多元化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重要策略。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进程中,后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以市场为导向,国家、集体、个体等多元主体互为依托、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国家公共服务领域,不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还为其他农机服务组织、厂商服务;不仅提供政策、信息、教育、推广、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还要承担重大科技开发的基础性投入和研究,这对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政策和法律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制度保障。从后发达国家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有“两只手”在发挥调节促进作用,一是依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引导调节;二是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推动和保障。国家不仅承担公共物品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有效供给,还提供合理有效的制度供给,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私人厂商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制定必要的行为规范。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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