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有成效 仍需努力:卓有成效
近日,欧洲专利局国际事务主管Valentin Mir在《知识产权管理》杂志增刊《2008年亚太地区知识产权聚焦报告》中撰文,对欧盟委员会与东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ECAP)在支持与帮助东盟各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进行了介绍与评述。
Valent in Mir在文中指出,欧盟委员会长期以来秉承的理念是通过合作和能力建设帮助东盟各国发展。东盟各国于1993年开始实施的ECAP项目就是欧盟委员会将这种理念付诸实践的最佳例证。该项目的出资方和执行机构分别是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专利局,它在协助东盟各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制度、力争达到国际知识产权标准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该项目自1993年逐步在东盟各国实施以来,卓有成效地推动了欧盟委员会与东盟各国政府、当地企业在专利和商标管理、知识产权执法以及提高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的合作。其中2007年12月结束的EcAP第二阶段对推动东盟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发挥了决定性作角。
一、ECAP第二阶段对东盟各国实施的特别援助
ECAP项目第二阶段历时7年之久,在此期间,共举办研讨会、组织培训班和专家团出访调研、制作和分发相关资料以及普法宣传等300多项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密切相关的活动。此外,ECAP第二阶段还通过在东盟各国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加强欧洲和东盟各国在跨境贸易、投资和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由于ECAP第二阶段启动于1997-1998年东亚金融危机之后,东盟各国正从政治和经济动荡中艰难复苏,因此它面临巨大挑战,不仅需要克服来自社会各阶层的质疑,还要使政府机构摈弃对知识产权制度根深蒂固的偏见。鉴于此,ECAP第二阶段对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等8国的知识产权局、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知识产权利益相关方在法律框架、知识产权管理、提升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执法等4个主要方面实施了特别援助。7年间,东盟各国在ECAP项目第二阶段的运作和协助下,纷纷加入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和公约。
二、ECAPT第二阶段实施过程中东盟各国知识产权执法及其相关行政举措
1.马来西亚于2007年7月1 7日在吉隆坡组建知识产权法院;
2.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03年和2006年改制成为自负盈亏的机构:印尼从2006年开始着手知识产权机构改革;此外,上述3国均在知识产权权利管理领域增加投资;
3.东盟20所大学设立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位,并与欧洲的大学联合开展知识产权网络教育课程;
4.建立商标检索专门网站,其主服务器链接在新加坡政府网站;
5.东盟大部分国家建立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制度:越来越多的东盟国家现已开始承认欧洲的地理标志,并对其进行注册登记;
6.东盟录制第一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DVD视频节目,并用英语、印尼语、高棉语、老挝语、泰国语和越南语进行播放;
7.可用泰语和英语在收录了泰国法院知识产权判决的数据库中进行搜索。
Valent in Mir在文中对东盟几个国家在ECAP第二阶段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逐一进行了介绍;高度赞扬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他同时也指出了不足及尚需改进之处。
三、东盟各国取得的成就
1.马来西亚
近年来,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有着合理完善的基础建设,其现代化程度也日益显著。
作为马来西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知识产权公司(My IPO)采用了欧洲专利局开发的专利和商标管理软件SOPRANO,并且将专利审查员从2003年的20名增加到2006年年底的62名。My IPO对技术支持,办公自动化、人员培训、人事状况等多方面进行改进,大大减少了专利申请积压量。2005年到2006年,马来西亚的专利授权量从2508件猛增到6749件,增长了近两倍。2006年,其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当年专利申请量,增长近2 000件。马来西亚还于2006年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
在问题较为严重的知识产权执法领域,马来西亚实施的ECAP第二阶段主要涵盖了如下措施:对国内贸易与消费事务部、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海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制止侵犯版权和商标等违法行为的培训,举办中小企业IP研讨会,增强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尤其是在商标保护方面。
在ECAP第二阶段实施过程中,马来西亚一批官员到泰国的中央知识产权与科技法院进行了参观学习,这次访问促使马来西亚于2007年7月建立本国知识产权法院,包括法官开庭法院和高等法院,均位于吉隆坡。2007年6月6日,马来西亚政府批准建立了15个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每个州设立1个,其中包括普特拉贾亚)。此外,6个具有民事和上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分别建立在马来半岛的霹雳州、西马来西亚柔佛州和雪兰莪州、沙巴州和沙捞越州。
2.菲律宾
2001年到2005年。菲律宾在ECAP第二阶段的协助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41项活动,这也使得它成为该计划的最大受益者。鉴于ECAP第一阶段着重进行的是修订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基本法律,因此ECAP第二阶段将重心转移到特殊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新的立法包括《光盘保护法》(2004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法》(2002年)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2C01年)。
近年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审批周期显著缩短,这主要归功于菲律宾于2001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以及ECAP第二阶段在该国开展的大量活动。这些活动侧重在对专利审查员进行IT知识培训;举办各技术领域,尤其是生物技术等特殊领域的专题讲座;对专利律师进行培训等。
2006年1月1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正式成为财政独立的自负盈亏的政府部门。它不仅具有行政权力,还具有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调全国知识产权执法行动的职能。从2005年开始,菲律宾知识产权局通过打击盗版行动,充分组织和协调国家统计局、新成立的新闻总署、国家警察局和海关总署之间的通力合作,逐步显示了其在反盗版活动中的高效率。2005年1月到12月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组织的打击盗版行动共缴获了总价值高达1900万欧元的侵权产品。
3.泰国
泰国已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建立适应国家现阶段需求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ECAP第一阶段项目和ECAP第二阶段项目均对泰国给予了充分的支持与 帮助。泰国努力克服因2006年和2007年爆发的政治危机而日益加剧的阻力之后终于在2008年1月10日加入了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
目前泰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可行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在ECAP第二阶段项目的支持下,泰国近年来制定并实施了如下几部法律:
(1)《光碟制造法》(2005年),旨在提升国家对CD和DVD播放器生产企业的管控能力,并从源头上打击CD和DVD盗版行为;
(2)《商标法》(2003年);
(3)《地理标志法》(2003年)和实施细则,对泰国特有的物品,如大米、丝绸等进行保护。
由于地理标志在泰国是亟待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因此ECAP第二阶段更侧重于增强相关权益人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如举办以此为主题的培训班和讲座;在曼谷举办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欧盟与东盟关于地理标志保护与推广的研讨会和展览。研讨会期间,共颁发了泰国首批12个地理标志注册证书,其中包括欧洲地区第一个在泰国进行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此外,泰国知识产权局还将地理标志公报翻译并公布在其网站上,此举进一步凸显出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视程度。
4.柬埔寨
柬埔寨将精力集中在改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方面,尤其是对商标权的管理与保护。根据柬埔寨商业部的报告,其商标注册申请量和注册量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
2006年,柬埔寨政府投入两万欧元用于在本国知识产权部门安装电脑设备,并对审查员进行了广泛培训。
5.印度尼西亚
由于****和非典对印尼的沉重打击,ECAP第二阶段直到2005年才开始在印尼实施。参与该项目的专家对印尼知识产权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与重组规划,以提高印尼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效率。根据项目规划,印尼知识产权局将改制成为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财政责任的经济实体,并且拥有一批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具有职业道德的员工,以适应当前国际通行做法。但不容乐观的是,由于该项目在初始阶段被延误,未能按部就班进行,因此整个计划尚需时日才能彻底完成。
2002年开始,印尼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主审法院不再是地方法院,而是位于雅加达的中央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和位于棉兰、三宝垄、苏腊巴亚和玛加沙等4个城市的商事法院分院。与此同时,印尼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能力也有所加强。上述几个商事法院已逐渐积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审判效率也日益提高、拖延逐渐减少。
6.越南
ECAP第二阶段项目从2005年开始才在越南启动。两年多来全国开展的重要活动包括:协助起草审理与TRIPs相关的法律诉讼的法庭规则;在与欧洲知识产权协会网开展合作项目的基础上,培训本国知识产权教师,完善本国知识产权教学方针i落实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体制以及相关能力建设措施:实施旨在提高国内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和潜在的地理标志持有者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的一揽子措施。
四、ECAP第三阶段启动
Valent in Mir认为,ECAP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已取得令人鼓舞的阶段性成果并正在逐步迈向新阶段。与此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东盟各国已经在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需努力。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欧盟委员会正在考虑启动ECAP第三阶段。该项目预期于2009年开始实施,总体目标是进一步使东盟各国更协调更深入地融入全球经济和贸易体系之中,促进东盟各国经济的稳健发展,消除贫困。在东盟知识产权协作工作组的帮助下,该计划将着力创建东盟的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并推动其一体化进程。ECAP第三阶段与ECAP第二阶段相较,显著的进步在于它并不只是单纯地提供来源于欧盟的技术援助,而是深入参与到确立和制定东盟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行动中去。这些特定目标可概括如下:进一步加强东盟区域内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以及协调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框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能力:促进东盟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进程并扩大范围;加强东盟各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网络建设:支持东盟知识产权机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