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葫芦“变造”瓢|瓢葫芦
不知打从何时开始,“创造”,“创新”、“发明”等词汇格外吃香起来,人们对“创造性思维”、“创新成果”、“发明家”顶礼膜拜,无比崇敬。是的,我们随时随地只要睁开眼睛一看,哪一样东西不是人类创造的结果?创造是美好的,人们崇拜创造是可以理解的。
“创造”的反义词是“模仿”。“模仿”是“按照某种现成的样子学着做”。“邯郸学步”、“抬人牙慧”、“鹦鹉学舌”、“依样画葫芦”,一系列含着深深贬义的故事和成语告诉我们,人类社会从古至今,是何等地厌恶模仿,鄙视没有创造性思维的人和没有创造性的事物。
模仿是可鄙的,人们厌弃模仿是情有可原的。
但是,人类的生活领域无比广袤,在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中,难道全部是“创造伟大”、“模仿渺小”吗?没有“模仿”的足迹,能够达到“创造”那光辉的顶点吗?
让我们首先来探索一下人生之初吧!一个可爱的婴儿呱呱坠地了,除了本能之外,他的人生之初的全部活动都是模仿。在母亲的怀抱里,他咿呀学语,模仿着母亲的音容笑貌,他能够下地行走了,模仿着人们的一举一动在日积月累的不断模仿中,他逐渐长大成人。
印度曾经有过“狼孩”的故事,婴儿被狼叼走,由狼妈妈哺育,成长为用四肢在地上爬,咬人吃生食,不会说话,不善思考的怪物。这就是婴儿模仿狼,在狼的环境中成长的结果。
任何人,哪怕日后成为伟人,在他的人生之初,也一定要经过长期的模仿过程,才有可能进入创造的阶段。既然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跨越成长过程中的模仿阶段,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鄙视模仿呢?
模仿是创造的一个阶梯,是创造的基础和初级阶段。反过来说,创造是模仿的引申,是模仿的发展和高级阶段。模仿,不断地模仿,模仿到精深之处便是创造。这,就是模仿与创造之间的辩证法。因此,我们没有理由鄙视模仿。不但不能鄙视,而且要引起一定程度的重视。
在商业领域中,真正全新意义上的新产品有那么多吗?“真正全新”的意思是要符合专利法中的“专利三性”,即“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规定实质上是要求该成果应当是首创的,在世界范围内未以书面形式公开过,在国内未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公开过。例如,20世纪30年代伟大的发明――电视机,在此之前,人们从来没有看到过电视。因此,在30年代,电视机就是“真正全新”意义上的新产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全新意义上的新产品,在商业领域中其实是极为罕见的。尽管我们在广告上天天看到层出不穷的“新”产品,但其中绝大部分根本不是什么创新,而是模仿产品。在工商业领域,模仿不仅大大多于创新,而且实际上是企业赢利的极其重要的途径。
在工商界,往往一种新产品问世后不久,各种仿造品就会纷纷上市(注在本文中不讨论假冒伪劣问题),一种新的经营方法推出以后,过不久,到处都在应用这种新的经营方法。
举例来说,早两年,一种新型饮料“果茶”问世,其后不久,东南西北,便到处都看见名目繁多的果茶,有奖销售方法在南方首先推出,其后不久,层出不穷的“奖”,在全国各地泛滥成灾。这就是大量模仿所产生的结果。可以说,在我们足迹所至的范围内,我们每天所看到所接触的东西,例如食品包装、日常用具以及五花八门的玩具等等,多数都是模仿制品。
广告上所说的“新”产品,其“新”字是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角度的“新”,是一种带有商业宣传意义的“新”,它实际上是一种模仿性的“新”,而不是专利法所界定的“新”。
为什么商界真正创新的产品那样的少呢?
(1)创新有难度。真正的新产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长时期的研究和开发,难度很大。
(2)创新有风险。花去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长时期的研究和开发以后,还不能确保新产品开发成功,一旦失败,前功尽弃,风险很大。
(3)商品化的过程中暗礁很多。新产品即使在技术上是成功的,但在商品化的过程中,制约的因素很多。要教育广大消费者,让许多保守成性、顽固不化的人接受一个新产品,就要克服许多意想不到的障碍。其中,只要有一个障碍没能逾越,就会导致新产品商品化失败,或者是丰硕的成果被别人分享,甚至被别人强占。
(4)从事工商活动的人群中大多数人的素质和条件有限,不具备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商业投入都希望很快产出,开发新产品这种投入多、周期长、风险大的事,虽然成功后丰厚的利润十分诱人,但真正去干的人很少,因此,开发成功的新产品就更少。由于新产品、新发明的问世有这么多难处,所以,许多伟大的企业家给自己的公司定下了“只仿造,不发明”的章程。例如举世闻名的日本松下公司,创始人松下幸之助在创业之初,为推广新产品吃过许多苦头,后来他悟出了模仿或引进技术对企业的盈利和发展有极大的好处,于是就定下了这样的章程(不过,松下不是偷偷摸摸仿造,而是花钱引进技术)。
为什么商界模仿产品那样多呢?
(1)模仿投入少,产出高,见效快。模仿节省了开发研究投入的费用和时间,一旦看准一个畅销新产品,买个样品回来,拆开研究一番,抢先模仿制造一批,尽快抢占市场,这是模仿者的通途。中国的市场这么大,人家还没来得及醒悟,模仿者早把赚来的大把钞票塞到口袋里去了。
(2)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需求的产品,大多数是老产品。这类产品需求量大,并不需要天天革新。而老产品除了商标之外,是没有什么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所以仿造品很多。
(3)从事工商活动的人群中,虽然大多数人没有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但这些人模仿能力极强,模仿是他们攫取丰厚利润的有效捷径。
因此,市场上有成千上万只眼睛,明里暗里在日日夜夜地注视和搜索,只要看到哪里出现了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大家便一哄而上,群起而仿效之。
这种灾难性的模仿,不仅仅是损害了一批新产品开发者的利益,或者是烂掉了几个新产品的市场,从长远看,其深层危害在于打击了一个民族的创造力。众所周知,一个缺乏创造力的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是没有立锥之地的。
为了保护创造性思维,保护花了大力气开发新产品的人,为了限制盲目模仿,限制模仿者不花什么力气便享受新产品的利益,社会正义的力量便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条文。由此,模仿虽然有可能获得厚利,但也有大风险。特别在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日益健全,模仿者一旦被人发觉有侵权或违法行为,就有面临起诉或被法律制裁的可能,弄得不好,人财两空。
创造和模仿,是一件事物的正反两面。那么,客观事物是否只有两个极 端,不是创造便是模仿,不是模仿便是创造呢?显然不是的。我们应该探索两个极端之间广袤的中间地带,并且有理由猜测,在这个广袤的中间地带,存在着我们能大显身手的用武之地。在这里,我们要引入一个迄今为止鲜为人知,尚不为人们所重视的概念“变造”。
“变造”这个词汇,目前在字典中是找不到的。它的意思大约是:变化一下,制造出来。“变造”不是创造,它没有创造那么多创新的成分,“变造”也不是模仿,它是注入了少许创造性思维的模仿。“变造”,比模仿多了一点创新的成分,与创造相比,则几乎谈不上创新。
“变造”这个词汇,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广告大师麦尔顿先生率先提出来的。麦尔顿先生设计的广告,曾经荣获1300多面金牌奖。在他退休的时候,全美工商界举行了一次盛大的欢送会。人们热烈欢迎这位功成名就的大师发表演说,介绍他成功的经验。
麦尔顿先生微笑着走上讲台,风度翩翩地用他那庄重的声音宣告
“朋友们,我希望你们能够注意‘变造’这一观念的价值。我的成功,凭良心说,并不是我一个人的力量所能做到的。我是利用了大家的智慧。我每次设计,都把你们之中的某一位的设计图样加以‘变造’,使它成为一个崭新的广告设计。我没有抄袭,也没有单纯地模仿,我把它变化一下,创造出来。坦率地说,是‘变造’助我成功!”
说着,麦尔顿先生拿出一个很大的纸盒,放在桌上。他揭开纸盒,拿出许多从报刊杂志上剪下来的纸片激动地说:“在这个盒子里,隐藏着我获得成功的全部秘密。这些都是你们精心设计的广告图案,我小心翼翼地把它们一一剪下来,分门别类地编成册。在每个广告图案的旁边,我都加上自己深思熟虑以后的意见,说明它应该怎样‘变造’。经过变造之后,就成为以我的名义发表的新的设计图案了。”
麦尔顿16岁的时候,在一家鞋厂里学徒。他聪明勤奋,富于幻想,常常拿着那些老式样皮鞋去请教老师傅是否可以变化一下,使它成为一种新式样皮鞋?
老师傅们对他的建议丝毫不感兴趣,纷纷狠狠地训斥他要好好学手艺,不要多管闲事,鞋子只要合脚,耐穿就行了。麦尔顿不同意老师傅们的保守看法,他认为合脚和耐穿,是每一双鞋子都应做到的,为什么不利用式样美观,新颖,去吸引顾客呢7
他决定先做一双式样新颖的皮鞋来试试。他做了一双女鞋,不仅在式样上有所变化,还把帽子的帽花变造一下,移植到皮鞋上来。
那天晚上,麦尔顿做完这双皮鞋,自己美滋滋地欣赏一番后,把它放在工作台上。第二天,他故意迟到一会儿,看看别人的反应。当他来到工厂的时候,他的工作台四周围满了人,人们正在兴高采烈地谈论那双鞋子。看到他来了,纷纷称赞道:“麦尔顿,你创造了一双美丽的鞋子啊!”
麦尔顿谦虚地说:“其实这双鞋子是大家的功劳,我仅仅是‘变造’了一下,应该谢谢你们才对!”麦尔顿24岁时,就升任了这家鞋厂的广告部主任。在工作中,他始终紧紧抓住‘变造’这个纲,每天剪下报刊杂志上的广告,仔细揣摩并提出一连串问题,这样的设计富有刺激吗?广告一亮相就能吸引顾客吗?它能吸引哪一部分顾客?它为什么要这样设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吗?把图案放大、缩小或改动一下,会产生怎样的效果?这些问题把他的思维引向更深更广的领域,于是,当经过变造的图案跃然纸上的时候,看去就像是一项创新设计了。
“我再三提醒各位,请你们重视‘变造’这一观念,它是简单易行、容易见效的,但也是最容易被人瞧不起、最容易被人忽视的。”麦尔顿退休之际的这段点睛之言或许值得很多人深思。
“变化一下,制造出来。”变造应该是比发明容易得多的事。因为它是在已有的现成物品的基础上进行变化,改进,而无须从头做起,避开了设计难关!只要在形状、式样、大小、颜色、材料以及包装、广告、配销渠道等任何一个方面,任何一条思路上进行一点微小的变化或改进,就可能使商品的销售额和利润大大增加。虽然在商业领域很多人早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实践了,但尚未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
变造,由于加入了创新成分,所以它不是抄袭,不是剽窃,技巧纯熟时,也可以巧妙地避开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不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恶果。
牛顿说:“如果说我有一点成绩的话,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人类历史上绝无仅有的那么几位特级大师之一的牛顿都承认自己充分利用了前人的成果,我们这些凡夫俗子,又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笔者认为,变造是每一位工商业者完全应该重视的一种迅速取得赢利的极佳方法和手段。
对于一个一无门路,二无资金,三无经验,但对从事工商业有强烈愿望的人,你建议他去干什么?我建议他首先去模仿。要做个有心人,通过日常工作和生活,把某一行当的经营情况了解得一清二楚,然后进行模仿。也就是说,一开始,他不要搞创造发明,不要干高难度的事情,而应该在所经历的行业中,模仿他人干一种。
百万富翁、已故民营企业家王清云说:“市场上这个行当有十家企业在经营。你可以插进去,成为第十一家。只要你的经营方法与别人有所不同,你就一定能赚到钱。”
对于王公的话,开始我有些不理解。市场上已有十家经营,该行业已处于饱和状态,我还插进去干什么呢?通过后来不断学习,我才恍然大悟,经商办实业首先应该模仿,别人干什么,你就去干什么,先脚踏实地,在商界站稳脚跟再说,切勿好高骛远,过于别出心裁。
但是,王公的话里还有一句“只要你的经营方法与别人有所不同”。这是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求经营者掌握变造这种方法,只要在某个方面变化一下,“就一定能赚到钱”。
在本文快要结束的时候,我要郑重声明我在这里大声疾呼模仿、变造,绝对没有贬低“创造”的意思。我只是提醒人们,尤其是那些年轻的发明人和创业者,必须要注重创造性思维。至于事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应该怎么办,就用不着我多嘴饶舌了。
发明有大发明、小发明。小发明在我国专利法中称为“实用新型”。变造是比小发明还要容易得多的事,它不要求太高的智商,但是,它需要经验丰富,需要一种“满腔热情、全力投入”的精神。
市场经济的目的在于获取最大的利润。从获取商业利润的目的出发,模仿(注意不要侵权)是初涉商海时抢占滩头,争取站稳脚跟的重要一步,变造(注意回避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则是摘取工商硕果的不二法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