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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会计税务创新_上市公司股权捐赠财务与税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6-26 03:57:53 影响了:

  一、引言  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日益扩大:1997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37,2010年已达0.5。慈善捐赠可以弥补市场和政府第一、二次分配的不足,提高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应该大力鼓励支持。目前我国出现了捐款、捐物、捐赠股权、志愿者服务以及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捐赠形式,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但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有别于其他慈善捐赠形式,股权捐赠在运作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可以提高“第三次分配”效率,同时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各相关者的利益,是近年来上市公司捐赠出现的一种值得研究的新捐赠方式。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文),相比《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增加了对股权捐赠的规范条款。我国在慈善立法方面制度不够完善、法规较陈旧。股权捐赠区别于其他捐赠形式很大程度上在于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如何对其估价?我国的税收政策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否有足够的支持力度,应该如何改进?各捐赠形式有何优劣势?这些都值得思考。
  股权捐赠在我国较少见,私人捐赠股权成立慈善基金会更少,福耀玻璃的曹德旺属于首例。笔者选取了曹德旺捐赠股权给民办基金会的典型案例,并对比参照巴菲特捐赠股权给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简称BMF)这一代表性案例,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对比案例分析方法,深入剖析,找出财务、税务处理方面的异同,以期更好地鼓励、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此外,我国学者未曾有人专门研究“股权捐赠”这一话题,对股权捐赠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可在理论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启示更多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探讨。
  二、相关文献回顾与研究问题的提出
  (一)股权捐赠概念的界定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慈善捐赠是指捐赠者自愿无偿向受赠者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慈善捐赠包含捐赠者、运作主体、捐赠资源、受益者四要素。根据慈善捐赠的定义类推,股权捐赠即为慈善捐赠者自愿向受赠者捐赠股权,用于公益事业。其中有几个要点:捐赠行为自愿;所捐赠的股权所有者发生变更,并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与披露;所捐资源用于公益事业。历年《中国慈善发展报告》中将股权捐赠归入资金捐赠,但考虑到股权捐赠价值的不确定性,笔者拟对股权捐赠进行独立研究。一般情况下,慈善捐赠的运作主体为各类慈善基金会。慈善基金会根据资金来源有官办与民办之分,其中民办的民间基金会又可根据资金募集来源分为公募慈善基金会和非公募慈善基金会。非公募慈善基金会即由个人或少数几人自愿捐赠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用于慈善事业,如我国的河仁慈善基金会、新华都慈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则可以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如美国的BMF。股权捐赠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是慈善捐赠动机。格弗雷(2005)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企业慈善捐赠的不同动机出发,将企业慈善捐赠理论分为三种:极力反对慈善捐赠的股东资本主义观、坚持主张慈善捐赠的企业公民观和折中的战略慈善观,这三种观点均有大量学者支持。
  二是慈善捐赠的影响因素。慈善捐赠包含很多方面,如捐赠领域、形式、金额、时点,这些方面又会受到如捐赠主体自身、国家税收法律制度、意外灾害、政府支出、宏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最早开始研究税收价格对于企业捐赠的影响的是Schwartz(1968),他分析了税收价格对于企业平均捐赠额的影响,此处的税收价格即由平均税率、税后收入等变量构建。Levy和Shatto(1978)、Clotfelter(1985)等人通过相关研究指出,税收政策对企业的捐赠支出会产生重大影响,捐赠数额与捐赠的税收价格成反比。Carroll和Joulfaian(2005)等人的实证研究也验证了这一观点。曹洪彬(2006)对福建省278家在2004年进行过捐赠的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指出企业捐赠支出与税收政策在统计意义上具有显著相关的反比关系。朱迎春(2010)指出税收是影响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有利于保护企业行善的积极性。这些研究均指出企业捐赠行为与税收政策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可以推知,税收政策会对股权捐赠产生重要影响。笔者通过具体案例的对比研究来探讨股权捐赠,以引导学者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促进慈善事业的良好发展。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笔者主要研究捐赠方与受赠方在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的异同,分析如何处理更合理,以及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保护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捐赠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慈善捐赠涉及到税收减免的问题,我国对于慈善捐赠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扣优惠,此时则需要对所捐赠资源进行合理估价,才能得到合理的抵扣额度,因此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属于一个有机整体,紧密相关。捐赠方和受赠方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国家税收收入减少,政府公共开支减少,导致政府用于公共福利的资源减少,但慈善捐赠可给捐赠受益人带来利益,这两者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需要决策者做好权衡。
  三、案例介绍
  (一)案例选取 笔者进行的是双案例研究,目的是为了借鉴慈善事业较发达的美国之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故分别选取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一个典型案例。
  (1)我国案例选取。截至目前,我国共出现了5起股权捐赠案例,包括杨澜、国泰航空公司、新华都陈发树、牛根生、福耀集团曹德旺。杨澜和牛根生均选择将股权捐赠给境外慈善组织,境外慈善组织不受大陆法律法规约束,也很难知道其运行状况;陈发树价值高达83亿元的股权捐赠实际为一起诈捐事件;国泰航空的捐赠对象包括香港、内地及亚洲地区的71家慈善机构,不便于研究。曹德旺成立的河仁慈善基金会开创了股权捐赠的先河,笔者选取曹德旺股权捐赠案例进行分析。2011年4月6日,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将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捐给河仁基金会,并于当年4月14日完成了过户手续。以过户当日收盘价计算,该捐赠股票市值达到35.49亿元。转股完成后,河仁基金会拥有300万股福耀玻璃股份,持股比例达到14.98%,曹德旺仍然拥有该公司19.5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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