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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可否依“文明公约”拆除非农建设物?_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

发布时间:2019-06-29 03:57:01 影响了:

  为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辽宁省普兰店市炮台镇于屯村两委班子会议与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了《于屯村精神文明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其中,《公约》第6条规定:“凡违法拓占村民公共地带、侵犯村公共利益以及村民合法利益的违法非农建设物,村委会有权制止并强制拆除。”
  2010年初,村民张世军在村边自家承包地前头的荒地上建起一个简易棚,设置废品收购点。因废品中难免有污染物,所以邻居田某很不满意,几次与张世军交涉未果,双方积下矛盾。
  2012年初,张世军又在简易棚外侧划出一块地,盖了个简易羊圈,而废品堆放物的围墙不得不向路边侵伸,使村民车辆通行也受到一些影响。同时,进入初夏,羊粪羊尿的骚臭味难闻。田某几次找到张世军,要求其要么拆除羊圈,要么拆除废品棚,可张世军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田某找到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要求村里按《公约》制止张世军的违法行为。村委会经协商,决定依据《公约》规定,告知张世军1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可1个月过后,张世军依然置之不理。田某再次找到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当即表态:“你去拆吧,出了事村里负责。”田某喊来几个亲友趁着张世军到山里放羊之时,将羊圈及废品棚一起拆除,张世军回来,见自家羊圈及简易棚被拆掉,找到田某要求赔偿损失,田某则强调是村委会下的令。可张世军一再强调,咱俩之间是民事纠纷,与村委会无关,谁扒的谁赔。与田某协商不成,张世军一纸诉状将田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羊圈、简易棚的损失共计1.1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追加于屯村村委会为共同被告。法庭审理中,田某认为,自己是执行村委会的决定,是代村委会行使拆除,即使行为有不当之处,也应由村委会担责。村委会则认为,我们有制定村文明公约的权力,为了维护村公共利益和村民合法利益,有权依据公约条款制止村民违法行为。
  然而,上述意见,人民法院并未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羊圈及简易废品收购棚建筑侵占了部分路边公共地带。对村民出行有一定的不便,属于相邻关系侵权,但该违法行为应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村委会及其他个人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其拆除行为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为建筑违章建筑物所花费的材料费用。遂依法判决被告田某、于屯村委会共同赔偿原告张世军建筑材料费用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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