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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林木种苗产业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科研 产业化思考

发布时间:2019-07-07 03:57:07 影响了:

  中图分类号:S723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本文论述了国有苗圃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怎样转变经营机制以保障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有效运作,以及如何适应市场的需求而健康发展的思路。
  关键词:林木种苗 产业化 对策
  
  一、种苗经营管理体制现状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种苗生产经营一直延用旧的生产方式,资金靠投入,产出靠调拨,缺乏经营机制和活力。由于专业苗圃属于事业单位,成为社会和林业系统安置职工的重点部门,人员相对集中,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加之设备陈旧老化不能更新,土壤板结乏力不能改良,经营管理粗放,科技含量低,多数国有苗圃负债经营或资不抵债,形成了越困难越育不出好苗,越育不出好苗越困难的恶性循环,已经成为林业建设发展的“包袱”。随着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地在苗圃的改革上进行了大胆偿试,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整改革措施,由于对国有苗圃在林业建设中的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对种苗市场的潜在因素缺乏足够的分析,对国有苗圃存在的问题缺乏正确的估价,改革成效甚微,隐性负面效应已经开始暴露,国有苗圃并没有摆脱贫困,走上发展与振兴。
  国有苗圃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从表面上看是国有苗圃的经营管理问题,实质上是种苗与做为林业的基础地位在动摇,种苗与造林的营林体制相割裂。其表现是:
  1.林业的短期行为。农业的发展除了依靠政策、科技外,良种化奠定了粮食生产的基础。而林业却没有把良种壮苗做为培育森林的重要基础手段,单纯注重育苗单位的经济效益,如何维持职工开支,这种短期行为与可持续发展形成了对立的矛盾。
  2.单纯任务观念。林木种苗的培育注重计划,不管造林更新的需求,只要完成育苗任务就可以交差。对种苗基地建设不舍得投入,不考虑造林更新的林分质量,造林良种化程度低,种苗与造林的环节长期脱节,一直是有什么苗造什么林,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只是一句空话。
  3.种苗产业布局不合理。现有的专业育苗基地,是过去依据造林状况,按照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开发建设的,无论在规模上、地理分布和产品结构上,已经不适应造林更新的需要。往往形成培育的品种销不出去,而造林更新需要的品种却满足不了。
  4.行业保护严重制约。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家为了促进造林事业的发展,实行了种苗专营政策。而一些国有苗圃把种苗专营片面地理解成行业保护,不仅没能很好利用扶持政策,相反地增加了依赖性,在资金上等、靠、要,在生产上靠计划、靠调拨。育苗生产经营缺乏商品经济意识,不去在市场上寻求发展,而是追求高价格,追求上级保底,缺乏生机和活力,经济危困,效益滑坡,亏损面增大.造成了国营苗圃基地建设滞后于林业的发展。
  二、林木种苗的发展趋势
  我国实施的六大林业工程,使种苗生产和经营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实现种苗生产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是林木种苗产业发展趋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是国有苗圃和种苗基地发展的唯一出路。向管理要效益,向市场要效益,向调整要效益,这是种苗生产经营的发展方向。
  农业种子的产业化,是随着人们对粮食和副食品的消费,而发生变化。林木种苗产业化,是随着生态环境建设需求,而发生变化。前者社会资源配置和市场需求限制小,向规模大、市场大、潜力大,前景广阔发展;后者社会资源配置和市场需求限制大,向规模小、市场小、潜力小,集约经营发展。近几年,国家对林木种苗基地建设的投入,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六大林业工程,采取的林业扶持性政策的调整。从长远看,国家的扶持是有限的,不可能再增加更多的投入,林木种苗的发展主要靠育苗单位自身积累、自我调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一)改革和转换育苗经营机制
  目前国有苗圃仍然保留计划经济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运行不畅。国有苗圃做为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要对国有苗圃进行改组,改造,确定国有苗圃的适度经营规模,按生产需要实行定岗定编定员。抓好职工的下岗转岗分流,转制转产,卸掉包袱,增强活力。逐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辅的种苗生产和市场体系,培植股份制、合作制,承包制等多种经济成份的专业化种苗生产基地。
  (二)改革建立市场机制
  林木种苗产业化,实质上是指林木种苗进入市场。目前林木种苗市场无序,盲目性生产过大,这给国有苗圃增加了进入市场难度。国有苗圃推向市场后,同私营苗圃一样在市场上进行品种、质量竞争。由于国有苗圃生产成本过大,私营苗圃借助低成本盲目扩张性生产,加上销售手段灵活,使国有苗圃难在市场立足。
  实现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有苗圃林木种苗生产,必须调整经营方式,由被动性生产经营变主动性生产经营。国有苗圃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主动与需苗单位对接,按造林更新对种苗品种、数量、质量的需求,用契约方式实行定向培育。这样不仅有利于国有苗圃专业化基地建设,保持较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改变苗圃经济落后状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也解决国有造林适地适树、调整树种、林种结构长期困扰的问题。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国有苗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应具备如下特征:(1)林木种苗培育实现良种化;(2)生产方式实现自动化;(3)生产经营实现规范化
  当前,我们还不具备这些特征,但是已经出现了良好势头,为今后林木种苗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改革建立林木种苗市场监控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种子检验、检疫,保证林木种苗质量。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管理,要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检疫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制度。要加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度,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林业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林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造林单位和农民合法权益。
  正在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各地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生产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国有苗圃龙头企业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种苗调运、栽培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种苗质量和疫病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单位和育苗专业户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提供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退耕农户提供宣传未经省种苗审定委员会批准的越区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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