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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为代理模式的发展状况 PPP模式现在的状况

发布时间:2019-07-11 04:01:18 影响了:

  摘要: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商业间的发展模式越来越多样化,其中一个就是互为代理的模式。它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特有优势,但是自身也有不足之处。企业间应该利用其优势,规避其劣势来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互为代理 保险业务 旅游组团 系统集成 措施
  1、互为代理
  1.1.概述
  随着市场竞争的愈演愈烈,商务代理这种商业模式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商务代理就是代理人受企业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和处所内,在一定的代理权限下,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行使经济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及其他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企业。商务代理按照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限,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等;根据代理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旅行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等。而商务代理的方式也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方式就是互为代理。互为代理是指,代理双方互为对方的代理方和被代理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对方的优势进行互补,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的合作方式。随着近年来商业的发展,商务代理已经无处不在。但互为代理不仅仅是双方互相代理那么简单,而是要具备更深层次的条件,才能给双方带来真正的利益。
  1.2互为代理具有的优势.
  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互为代理可以更好的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弥补经营者能力的不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需开展所有的工作,通过将一部分经营活动独立出去,有助于企业集中精力搞好主要经营活动;互为代理可以形成信任的良好合作关系,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减少沟通和协调的成本;代理商更为熟悉当地的市场情况,拥有固定的销售渠道或网点,有利于扩大业务;实行互为代理模式,可以增大市场的接触面。占有更大的市场,才能拥有更多的盈利机会。因此对方的市场占有量,同样能为自方带来好处。
  正是这些原因,互为代理的运用越来越普遍。
  2、互为代理存在的问题
  互为代理在具有其好处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的问题。最典型的是保险业务间的互为代理、旅游组团的互为代理和系统集成代理。
  2.1保险业务间的互为代理
  在互为代理发展未成熟时,保险相互代理业务绝大部分全部来自保险集团内部。而现在,保险公司可直接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集团外的相互代理对很多分支机构不足、网络不丰富的外资保险公司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他们可以减少开设分支机构的开销。2007年保监会解禁产后,寿险交叉销售限制,国寿、人保、平安等同时拥有产、寿险公司的保险集团,纷纷开展产、寿险交叉销售,来自交叉销售的保费收入以迅猛之势增长。然而,从信息共享、利益均沾的角度来说,集团外的相互代理比较难,要经历相当长时期的沟通和尝试。同时,这种模式可能引发的问题依然值得关注,比如,相互代理对营销员及相关培训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同业竞争也会带来冲击。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2.2旅游组团的互为代理
  互为代理,组团社将开发的旅游产品交代理社销售,一方面,降低自身的成本,有利于形成统一品牌,打造出境游的名牌产品。并将极大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更好地保证旅游者的合法利益。组团社互为代理,最终将实现旅行社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另一方面,旅行社将展开竞争,最终发展成为我国旅行社市场的“批发—零售体系”,引发旅游业的二次分工。目前我国的旅行社与国外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只有通过迅速扩大规模,实现批发商和代理商分组和引入科技等手段,才能减少成本,减少内耗,实现由亚洲旅游大国向世界旅游强国跨越的目标,优势共享,规范运作,从而真正使我国出境游市场在对外开放中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但是,如此层层代理,旅游品质难以保证。一旦游客与无资质的报名社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等于是与中间商签订了合同,与组团社之间并无明确的法律关系。而这其中最容易引发的问题,而且要是出发地收客的旅行社、组团社与地接社可能跨越了省、市的范围,使得旅行条款的约定出现不契合,权责和监管问题也更加复杂。
  2.3系统集成商间的互为代理
  随着系统集成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广大区域系统集成商感觉到越来越大的压力,单纯做集成项目的利润难以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越来越多的区域系统集成商开始在项目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软件产品。在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的软件产品,成本比较低,实用性很强,能够解决客户的实际需求。但是,由于区域系统集成商主要在自己所在的省份开展业务,没有有效的渠道拓展到其他省份,也不可能为了一个产品到各地建立分公司或者办事处。而产品如果只是在一个省推广,就很难取得好的效益。而且,这类从用户需求中产生的软件产品,技术门槛不是非常高,推广时间一长,就很容易被模仿。
  3、采取措施解决互为代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互为代理这种模式的种种现状,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这一代理模式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亟需改进进行改进。包括:在选择互为代理这种模式时,要慎重选择自己的合作伙伴。因为对方的良好发展与否与自己荣辱与共。如果选择不慎,有可能在以后的合作过程中出现纷争,而互为代理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在约定利润分配的同时,明确双方的责任问题,避免在出现纠纷后相互推卸责任;政府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也要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及时把握住良好的合作发展时机;确定代理商后,要采取有效地激励措施,例如积极或消极的物质奖励,代理权激励,技术授权等。这样才能保持持久的合作伙伴关系。
  4、结束语
  尽管目前互为代理这种模式在我国发展还不够成熟,但是它顺应了企业或集团之间发展壮大的需要,加上相关法律政策和企业策划的不断改进,互为代理在将来将会应用得越来越广泛。
  参考文献:
  [1]郑烘,张文敏.关于出境游组团社互为代理运作模式的探讨[J].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2] 孙延生. 两家法院同审一条船—一起互为原被告的海商纠纷案代理记[J].中国律师,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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