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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答案】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网上作业与考核

发布时间:2019-07-28 09:24:09 影响了:

劳动法学作业1 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2)它有 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民法上的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加工承揽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中格。(3)劳动法具有独特的任务和作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用,即保护劳动者;建立和谐劳动关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制度。(4)劳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动法具有独特的完整体系。其体系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括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依照本法执行. 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 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2、可以提起申诉。法规规定属于劳等等。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也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包容的。综工艺厂应该按约定发给吴某工资,并上所述,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付给赔偿金。 门。 2、劳务派遣人员(劳动者)与用人单课堂讨论记录表自己独立完成 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 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劳动关系劳动劳动法学作业2 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五、论 述 小论文自拟题目完成,不少于2000 字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两种合同的主 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是用人劳动法学作业3 单位和单个劳动者,集体合同的签约一、CADAB DBDDC 主体是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全体职工二、ABD BD ABCD ABCD CD AD (工会或职工方协商代表代表全体ABC AD BD ABCD 职工),或者是一定范围的小企业联三、P15 P37 P P110 P141 合组织与相应的职工群体。二是两种四、简答 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1、答:劳动法是从传统民法中独立位与单个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出来的,它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议,要明确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劳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动条件等内容;集体合同明确的是涉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及本单位全体职工(或大多数职工)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的重大利益问题,如工资的调整、休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这些是息休假、职工培训、福利待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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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两种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签订,集体合同的签订要经过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等程序。四是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就生效,集体合同签字后,还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才生效。五是两种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只对签字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效,集体合同则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更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约束力。在有些问题上,集体合同优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是互为补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仍然有必要签订集体合同。 六、案例

所在的企业从新补发李某探亲假的工资、每一年度的探亲往返路费予以报销。企业应当撤销给予李某的处分决定,并且给予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失补偿费。

劳动法学作业4

一、ACBDA CACCD

二、CD ABCD ABCD AC ABCD ABCD ABD ABCD AD ACD

三、P47 P81 P174 P98 P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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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

1、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从劳动法具有的社会法属性出发,可以归纳出劳动法的几个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

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2、简述职工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军队现役干部爱人未随军的,干部每年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军队现役干部爱人每年也可以来部队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 五、论述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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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的、天然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社会保险的产生要比商业人身保险晚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商业人身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西欧萌芽就出现了,而社会保险却是在资产阶级国家壮大到具有足够经济实力,并积极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之后才产生的。社会保险从商业人身保险中继承了许多东西,以致社会保险的原理、计算和预测方法与商业人身保险基本相同,甚至业务活动所使用的术语也基本一致,如个人投保、投保费、风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承保、受益人等等。

(2)二者既有分工,也有合作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它的经营范围可以是无限广泛的,只要有哪种风险出现,且是可保之险,并且有利可图,商业保险都可提供保险服务。就是一些社会保险项目,在原理上说,商业保险也是可以经营的。但是,由于这些项目容易产生道德危险,商业保险往往不愿意经营,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必须担负起这些项目的保险责任,因为这些项目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公民遇到的各种导致收入中断、生活失去来源的风险给予保障,没有这些保险,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就不能保证基本生活,况且社会保险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着明确的分工。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有明确的分工,但并非绝对对立,二者也是可以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的,并为达到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基本生活,企业(雇主)和工资劳动者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如果有能力也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人身保险,并在遭受风险后从双方共同得到补偿。此外,由于受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社会保障不可能覆盖全体国民,对于那些没有被覆盖的公民完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保护自己免遭风险的损害。

(3)两者存在着共性

其共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风险补偿。不管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保护受保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受保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受保人免受风险连累。第二,建立基金。社会保险也好,商业人身保险也好,都要求受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他们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都要求受保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第三,基金运营。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商业保险的此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账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举措也同样鲜明。即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求建立基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第四,方法技术。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颇近似。人们通过大量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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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运用大数法则,统计资料和长期实践经验,来认识和掌握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计算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来确定费率征收保费。

六、案例

劳动仲裁在接到申诉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在15日内派员去所在单位了解事实并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功则会作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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