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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31 09:25:26 影响了: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印章的刻制

第二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负责人审批。【详见附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第三条 法人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由综合办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局备案。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第五条 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第三章 公司印章的启用

第六条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综合办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详见附表2:《印章登记表》】

第七条 新印章启用前由综合办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章 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个人名章、各部门专用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调动。

7、员工的任免聘用。

8、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第五章 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管理职责

一、公司负责人

1、负责公章的终审工作。

2、负责印章的保管。

二、各部门负责人

1、负责公章的初审工作。

2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三、综合办

1、负责设立和保管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2、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六章 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第十条 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由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综合办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详见附表3:《印章移交登记表》】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

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详见附表4:《用章审批表》】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详见附表5:《印章使用登记表》】

3、公司法人个人名章或部门总监/经理私章由公司负责人或总监/经理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

6、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综合办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9、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

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综合办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综合办经理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第七章 公司印章的停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十四条 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综合办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详见附表6:《印章停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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