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思想汇报 > 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_网络银行有哪些
 

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_网络银行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07 10:25:27 影响了:

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口文/牛硕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

[提要]网络银行诞生于20世纪九行应运而生,这是银行业的一次革命,给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

一、网络银行监管制度概述

(一)网络银行的涵义。网络银行,又称网上银行。2000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银行集团活动自皮书》,定义网络银行为“网络银行是利用电子手段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这种服务既包括零售服务,也包括批发和大额业务。”1999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在发布的《网上银行监管手册》中对网络银行定义为:“网络银行是指一些系统,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账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目前,学术上对网

络银行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性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银行应当是指建立在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网络上开展金融服务的银行。

(二)网络银行监管的法理基础。经济学理论和实践证明,由于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国家必然会加大监控力度。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网络银行并没有改变银行的根本性质。网络银行首先是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高级阶段。银行必须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并有充足的资本应对各种金融风险,网络银行也不例外。

十年代,是信息网络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对于银行业发展与创新具有很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对网络银行的涵义、网络银行监管的法理基础及我国现行监管制度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网络银行;法律监管;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原标题: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5日20世纪九十年代,在现代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传统银行业不断创新,网络银

种模式:

一是社会演进型法治。社会演进型法治强调的是依靠社会内部的一种自发的、自然的力量去发展、演进,从而实现法治。但从乡土社会的现实来讲,其实现法治的过程,最缺少的就是时间。我国正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也日益发展,而市民法也日益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花上几十年上百年的时间让乡土社会自发去演进,我们暂旦不问结果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其所付出的社会代价和操作成本无疑将是巨大的,并可能使乡土社会长期处于被动适用市民法的境地,因而这种法制模式在乡土社会是行不通的。

二是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推进型法治强调通过国家在较短时间内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以自己掌握的政治资源推动法律的实施,并试图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全力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基本动力或是初期的主要动力是政府,以及在政府领导下的人民。

在这种动力机构中,政府是起主导作用的。这个模式强调的是设计与操作的高成本和社会法制化中的尽可能的“低成本”。乡土社会最缺乏的是市场经济及由其产生的契约观念、团体观念。所以,只有市场经济发展了,法律在乡土社会才会有更广阔的适用空间,而且市场经济是契约精神、团体观念产生的前提条件。

无论从乡土社会的特征、权力结构、社会结构等各方面分析,均缺乏一种平等的观念。正如平等的观念是现代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基础一样,契约平等观念是现代契约观念的前提条件。只有废除契约主体的资格不平等,才能使乡土社会发生根本的改变。通过对主体平等的确立,个体的积极性才能被调动,也才可能谈分工协作,而分工协作的达成无疑又将促进团体观念的形成。只有这样,乡土社会的法治才有思想基础。

四、结语

乡土社会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将遇到极大

的困难。面对缺乏法治的基本土壤——契

约观念、团体观念这一现状,仅仅依靠政府推进模式法治是不够的。从根本上,我们必须大力推进乡土社会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来一次“罗马法精神的复兴”,把乡土社会的人们从基于身份关系的“伦”中解放出来,把个人从教化的权威中释放出来。唯有如此,乡土社会的法治才有希望。

主要参考文献:

[1]徐国栋.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考[J】.法学,2001.10.

[2]刘建华,孙立平.乡土社会及其社会结构特征【M】.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3]王焕生译.西塞罗论义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I】.中外法学,1

998.4.

【5】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J].中外法学,1995.1.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2月号上(总第458期)

万方数据

也就是说,无论传统银行还是网络银行,都同样需要对其进行风险监管。

2、网络银行的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和安全性需要监管。网络银行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外部技术支持,而网络银行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了网络银行的安全,并且为了实现交易的方便、快捷,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技术标准,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此进行规范和监管。此外,各个网络银行内部制定的业务规范需要监管,主要是为了保证网络银行的业务规范的合法性,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网络银行的发展需要监管。网络银行要获得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保证消费者的资金、信息的安全,为消费者提供高效、高质的服务,只有这样,才会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网络银行。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的国内法化正在蓬勃发展,国际社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也有所体现。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施行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网络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的国内法化研究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银监会颁布实施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等三部条例: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利用互联网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数据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其中,《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专门为规制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及其风险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它适用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为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的监管确立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三、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当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弊端,给监管部门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构建和完

善我国网络银行法律制度,是我们必须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立足于我国网络银行当前的发展水平,以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为基础,借鉴发达国家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重视网络银行的风险性监管。由于银行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所以形式上再完美的风险监管制度都不可能完全避免网络银行业务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风险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尽量降低风险,把风险造成的损失控制在社会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我国对于传统银行监管一般采用合规性管理,而对于网络银行,由于其自身的风险性,传统的合规性监管方式不能达到监管要求,客观情况要求监管者加强风险性管理。我国可以而且应当仿照美国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将网络银行的技术性和业务风险作为网络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界定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它对于网络银行健康发展、预防法律风险、保护客户利益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常情况下,具体业务中网络银行通过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对业务中可能产生的权利义务事先予以明确约定。这种网络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其中所做的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将成为确定银行与客户之间责任的依据。当前,我国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几家商业银行各自使用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内容都不一致,不利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统一监管,给客户也带来不少麻烦,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目标、原则和价值取向,制定专门的网络银行服务协议内容方面的规章制度,对银行与客户间所订服务协议予以规范和管理,以预防风险和保护客户利益。网络银行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网络银行对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客户许可或特定执法机关依法要求,银行不可以将客户的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银行应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技术手

段,确认客户身份和客户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客户的支付指令应该要求明确,内容具体,格式规范。对不符合要求、无法确认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支付指令,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并应及时反馈客户相关信息,防止客户利益被第三方不法侵害。客户也应当承担合理的责任和义务。

(三)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促进网络银行加强自律性监管,便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银行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并观测可能发生的风险而采取预防措施,便于银行客户充分地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及时调整自己的金融计划,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失。同时,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也为银行机构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提供了技术基础,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银行机构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载体等各方面做出设定。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在网络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应当制定更为严谨细致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要求网络银行切实承担起法定责任和义务,设定专门的信息披露部门,设置专用的信息查询网址,向外界定期公布风险预测、经营战略修改等各种重大信息,避免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细则损害网络银行的正当经济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更加注重防止各种客户信息被非法获取。因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客户的隐私,已成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远均.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2】李德.中国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海南金融,2010.3.

[3]王静静.美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特点.传媒,2011.7.

[4】杨明辉.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和我们的选择.经济导刊,2009.6.

[5]凌云.我国金融体制高风险的法制因素.科学决策,2005.6.

[6】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

万方数据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2月号上(总第458期)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