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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客户名单 她动了客户名单

发布时间:2019-02-16 04:32:16 影响了:

  案由      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声光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安全闪光灯、车把照明灯、转向灯、自行车电喇叭等自行车配件系列,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经多年苦心经营开发,该公司拥有南美、中东、东南亚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户,并建立起长期正常的业务往来。为确保技术,客户名单不被泄露,声光公司与所有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书。一段时间里,公司经营得有条不紊。
  小丽,声光公司主要业务员,2003年2月进入声光公司,2006年3月离职。2006年9月,小丽加入嘉善晨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晨风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晨风公司成立于2004年,起初主要从事生产吸尘器、过滤袋等业务。小丽加入不久后,晨风公司便开展起自行车车灯、前照灯、交通警示灯以及其他自行车配件的生产销售业务。于是,小丽将其在声光公司掌握的客户介绍给了晨风公司,晨风公司则通过价格优势,很快与这些客户建立了业务往来。
  声光公司遂委托我,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对小丽和晨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庭上,两被告虽百般否认、拒绝回答,但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小丽和晨风公司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声光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小丽和晨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高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西湖夜谈
  
  美丽富饶的江南水乡――嘉善,东接上海浦东,西接“天堂”杭州,沪杭高速公路穿越而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嘉善企业林立,工业甚为发达。多年前,我曾因成功代理斯贝克专利侵权案与嘉善结下了不解之缘。
  2007年,金秋十月,我带助手钱元春律师参加完杭州西湖博览会,正欲回沪,一陌生的电话打来,对方为蒋先生,是嘉善一家公司的老板,因自己的客户名单被员工泄露。损失惨重,便慕名向我紧急求助。当他得知我尚在杭州,便约好在西湖边的香格里拉饭店碰面。
  坐落在西湖湖畔的杭州香格里拉饭店,布局合理,群山绿树环绕,能俯瞰西湖美景,有名的孤山与西冷桥近在咫尺,在这里与蒋先生碰面已是晚上10点多钟。蒋先生四十上下,体型瘦小,衣着随便,毫无“老板”架势,我不禁佩服“浙商”的经商之道务实、求真、不外显。一阵寒暄后,蒋先生直奔主题介绍起案情来。原来他是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工人出生,后自己办厂,生产自行车零配件。经过多年苦心打拼,公司业务蒸蒸日上,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国外订单源源不断。蒋先生说,对于他的公司来说,技术和客户列入了最高商业机密,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此,公司对相关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在2007年下半年,声光公司发现以前合作很好的几家国外大客户好久未跟自己合作了,遂展开调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原来很多客户都被当地的一家小厂拉拢过去,介绍人不是别人,正是1年前从公司离职的小丽。小丽,内蒙古包头市人,多年前南下嘉善打工,在声光工作近3年。因长相较好,外语流利,又能言善语,每次外展,都能为声光拉来不少国外订单,深得蒋先生的器重,蒋先生便将国外大部分客户资料交由其保管。蒋先生发现小丽泄密后,深知若任其自然发展下去,公司辛苦积累的客户资料将荡然无存。蒋先生抱着不计前嫌的态度与小丽交谈多次,希望其能回心转意,继续回到公司上班,或不再泄露公司客户名单信息。小丽未曾同意。无奈之下,蒋先生四处打听,寻求专家律师为其解决燃眉之急。后经好友斯贝克公司原总经理张健松先生介绍,得知我是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擅长商业秘密官司,便急忙打电话约我见面。
  知道他的企业深陷困境,又是经朋友介绍,我便欣然答应,表示会尽力帮他。因天色已晚,便在西湖道别,各自回去。
  
  析情定焦
  
  次日回沪,我召集助理律师们商讨此案,大家积极响应,各抒己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同时,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我归纳了三大焦点。焦点一,本案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它的秘密点是什么?焦点二,小丽是否存在泄密行为?晨风公司是否使用了该客户名单?焦点三,声光公司遭受了多大损失?若三大焦点问题能一一得以解决,那该案便能顺利完结,若有一环出现问题,都可能会有败诉风险。同时,根据蒋先生提供的信息,小丽主要将几个大客户介绍给晨风公司,因此,其泄露的客户名单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客户名册,而是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综合种种信息,我最后决定以原本属于声光公司的墨西哥客户DDB公司(下称墨西哥客户)和土耳其的UTV公司(下称土耳其客户)为作为案件的突破点。为此,我要求助手们能够从两客户,三焦点出发,积极收集证据。
  为使案件能够顺利进展,我告知蒋先生,此事不宜对外宣扬,以免打草惊蛇,走漏风声。
  
  柳暗花明
  
  商业秘密难,难就难在举证不易,尤其是客户名单的诉讼,业界有“十打九输”的说法。尤其是侵权证据的举证,更是难上加难。泄密方往往会一口否认,而受密方更不会搬石头砸自己的脚,一般都否认自己与泄密方认识,并声称客户是自己主动开发得来的。作为被泄密的客户,也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拒绝说出事实真相。因此,大部分涉及客户名单类型的商业秘密案件,往往都是原告败诉、被告不承担责任。企业也深深地陷入商业秘密被泄露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绝望境地。对于此案,我起初并无十足把握,只能尽力而为,希望举证过程中能顺风顺水。
  2007年10月份,上海一年一度的新律师培训工作开始了,所里刚拿到律师执业资格不久的年轻律师们都要到青浦律师培训学校集训半个月,我成了光杆司令。考虑到此案对声光公司的重要性,每迟延一天,声光公司的一些客户可能就会被晨风公司拉走并与之建立业务关系。因此,虽然助手律师们在集训,我并没有停止调查取证工作,一有机会就会开车去嘉善声光公司谈案情、寻证据,必要的时候,我会在律师培训学校召集大家,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便他们在培训结束后。能迅速上手。
  半个月的律师集训终于结束了, 助手钱元春律师和王晓兵律师搭档合办此案。钱元春律师做事认真,庭审表现不错,王晓兵律师学历高,功底深厚。他们配合,我也比较放心。在我的指导下,举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通过前期的努力,我们锁定了几项重要事实。第一项是小丽在声光公司工作期间,曾与声光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客户名单为保密内容之一,第二项是通过嘉善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保金缴纳表显示,小丽从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间,曾在晨风公司工作,晨风公司为其缴纳过保险金,第三项是通过银行出具的外汇凭证显示,在小丽进入晨风公司不久,晨风公司便与墨西哥客户和土耳其客户建立了业务往来,交易金额达数十万美元。前期证据收集工作效果显著,然而,如何证明晨风公司与两客户之间关系的建立是由于小丽的泄密和撮合,成了我们当下举证的重点和难点。小丽虽在晨风公司工作,但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测其可能有泄密行为,要求其承担泄密责任的风险很大,法院极有可能不支持我们的推测。因此,此关键证据不解决,我们所做的工作将前功尽弃、付之东流。然而,我们一时间又找不到好的切入点,举证工作陷入僵局。
  日子一天天地过去,寻找小丽泄密的证据毫无进展。我建议蒋先生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让小丽自认泄密行为,可是小丽极为精明,对一些敏感问题似早有防备,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含糊其辞。录音取证收效不大。此案真的就这么夭折了?对此,我心有不甘,同时鼓励两位助手也不要灰心,要开动脑筋,寻求出路。
  天无绝人之路。在一次深夜与蒋先生的沟通中,我们问及蒋先生有没有主动询问这些客户为什么不与自己合作。而要与晨风公司合作的情况。蒋先生说,因为晨风公司出价低,这些客户与晨风公司合作也是理所当然。即使他们问,这些客户不一定会告诉实情,更不会指认小丽的泄密行为,而且会因为和小丽有很好的个人关系而告诉小丽。我说,何不试试?既然无法从侵权方找到证据,那只有试着从客户着手,就算死马当活马医吧。再说,国外商人与国内商人相比,更讲究诚信,说不定能够找到突破点。因中西方时差关系,墨西哥,土耳其已是白日正常上班时间。蒋先生随即将邮件发给墨西哥和土耳其客户,请他们告知与晨风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的实情。令我们想不到的是,在蒋先生发出邮件后短短几分钟内,墨西哥客户就回复了邮件,内容(译文)如下
  “你好,JESSICA。几年前,AMY ZHAO在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工作,那时我们开始从你们那里采购车灯系列产品。不久以前,她联系我并给我介绍了另一家公司――嘉善晨风电器有限公司,然后我就与晨风公司做了几笔生意。现在,我与这家公司没有进一步的生意合作关系。”
  全场人喜出望外,举证工作终于出现了转机,我似乎看到了希望,便连夜让助手整理好材料,准备对小丽和晨风公司提起诉讼。
  
  为我所用
  
  2007年11月20日,案件正式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状中,我们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和合理的调查费用。案件定在2008年1月24日正式开庭,我让钱元春和王晓兵共同出庭代理,两人欣然答应。
  庭审如期举行。两位青年律师坐上了原告席,意气风发、志在必得,我则旁听助战。对方代理律师年龄稍长,看来经验丰富,又是嘉兴当地律师,从他们的眼神中,似乎可以看出他们对上海来的两位年轻律师不屑一顾。我不禁为钱元春和王小兵捏了一把汗,希望他们不要怯场。果然两位助手不负我望,庭上全然不顾对方律师的神态,有条不紊地逐个举证证明(1)涉案客户是声光公司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2)这些客户信息从公开渠道无法得知,不为公众所知悉,(3)作为声光公司的客户资源,能够为声光公司带来经济利益,(4)声光公司对这些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5)小丽违反保密协议,在进入晨风公司工作后,将涉案的客户泄露给晨风公司,(6)晨风公司事实上利用了该信息,并与涉案客户建立起业务关系,导致了声光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两位律师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发问,语气激昂,层次清晰,有条不紊。
  然而,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被告非但没有束手就擒,反而试图举证墨西哥客户和土耳其客户信息在网上可以查询,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对此,两位律师立即给予了坚决驳斥客户名单与客户名称不同。前者包括客户名称在内的客户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非公知信息,而后者仅指客户的企业名称或字号。被告在网上个别网页只能查询到涉案客户的企业名称,但却不能直接获得该企业的客户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因此,这些信息能够构成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庭上,被告一计不成,又生一计,极力否认小丽在声光公司使用的英文名是AMY ZHAO,进而否认墨西哥客户回复函中的AMY ZHAO是小丽本人,而是另有其人,声光公司员工较多,谁使用AMY ZHAO具有不确定性。的确,声光公司从事的是外贸交易,为便于交流,业务员大多都有自己的英文名,小丽也不例外。如何能证明小丽在声光公司工作期间使用的英文名就是AMY ZHAO的问题摆在了两位律师的面前,不能很好地说明这点,案件可能会朝向不利的方向发展。我不禁暗暗为两位律师担心,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之前并未做太多准备,更多的就需要两位律师的实战经验和临场发挥。“我们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在相关单据上的签字(AMY ZHAO)为小丽笔迹。”两位律师向合议庭当即提出了申请。对方律师则以举证期限已过为由反对鉴定。合议庭简短议论后,未当庭给出是否要鉴定的结论,庭审继续。
  为了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被告找到曾与小丽一起在声光公司工作的沈某和周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然沈某和周某所要证明的内容与本案关联并不大,在按照对方律师设计好的发问思路回答后,钱元春和王小兵对被告证人连珠发问,由于一些问题,对方律师并没有为证人预先准备,沈某和周某只能如实回答。至发问快结束时,两位律师问“沈某,你在声光公司使用的英文名是什么”,沈某回答“LINDA”,“那小丽呢?”“AMYZHAO”沈某不假思索地回答。“审判长,我们撤回刚才的笔迹鉴定申请,对方证人已经证实小丽在声光公司工作期间使用的英文名就是AMY ZHAO,小丽有意抵赖。”两位律师抓住关键,及时揭穿了小丽的谎言,对方律师脸上突变,我在庭下也松了一口气,暗自赞叹两位助手的精彩表现。
  
  强弩之末
  
  案件很快有了判决结果,不出所料,一审法院支持了声光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小丽和晨风公司侵权行为 成立,并赔偿声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小丽和晨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仍派钱元春和王小兵应诉。除了再次对相关事实进行否认外,小丽和晨风公司皆提出晨风公司与墨西哥客户进行交易的是LED(发光二极管)业务,而声光公司与墨西哥客户进行的交易是自行车车灯,两者业务不同。因此,晨风公司和声光公司之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不适用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对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对此,两位律师同样予以有力反击,指出。其一,虽然晨风公司在给客户的一些单据上填写的是LED,但并不能否认晨风公司出口的是自行车车灯的事实。LED本身是一个电子元件,是自行车车灯的主要零部件,在行业之内,为了便于记录,往往将这种自行车车灯简写为LED,正如人们将液晶显示器直接简称为液晶一样,这种简写无可厚非,其二,晨风公司的网站所宣传的产品都是自行车车灯,其申请的专利也都是自行车车灯,其三,LED是精密电子产品,虽然常见,但是,生产工艺很复杂,晨风公司不具备这样的生产能力。因此,可以确认,晨风公司出口的就是自行车车灯,与声光公司的业务相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符合客观事实。
  一番有力的还击后,对方攻势已如强弩之末。很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记
  
  声光公司商业秘密案的完美收场,不但防止了声光公司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也在公司内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该案的成功代理,是大家群策群力的结果,也与钱元春律师和王小兵的有力配合和庭审发挥是分不开的,他们迅速的成长,我是看在眼里、喜在心上。
  商业秘密案难打,是行业内的共识。我们认为,公司在自己的商业秘密遭泄露后,一定不能慌张,要配合律师做好举证工作,使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让侵权者无处可逃。同时,在没有正式起诉前,收集证据也应秘密进行,不可对外声张,否则会打草惊蛇,侵权者极有可能会迅速毁灭证据。客户名单是众多商业秘密案件中最为难打的一种类型,国内此类案件胜诉的案例为数不多。很多企业的管理者迫于无法找到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不得已做出让步,向侵权者妥协。因此,企业在碰到此类案件纠纷时,一定要请专业律师代理,否则不但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还会导致自己的商业信息遭受二次泄露。
  在处理客户名单秘密性定性的问题上,对于某个客户名单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侵权者往往通过该信息已经公布、为公众所知悉来抗辩。特别是在网络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或者被第三方网站介绍。因此,通过搜索引擎很容易将该公司名称搜索出来。但是,客户名称不同于客户名单。客户名称只是客户名单中的一个秘密点,而地址,联系方式,交易的习惯、需求、心理价位等等都构成可客户名单中的秘密点,只要这些部分通过公共渠道无法查询到,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只要泄密者泄露其中一点或几点,都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为对价。此点有别干公司法上竞业限制以支付对价为前提的规定。很多时候,被告往往以原告未支付保密费为抗辩理由,其实是错误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并不需要支付保密费。泄密是一种侵权行为,不能说没有付保密费就可以任意侵权。即使约定了保密费,一方未支付费用时,保密义务人也不能泄密。而竞业禁止是指企业的职工在其任职期间,特别是在离职后一段时间不得从事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这种规定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并以支付经济对价为前提。没有约定则没有此义务,没有对价亦无此义务。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这两点的实质区别,不可混淆。
  客户名单,特别是优质客户,都是企业通过自己艰辛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开发而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这种信息不容他人以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轻易获得。如果任由本案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而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那么,不但会挫伤企业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同时,也会给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众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依法保护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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