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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诉讼改革争议未息_专利无效诉讼

发布时间:2019-02-16 04:33:36 影响了: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将截止到2008年10月10日。   在此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该《草案》接受了第一次审议。《财经》杂志记者获悉,由于《草案》没有将专利无效诉讼的程序改革列入,在本次审议中引发争议,据一位曾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透露,此次征求意见之后,立法机关将会对《草案》进行修改,很有可能把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改革纳入。
  所谓“专利无效诉讼改革”,简单说就是改变现在的专利权归属的终裁程序。按照现行《专利法》规定,如果对专利权有异议(实践中一般都是申请宣告某专利无效),只能请求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而对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不服的,尽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按照现行法律程序,法院只能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不能对专利权本身的有效性作出判决。这样,一个专利无效诉讼,即便法院已经终审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决定、让其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的新决定也仍然只能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而对这一新决定,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此一来,就会形成循环反复、诉讼难以终结的局面。实践中,曾有历经9道程序、耗时长达11年的案例。“循环诉讼”不但导致专利确权案件旷费时日,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而且可能为恶意缠诉提供机会,导致专利权不稳定,损害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利益。
  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在会上发言介绍,近年来的专利无效案件中,起诉率和上诉率都很高,2003年到2007年的5年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受理专利无效案件10455件,年均2091件。其中,2007年复审委审结2522件,北京市一中院受理起诉478件,起诉率18.95%;北京市高院受理上诉258件,上诉率53.97%。即便按照年平均10%的起诉率计算,复审委每年就要当一审被告200~300次,已经严重影响到其自身的业务。而专利复审委从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的居中裁判者,变成了后续程序中的被告,从原先的中立地位,变成了必须为一方当事人辩护的角色,导致真正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失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在审议时说,专利无效诉讼的性质,按照现在的规定是行政诉讼。因为表面看起来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但实际上,这种诉讼是源于对专利权的争议,背后是一种民事关系,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审理会导致很多扭曲和错位。
  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一份资料介绍,对于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的简化问题,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的,由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关对待,当事人不服复审委员会裁决的,直接向知识产权法院上诉(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高院上诉):三是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无效请求案件的职能,专利无效请求直接向法院提出,由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分别负责一审、二审。
  这些主张都可以解决循环诉讼的问题,并且由无效争议申请人替代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体权利无实质厉害关系)作为当事人,符合程序正义原则。但争议之处在于,按第一种主张仍然经过复审委审查、法院一审、二审这三道程序,周期还有些长;而第二种主张由专利复审委行使准司法权,和现行司法体制有悖;第三种主张取消复审委的审查,失去了对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技术支持,法官缺乏技术知识,法院在专利是否有效的技术判断上存在困难。
  国务院法制办在这份资料中还指出,来自法院系统行政庭的人士和部分行政法学专家认为,专利授权是行政行为,对其司法审查就应该是行政诉讼性质,应该坚持现行做法。但这又无法解决循环诉讼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在专利法修订的立法中,2008年2月底曾有一个草案版本,为解决“循环诉讼”问题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依据民事诉讼原则,法院可以对专利确权做实质性审查,直接通过判决来决定专利权的有效性。这一个规定基本上采纳的是前述第二种主张,只是没有明确规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但是,在之后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的草案中,前述内容被删除。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也未涉及此问题,原因即在于相关争议太大。
  在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的8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组织了一场有关专利法修订的讨论会,讨论的核心问题便聚焦于修改有关专利无效诉讼的规定。最高院将会议形成的相关意见,提交立法机关。据一位与会的专家透露,包括来自全国人大的一些官员也参加了会议,希望修改有关专利无效诉讼规定的呼声很高。
  该专家介绍,最高院的基本意见还是希望修改,只是对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主张,认为涉及司法改革的深层次问题,目前时机还不成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基本意见则是希望维持现状。而在法院系统内部,之前主要是行政庭和知识产权庭,对专利无效诉讼的性质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有分歧。最后,最高院已经确定由其研究室统一协调研究,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在本次常委会审议时发言说:“在专利法修改调研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是无效诉讼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这么强烈的问题,建议还是要认真研究并力争修改。”方新认为,比较可行的规定是,对复审委决定不服的,无效请求人、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法院两审终审。据《财经》杂志记者了解,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诸多委员希望此次专利法修订,不要因为相关争议而回避专利无效诉讼程序问题。一位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介绍,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未来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把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改革的内容纳入的可能性很大。
  
  (注:作者系《财经》杂志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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