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中国应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
 

中国应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

发布时间:2019-02-26 04:25:36 影响了: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是追究犯有严重国际罪行个人刑事责任的一个常设国际机构。它是根据1998年7月在罗马签署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简称《罗马规约》)而设立的,总部设在海牙,2001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运转。国际刑事法院不同于只处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国际法院,也不同于安理会设立的国际刑庭。其补充管辖原则对国内法院起着补充作用而不是优先于国内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其管辖权的行使会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那么我国是加入还是不加入成为现在主要研究的方向。本文主要从国际法角度,从维护国家主权更为有利的方面来客观谈论我国应否及何时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关键词罗马规约 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迄今为止,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已经有100多个。对于这样一个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报以很高期望和发展如此迅速的国际审判机构,中国、美国和俄罗斯都不是其缔约国。它们的隐退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普遍意义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陷。美国主要反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关于管辖权的概念及其对非缔约国的适用,同时美国还表示规约必须确认安理会在确定侵略行为方面的作用。我国对于投反对票提出了五点解释,虽然我国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是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自身和国际关系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我国因素。那么我国应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呢?如何应对国际刑事法院呢?本文将主要论述其对我国的影响,全面分析国际刑事法院,适时加入。
  
  1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在前言提到中国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投反对票提出了五点解释,其中之一就是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管辖权的问题可以说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核心问题,国际刑事法院基于管辖权对四种犯罪行使管辖。
  那么我们来简单探讨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对人的效力:《罗马规约》规定,如果被指控实施犯罪的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享有管辖权。如果非缔约国基于特殊情况通过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或依照安理会的决议,国际刑事法院就能起诉非缔约国的国民。因此,我们知道国际刑事法院只针对个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及法人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对象是个人,而不能是国家。即实施个人责任原则,追究犯罪人的个人责任。
  (2)时间效力:在时间效力方面,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前瞻性的机构,因为它对《罗马规约》生效前以前实施的犯罪行是没有管辖权的。其次,在《罗马规约》生效后才加入的国家,国际刑事法院也只能根据《罗马规约》对该国加入后实施的犯罪享受管辖权。《罗马规约》关于时间效力问题有一个例外,即国家可以做出一个特别声明,承认国际刑事法院对特定犯罪具有管辖权,甚至该国不必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3)对物的效力:《罗马规约》第五条将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侵略罪列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我们知道上述4种罪名一般都是国际社会生活中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罪行。而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其他条款中又描述为使全人类的良知深受震动的难以想象的罪行、国际罪行和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罪行。
  只要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加入了《罗马规约》,那么国际刑事法院将对上述五类严重犯罪行使自动管辖权,也就是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不以本国同意为前提,而是要求缔约国对于上述罪行放弃一部分司法管辖权,《罗马规约》第12条也为未加入规约的第三国设立了义务。这样一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就会波及到没有加入《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及第三国。中国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际提出反对票的原因之一就是基于此点,认为《罗马规约》违反了国家主权,可能会侵犯到国家主权,同时也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第34条的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不创设义务,也不创立权利。”“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罗马规约》这一关于管辖权的条文涉及到第三国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践中也正是如此,国际刑事法院会与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都发生许多联系。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是在未来也并不排除与国际刑事法院发生联系。根据《罗马规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发生了危害或破坏和平的情况下,安理会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强制性行动,其联合国成员国都要执行该决议。因此,只要联合国提交一种情势,国际刑事法院就能够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普遍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为了使更多的国家加入《罗马规约》,特别的在内容中加入了一些特别规定,即最有名的“补充管辖权”原则。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7条的规定,只有当一个国家“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对规约所规定的核心罪行行使管辖权的时候,国际刑事法院才能够对其管辖。《罗马规约》规定只有在有关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的情况下进行管辖。那么何谓“不愿意或不能够”呢?
  “不愿意”是指下列三种情形的一项或几项:(1)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一国所做出的决定,是为了包庇有关的人,使其免负规约所规定的法院享有管辖权之犯罪的刑事责任。(2)诉讼程序发生不当延误,而根据实际情况,这种不当延误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3)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没有以独立或者公正的方式进行,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方式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称之依法的目的。
  “不能够”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的国内司法系统不健全,没有能力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诉讼。这种“不能够”,既指诸如因战乱而没有中央政府、司法机构,或者整个国家处于混乱之中的情况,也包括虽有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但没有惩治规约规定的核心罪行的法律条文。
  
  2 中国应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法的产物,现在已经有104个国家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这意味着《罗马规约》的影响力已经越来越大了。全球化法制是各国人民对正义、民主、人权、秩序的追求与期待。而国际刑事法院也正是国际法制发展的趋势,它的完善,它的健全有利于维护世界秩序,伸张世界正义,促进世界国际化发展,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因此,作为拥有13亿中国人民的人口大国,我们不应该在世界司法舞台上缺席。
  在前面我们论述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发现即使我国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其“大棒”仍然会挥到我国的头上,也说就是即使你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若其他国家向国际刑事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那么国际刑事法院仍有可能对非缔约国的国民在缔约国境内的犯罪实施管辖。在此情况下,中国就不得不慎重考虑了。
  上述我们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的形势发现即使我国不加入,也会对我国产生影响。从国际法角度上看,国家参加一个国际组织就是承担该国际组织的义务,享受该国际组织的权利。例如,关于侵略罪的定义,非缔约国只能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讨论,但是没有决定权。然而,侵略罪的定义一经制定出来,由于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普遍性又会对全世界的国家产生影响,自然包含非缔约国。但是非缔约国又不能享有国际刑事法院规定的权利。比如说缔约国就享有在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后可以在7年内保留关于战争罪不使用该国的相关规定。这点显然非缔约国是不享有的。这就使非缔约国只履行义务而不能行使权利。以上分析,我认为中国在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方面应该抱以积极的态度。前提是一定要看准。
  由此可见,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是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有助于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的。为此我国还专门成立是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机构,广泛讨论应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推动中国认真考虑是否加入《罗马规约》。全世界都注意到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以及中国对全球的影响。但是,在支持国际刑事法院方面,亚洲地区的进展甚为缓慢。中国带头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意义做出难以估量的贡献。从中国的立场来看,这也将大大提高其在整个亚洲地区的政治地位。中国同其他4个常任理事国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在国外没有驻军,在国内也没有冲突,所以中国没有必要对国际刑事法院存在任何担心。
  
  3 中国的对策
  
  我国的法律制度较改革开放前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我国的国际环境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补充管辖原则”即只有当一个国家“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对规约所规定的核心罪行行使管辖权的时候,国际刑事法院才能够对其管辖。所以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这点来排除国际刑事法院对我国的管辖,首先着重要做的就是完善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添补没有规定《罗马规约》中五种罪行的空白。这样国际刑事法院就不会基于我国“不能够”的理由对我国行使管辖权。
  事实上,每个国家都非常注重保护本国的主权免于遭受外来的“干涉”,不愿意将本国的犯罪国民交由国际事法院审判,所以参加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都为此修改了本国的国内法,要么制定新法,要么就是与《罗马规约》相抵触的国内规定做出折衷的解释,以便于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犯罪转化为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在法律上讲,如果一个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侵略罪,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该国愿意并能够对这些犯罪进行管辖。基于此,我国应做的就是加强国内的立法,完善其不足之处,因为我国刑法还没有关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侵略罪的相关规定。
  在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我们似乎更多的是关注怎么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而很少研究如何利用国际刑事法院来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从现实角度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现在外派的工作者越来越多,甚至派到非洲或伊拉克这样的战争国家去,我国的公民就很有可能成为战争的受害者,我国政府有义务保护本国国民的人权。我国国民成为受害者时,政府就要尽到保护职责,采取措施,能够得到国际刑事法院提供的保护和支持。
  最后,在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上,还是本着如果看准了就不要再等,但是前提是要“看准”,要深入分析研究,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个人观点还是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会对我国更有利一些,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的相关刑事方面的立法,这样,就不会陷入国际刑事法院中关于不能够的“魔爪”了。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国际刑法评论(第2卷)[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 王燕.日百名议员安图否认*****[J].法制晚报,2007.
  [3] 林雪原,林梦叶,汪析.日议员妄称*****“虚构”[J].环球时报,2007.
  [4] 林欣,刘楠米.国际刑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